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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28日

        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它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
        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 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4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 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请求,提供支持。
        4.1.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1.2.1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市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1.2.2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并根据地市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地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4.1.2.3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加强对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2.4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4.1.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1.3.1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省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4.1.3.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建议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4.1.3.3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加强对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并根据需要组织国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协助疫情控制并开展救治工作。
        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1.3.4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服从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4.1.4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1.4.1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全国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发布、通报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将发现的新发传染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4.1.4.2国务院应急反应
        国务院负责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理需要,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设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4.1.4.3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成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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