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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21日

 1 编制依据

  本专项预案编制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5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发[2005]11号,字2005年4月17日起施行。

  2 分级

  2.1 火灾爆炸事件

  本专项预案的火灾爆炸事件是指周口石油分公司油库、加油站区域内及运输油品的车辆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爆炸事件等。

  2.2 分级

  2.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a) 一次造成3-9人死亡,或50人以下受伤,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 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紧急转移疏散5000人的;

  c)火势长时间(≤24小时)未能有效控制,并造成周边生产设施大面积停产,可能引发重大次生灾害事件;

  2.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a) 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或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 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紧急转移疏散500人的;

  c) 火势长时间(≤12小时)未能有效控制,并造成周边生产设施大面积停产,可能引发重大次生灾害事件;

  d) 经危害分析、风险评估确认的Ⅱ级事件。

  3 应急报告

  3.1 报告程序

  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各基层单位发生Ⅰ级、Ⅱ级事件,在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同时,迅速按照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图002规定,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2 报告内容

  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Ⅰ、Ⅱ级火灾爆炸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所属单位的名称、发生时间、地点和部位、装置名称或介质名称、容器容积;

  b) 火灾或爆炸波及范围;

  c) 人员伤亡情况;

  d) 事件简要情况;

  e) 已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准备

  4.1 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a)审定应急处置指导方案;

  b)拟定现场应急指挥部人员名单;

  c)随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立即下令启动本专项应急预案。
 
  4.2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4.2.1 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a) 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落实指令;

  b) 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指令,通知安储、零售、业务、人事等公司各职能管理岗;

  c) 收集现场情况资料;

  d) 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联系系统内及外部救援力量做好准备;

  e) 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做好上报材料的起草工作。

  4.2.2 安储岗应做好以下工作:

  a) 跟踪并了解火灾爆炸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请示并落实指令;

  b) 组织零售等有关人员制定应急处置指导方案;

  c) 确定派往现场的人员并待命;

  d) 协调消防、医疗救护等救援力量;并配合做好环境监测。

  4.3 零售管理岗接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知后,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

  a) 跟踪并了解油品在储存、销售过程中火灾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报、请示并落实指令;

  b) 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指导方案,制定并落实油品调配应急计划和零售计划调整方案;

  c) 确定派往现场的人员并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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