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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04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合肥市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下列事故时的应对工作:

  (1)已经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本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区政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救援组织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1.5   本市非煤矿山企业现状

  非煤矿山企业分布:本市共有非煤矿山企业400多家,主要类型为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露天采石企业和砖瓦生产企业。采石企业约100家,主要分布在肥东县、肥西县;砖瓦生产企业近300家,主要分布在肥东、肥西、长丰三县。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成立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

  (1)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计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合肥军分区、武警合肥支队、合肥供电公司、**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电信合肥分公司和各区、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

  2.1.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3)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决定启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县区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计委: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3)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4)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5)市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7)市经贸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保障应急救援供电。

  (8)市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9)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措施的建议。

  (10)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1)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其它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3  日常工作机构

  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地、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具体工作。根据有关县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请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聘用和日常管理有关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非煤矿山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为群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订、修订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并完善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并按程序上报省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当报告上级政府,其中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在半小时内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 (Ⅳ级)、较大 (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0人以下中毒 (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或30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 (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 (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授权部门批准。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并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Ⅰ、Ⅱ、Ⅲ级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立即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2.2应急决策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2)向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要求,责成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向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贯彻国家和省、市领导有关指示,督促现场指挥部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7)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

  (8)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通报相关省、市。

  4.2.3 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搜集掌握现场应急救援信息,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对相关信息资料和检验数据进行研判,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对应急行动中的具体事项作出决断;

  (3)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市委、市政府及时报告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

  4.2.4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非煤矿山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 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疏散,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计委、财政、商务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工作。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确定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有关情况。

  (12)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环境事故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及省驻肥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服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地方政府请求和上级命令,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5  群众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扩大应急

  4.3.1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4.3.2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提请市政府召集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有关专家、应急救援专门机构等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省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4.3.3扩大应急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度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4.3.4扩大应急后,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办公室在上级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4.4信息发布

  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根据授权,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由市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矿山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域特点建立必要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基地,充分发挥消防队伍的作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各级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2.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的储备。当事故发生地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市经贸委、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6.2.6   资金保障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6.2.7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非煤矿山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积极研发非煤矿山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非煤矿山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4.2  培训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对非煤矿山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6.4.3演习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县区(含开发区管委会)、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各县区(含开发区管委会)、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7  附则

  7.1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绐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非煤矿山事故预案体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市或者一个县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来源;非煤矿山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非煤矿山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的指示;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6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安全监管局值班室电话:0551-3537759(白天)

  0551-3537763(晚上)

  7.7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7.8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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