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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01日

 

5.2 对预案及本次应急工作总结

由生产运营部对本次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内容有应急工作的评价、各项措施需要改进的内容等。

5.3 报告材料的整理上报

5.3.1 应急处置总结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编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5.3.1.1 事故简要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涉及范围、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和事件原因。

5.3.1.2 应急工作评估。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对预案的修改建议。

5.3.2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处置总结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并整理上报材料。

5.4 保险理赔

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完毕,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生产运营部应及时向承保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配合保险理赔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5.5 事故调查

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除配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外,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查处。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向中电新能源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公司应急值班电话:0453-6417685

6.1.2 生产运营部应严格执行应急信息专报制度。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应急队伍保障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素质。

6.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6.3.1 生产运营部应以建立健应急物资储备为主和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应急物资保障供应体系。

6.3.2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事故备品的管理制度,储备合理的事故备品。并应与设备制造厂、同类设备生产单位建立事故备品共享机制,实现物资储备区域联动。做到资源共享、动态管理、按需领用、及时补充,常备常新。

6.3.3 应急处置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使用方法、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应一目了然。

6.4 经费保障

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发生的费用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应急处置完成后,综合部门对应急处置费用进行如实核销。

6.5 其他保障

6.5.1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加强日常车辆的管理,安排应急值班车辆,保障事故发生时交通运输车辆的供应,开设应急处置特别通道,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2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建立并完善技术专家、基本生活、医疗、人员防护、疏散撤离等各项保障措施。

7. 培训与演练

7.1 培训

7.1.1 生产运营部、风电场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技能培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7.1.2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积极对全体员工和相关方人员开展设备事故应急知识培训,主要包括操作、维护、自救互救等技能培训。

7.1.3  生产运营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及应急预案的培训,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员工的年度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7.2 演练

7.2.1 每年应组织事故抢修人员,对本预案进行学习,明确责任,明确分工,掌握设备抢修的方法和质量标准,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确保设备抢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7.2.2本预案每二年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每一年要对本预案进行一次专项演练,检验各部门设备抢险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全公司设备抢险应急水平。

7.2.3演练结束后,要对各部门设备抢修工作进行评价,并对演练情况进行通报,预案在演练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予以解决。

7.2.4要求

预案演练完毕应及时进行总结,总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7.2.4.1 参加演练的单位、部门、人员和地点。

7.2.4.2 起止时间。

7.2.4.3 演练项目和内容。

7.2.4.4 演练环境条件。

7.2.4.5 演练动用的物资和设备。

7.2.4.6 演练效果。

7.2.4.7 持续改进的建议(预案和演练)。

7.2.4.8 过程中文字和音像资料等。

8. 监督与奖惩

8.1 监督

8.1.1 HSE(安健环)部负责监督预案演练、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大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惩

8.2.1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2.2 奖励在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生产运营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2.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8.2.2.2 防止或抢险救援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8.2.2.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8.2.2.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3 责任追究

在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生产运营部给予行政处分:

8.2.3.1 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8.2.3.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8.2.3.3 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8.2.3.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8.2.3.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8.2.3.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2.3.7 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行为的。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设备事故或在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行政正职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和定义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在批准后十日内报HSE(安健环)部备案。

9.3 应急预案维护和更新

9.3.1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审核,每年组织一次改版修订。

9.3.2 因以下原因,应在二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的相应调整:

9.3.2.1 新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

9.3.2.2 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中发现不符合项。

9.3.2.3 其他原因。 

9.4 应急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制定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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