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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17日

  3.6.3 当有人员被困或受到威胁时,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对救出的被困人员立即实施救护。
  3.6.4 正确使用现场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3.6.5 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及属地分局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3.7 信息发布
  3.7.1 按照本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7.2 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的火灾事故,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政府组织发布相关信息。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的火灾事故,在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3.7.3 对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以及涉及国外、港、澳、台人员的火灾事故,对外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台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3.8 响应升级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后,本市灭火救援力量不足时,由市公安局消防局报请公安部消防局,调动周边省(区、市)的消防力量跨区域紧急增援。
  当火灾事故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市灭火救援能力,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报请国务院统一协调调度各方应急力量和物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3.9 响应结束
  3.9.1 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整个灭火救援战斗行动基本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9.2 四级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属地区政府、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办事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9.3 三级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政府、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办事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9.4 二级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9.5 一级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9.6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属地区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恢复
  4.1.1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属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善后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属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2 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3 总结评估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一周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办。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结合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年度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对所需灭火救援等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或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5.2 装备保障
  5.2.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消防安全保卫的需要,配置功能齐全、数量充足的消防车辆、装备,以满足灭火救援战斗的需要,同时做好各种器材装备、灭火药剂的储备工作,不便储备的,应与相关设备制造商和物资供应商签订应急供应协议。
  5.2.2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
  5.2.3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和专业值守人员,保障在初起火灾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5.3 技术保障
  5.3.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应依托市公安局消防局119调度指挥系统,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
  5.3.2 在火灾事故处置现场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出现盲区时,应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持事故现场与相关应急指挥部门的联系。
  5.4 队伍保障
  5.4.1 市公安局消防局作为火灾事故专业处置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通过经常性训练,保证灭火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5.4.2 各相关单位组建本系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5.5 通信保障
  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保证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市公安局负责现场参战的市公安局各警种之间的通信组网,保证通信畅通。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现场各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其他单位现场参战力量的内部通信保障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5.6 宣传教育与培训
  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火灾事故应急状态下群众自救互救知识和企业消防安全措施及要求,切实提高全社会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应急处置力量应对火灾事故处置能力的培训工作,并对市民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5.7 应急演练
  5.7.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5.7.2 各区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5.7.3 本市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高效有序地投入先期处置。
  6 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各基层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及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 附 件
  7.1 火灾事故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7.2 北京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分工
  一、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分析总结本市消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制定本市应对消防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三)具体指挥本市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指导各地区指挥部工作;
  (五)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六)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领导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全面工作。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有关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以及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工作。其中:
  市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受总指挥委托,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的秩序稳定;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排爆、案件侦破、消防设施遭受人为破坏、劫持人质等重大刑事案件及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公安治安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面工作;负责管理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具体承担本市消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消防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二)承担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三)及时收集、分析、处理、上报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
  (四)负责本市消防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六)组织拟订(修订)与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区制定(修订)区消防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七)负责本市消防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八)负责本市应对消防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九)负责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十一)负责现场指挥部的组建,参与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承担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应对火灾事故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负责按照本市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协调组织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灭火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实施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及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中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市商务委:负责处置好火灾事故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配合外事部门在火灾事故中,妥善安置外国驻华大使馆及其外国来京人员和在京港、澳、台、华侨及海外旅游人员;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火灾事故中灭火救援所需资金;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资金保障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消防抢险专业队伍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火灾事故中的工程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助开展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负责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消防工程建设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协调、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火灾事故中燃气、供热等相关市政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市政设施等其他事项。
  市交通委:负责在火灾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在火灾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和道路桥梁恢复的其他事项。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火灾事故中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供水、排水设施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和转运。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专业抢险队伍开展生产安全火灾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专家对火灾事故相关生产安全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台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在火灾事故中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在京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及其他外国来京人员;负责向外交部、港澳驻京机构、及相关国家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通报本市突发火灾事故的相关信息。
  市民防局:负责组织协调人防工程火灾事故中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排险工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人防工程的其他事项。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火灾事故中公众电信网络系统实施抢险救援,并为灭火救援及其指挥系统提供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通信系统的其他事项。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应急天气会商,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火灾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协助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指挥和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分流工作,开辟消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人员、车辆、器材装备的通行;负责制订和完善122台和119台联勤联动机制;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公安交通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协助副总指挥管理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火灾现场的消防设施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媒体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消防专业队伍开展灭火救援训练,指导各类消防应急队伍开展消防应急演练;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灭火救援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现场断电,以及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电力设施故障的抢修作业。
  各区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房山区政府燕山办事处、市政府清河办事处、市地铁运营公司、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负责配合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负责配合火灾事故中人员疏散安全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配合设立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承办需配合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对火灾事故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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