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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4日
(3)创伤:先抢救,后固定,再搬运,并注意采取措施,防止伤情加重;
(4)中毒:应先使伤者脱离中毒现场,转移到通风良好的地方。
(5)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迅速移走周围可能继续产生危险的坠落物、障碍物,不得盲目搬动受伤人员,防止伤情加重,经医务人员判断伤员情况后,采取正确措施搬运。
(6)机械伤害:被机器挤压或缠住应停止机器转动,对受伤者在进行精神安抚的同时,不能盲目地采用倒转机器、拽拉人体等方法进行救助,防止扩大伤害。
(7)冻伤:当发生冻伤事故后,现场作业人员应使冻伤人员脱离伤害区域;同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迅速判明受伤者的部位,联系厂医务人员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必要时可对受伤者进行临时简单急救,如用雪搓冻伤部位、敷冻伤膏等。
8.3.1.2现场救治
(1)现场人员或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人员采取正确方法将受伤人员脱离危险地段后,采取防止受伤人员大量失血、休克、昏迷等紧急救护措施,拨打卫生所电话、120医疗急救电话请求提供急救支援,并应迅速向当值值长或部门负责人汇报,接警人员立即向应急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2)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人员协助医务人员实施各项救护措施。
(3)受伤人员在现场经过医务人员处理后,送往医院进一步进行诊治及治疗。
8.3.1.3伤员脱离事故区域后的处理
(1)伤员如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
(2)伤员如神志不清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用5s时间,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部,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3)需要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正确抢救,直至医疗人员接替救治。
8.3.1.4呼吸、心跳情况的判定
(1)伤员如意识丧失,应在10s内,用看、听、试的方法判定伤员呼吸心跳情况。
(2)看—看伤员的胸部、腹部有无起伏动作。
(3)听—用耳贴近伤员的口鼻处,听有无呼气声音。
(4)试—试测口鼻有无呼气的气流。再用两手指轻试一侧(左或右)喉结旁凹陷处的颈动脉有无搏动。
(5)若看、听、试结果,既无呼吸又无颈动脉搏动,可判定呼吸心跳停止。
8.3.1.5判断有无意识的方法
(1)轻轻拍打伤员肩膀,高声喊叫“喂,你怎么啦?”。
(2)如认识,可直接喊其姓名。
(3)无反应时,立即用手指甲掐压人中穴、合谷穴约5秒。
8.3.1.6伤员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正确进行就地抢救。
(1)通畅气道。
(2)口对口(鼻)人工呼吸。
(3)胸外接压(人工循环)。
8.3.1.7抢救过程中的判定
(1)对失去知觉者宜清除口鼻中的异物、分泌物、呕吐物,随后将伤员置于侧卧位以防止窒息。
(2)对出血多的伤口应加压包扎,有搏动性或喷涌状动脉出血不止时,暂时可用指压法止血或在出血肢体伤口的近端扎止血带,上止血带者应有标记,注明时间,并且每20分钟放松一次,以防肢体的缺血坏死。
(3)就地取材固定骨折的肢体,防止骨折的再损伤。
(4)遇有开放性颅脑或开放性腹部伤,脑组织或腹腔内脏脱出者,不应将污染的组织塞入,可 用干净物品覆盖,然后包扎;避免进食、饮水或用止痛剂,速送往医院诊治。
(5)当有木桩等物刺入体腔或肢体,不宜拔出,宜锯断刺入物的体外部分(近体表的保留一段),等到达医院后,准备手术进再拔出,有时戳入的物体正好刺破血管,暂时尚起填塞止血作用,一旦现场拔除,会招致大出血而不及抢救。
(6)若有胸壁浮动,应立即用衣物,棉垫等充填后适当加压包扎,以限制浮动,无法充填包扎时,使伤员卧向浮动壁,也可起到限制反常呼吸的效果。
(7)若有开放性胸部伤,立即取半卧位,对胸壁伤口应行严密封闭包扎。使开放性气胸改变成闭合性气胸,速送医院。救护人员中若能断定张力性气胸者,有条件时可行穿刺排气或上胸部置引流管。
8.3.2应急处置
8.3.2.1 指挥与协调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事故抢险救援,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发生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事故,立即汇报上级相关单位和组织,服从指挥和参与开展现场应急处理。
8.3.2.2 警戒与治安
安全保卫工作组在事故现场周围建立警戒区域,实施现场通道封闭或限制的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防止与救援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受到伤害,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通道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8.3.2.3 应急人员安全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必须对应急人员自身的安全问题进行周密的考虑,包括安全预防措施、个体防护设备、现场安全监测等,保证应急人员免受事故的伤害。
8.3.2.4 人群疏散与安置
人群疏散是减少人员伤亡扩大的关键,对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场所以及回迁等做出细致的准备,应考虑疏散人群的数量、所需要的时间及可利用的时间、环境变化等问题。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临时安置。
8.3.2.5 根据事故的性质、程度、毒物的种类和毒性,有无燃烧、爆炸、窒息,有无触电、撞击等现场情况,分析可能致病原因。同时迅速、准确地对伤员进行检查与询问,根据伤员临床症状和体征来分析判断。在原因不明、诊断不清的情况下,应认真做好与其他疾病的鉴别,以免误诊,造成抢救的延误和失效。
8.3.2.6应急处置要点:
1) 起因物、致害物明确,无发生群伤事故的可能,且不影响运行设备正常运行的事故,如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灼烫等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维护正常的生产运行,同时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置隔离,并指派人员到现场进行巡视,防止运行设备受到影响。抢险救援工作组根据事故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尽快控制起因物、致害物的状态,在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使其恢复至无害状态。
2)触电:运行、检修等人员采取正确的方法,如用木棒、绝缘杆等工具使受害人脱离带电体,同时在事故现场设置安全围栏,要保证安全距离,防止二次事故。同时要迅速切除故障点,根据实际需要停止故障设备的运行,防止二次伤害;并正确隔离故障设备,保证其他设备的安全运行。抢险救援组组要根据现场实际,迅速处理故障设备,严防人身伤害再次发生。
3)火灾: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火场侦察,迅速、正确判断起火点及受伤人员的位置,及时切断与运行设备的联系,如果是在供氢站等有压力容器的部位发生火灾,要与运行配合,及时隔离,严防引发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同时,要根据火灾现场实际情况正确分析可能产生的有毒气体。除利用现场设备外,要及时联系物资供应组保证个体防护用品、设备供给,采取可靠措施后实施救援,严防二次伤害。运行要协助安全保卫组,迅速隔离故障设备,保证其他设备的安全运行。同时,要配合安全保卫组转移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运用隔离设施严防烧、摔、砸、炸、窒息、中毒、高温、辐射等原因导致对救援人员造成伤害。消防人员要及时启动火灾应急预案,调集本厂消防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周边地区的支援。
4)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要正确判断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位置,及时切断与爆炸设备相连接的各种设备,在保证人身安全情况下进行可能的操作,并指导安全保卫组正确抢救受伤人员。救护过程中要做好防止二次爆炸的措施。要协助转移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运用隔离设施严防烧、摔、砸、炸、窒息、中毒、高温、辐射等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
5) 中毒和窒息: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判断引起中毒的有毒物质和窒息原因,及时向医务人员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医务人员准确施救。安全保卫组要保证救援人员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再实施救援,救援过程要设专人监护、指挥。
8.3.3扩大应急响应
8.3.3 扩大应急响应
8.3.3.1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的发展态势及影响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随时反馈给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如升级达到启动高一级响应程序条件,应及时提高应急响应界别、改变处置策略,同时向上级和社会救援力量求助。
8.3.3.2初步处理无效果或险情扩大时,应急领导小组调配机动突击队进行抢险救灾,同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汇报、联系,请求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
8.3.3.3经应急处置后,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达扩大应急响应命令。
8.3.3.4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地方政府、调度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由应急领导小组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8.4应急结束
8.4.1应急结束的条件:
(1)事故中的人员已得到救治;
(2)现场得到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经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8.4.2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 清点救援装备、器材,解除警戒,恢复现场设施。
8.4.3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包括本次事故的原因、处置、吸取的教训、防范措施及责任追究和考核),报送上级部门。
9 后期处置
9.1 作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人身伤害应急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9.2 突发人身伤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评估完后交财务部进行保险盒理赔事宜。
9.3 安监部门负责收集事故资料,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或配合开展事故调查。
9.4 总结本次应急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本预案
10 应急保障
10.1 应急队伍:应急队伍包括运行人员、设备点检人员、维修部人员、消防队员等。
10.2 应急物资与装备
10.2.1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10.2.2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单位和供货商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10.2.3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应急办统一协调,由设备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由厂办及物资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10.3医疗卫生保障
10.3.1人资部劳保专职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造成人员伤亡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10.4治安保障
10.4.1保安人员负责门卫警戒,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请求柳新派出所协助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
10.5经费保障
10.5.1在年初资金预算中设应急救援资金,从成本中列支,预算费用。主要用于应急物资的配备、预案演练、奖励和发生事故时的急用。
10.5.2会同省公司财务部做好应急救援专项费用计划,建立专项应急科目,保证应急管理运行和应急中各项活动的开支。
10.5.3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若江苏省公司暂时无力承担,由集团公司协调解决,保证有足够的应急救援资金。
10.6通信与信息保障
10.6.1 制定应急通信支持保障措施,保证在各种应急情况下都能够通信畅通,信息传递及时。
10.6.2 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行政电话、调度电话、无线对讲机为核心,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10.6.3 公布应急汇报电话,并根据职务及任职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同时将联系方式发放相关单位。
10.6.4应急指挥部与应急响应人员以及与集团公司、江苏能监办、江苏省公司、电网公司、地方政府办公室、安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气象局、地震局、医疗机构等救援力量之间要通过有线电话、微波电话、手机等通信手段,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并做到24小时有人值守。
10.6.5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系统以及运行维护机制,并保障信息安全、可靠、及时传输,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沟通的需要。
10.7交通运输保障
10.7.1厂办在应急响应时,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10.8医疗卫生保障
10.8.1人资部劳保专职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造成人员伤亡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10.9其他保障
10.9.1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及突发事件专项小组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任务、目标和运作程序等。
10.9.2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熟悉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10.9.3配置完善的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建立并落实严密的日常检查、维护等标准化管理制度,使各类事故处于可控状态,应急系统处于完备状态。
10.9.4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针对每一类突发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大唐江苏省公司备案。
10.9.5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以及恢复重建。
11 培训和演练
11.1.1将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生产一线人员100%经过心肺复苏法培训,100%经过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电气人员100%经过触电急救培训。
11.1.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管理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程序、应急资源保障情况和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11.1.3如果预案涉及到社区和居民,应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等工作。
11.2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方式可以选择实战演练、桌面演练其中的一种,每年年度演练计划制定,全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22次,其中实战演练方式不少于4次,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必须纳入其中。
12 附则
12.1 术语和定义
12.2 预案备案
12.2.1本预案按照要求地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南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能监办等单位评审后备案。
12.2.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三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修订,修订后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1)当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调整;
(2)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
(4)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
(5)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
(6)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要求。
(7)本预案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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