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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24利辛县阚疃段“2019•1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6日

2019年10月21日16时24分许,陈军驾驶皖LA6***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亳州市利辛县224省道3Km+667m处,逆向超速行驶与相对方向郑奇驾驶的鲁H3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交会相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安委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利辛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S224利辛县阚疃段“2019•1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济宁市安委办也派员参加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就事故暴露出的安全方面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人情况。

陈军,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皖LA678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人,驾驶证号:3422011****282413,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时间:2006年10月31日,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有效期限:10年期,发证机关: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

郑奇,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鲁H3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利辛县刘家集乡陆店村郑东寨人,驾驶证号:341227****2103030,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时间:2011年6月23日,有效期至2027年6月23日。有效期限:10年期,发证机关: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

陈怀树,男,汉族,1946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01*****0012515,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人,系陈军父亲,事故发生时乘坐皖LA678X号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吴静珍,女,汉族,1949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01*****1172424,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人,系陈军母亲,事故发生时乘坐皖LA678X号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皖LA6***号轿车,为国产现代牌小型轿车,登记车辆所有人为陈*,非营运车辆,登记住址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工人北路单东改造楼小区3栋16号,出厂日期为2010年12月21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1月31日,车身颜色为灰色。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12月29日。

鲁H39***号货车,国产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身颜色红、灰色,使用性质为货运,所有人为曲阜市鸣一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山东省曲阜市书院转盘路西300米路北丰家村南。车辆出厂日期:2014年2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3月31日,该车投保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分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0年3月10日。

(三)事故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车驾驶员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了检验,结果为:陈军、郑奇血液中没有检测出乙醇成分。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车驾驶员的血液中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单乙酰吗啡进行了检验,结果为:陈军、郑奇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单乙酰吗啡成分。

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车事故痕迹、事故形态进行了鉴定:由南向北行驶的皖LA6***号轿车前部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鲁H39***号货车前部发生正面碰撞,碰撞后鲁H39136号货车向南推移皖LA6***号轿车一起运动至最终停止。

对皖LA6***号小型轿车速度的鉴定结论为:事故发生时,皖LA67**号小型轿车的碰撞瞬时速度为67-69km/h;对鲁H39***号货车的鉴定结论为:鲁H39***号货车的碰撞瞬时速度为42-44km/h,制动性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四)事故所在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为S224线利颍路利辛段,全长18.3公里,路面宽12米,设计时速为80公里/小时。事发地点为K3+667m处,位于利辛县阚疃镇刘圩村附近,该处路段为南北走向,双向2车道,限速50公里/小时。车道之间设有中心黄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干燥,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事故现场南侧路东有T型交叉路口标志牌,道路标志、标牌、标线设置齐全。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碰撞地点位于道路西侧地面。事发后,皖LA678X小型轿车头朝北尾朝南停止在道路西侧路面上,左侧前、后轮分别距道路西侧边沿为340cm、325cm,路面遗留有南北走向的刮痕590cm。鲁H39***号货车头朝南尾朝北停止在道路西侧路面,右侧前、后轮分别距道路西侧边沿325cm、300cm,在路面留有由北向南走向的轮胎制动痕迹,长度约为750cm。皖LA6***小型轿车前部严重损坏,嵌入鲁H39***号货车前部正下方。

图一: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二:事故现场图

(六)事故企业情况。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曲阜市鸣一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马力;2019年3月22日,该企业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蔡成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81573936842K,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配载、货运代理信息咨询、仓储服务等。

(七)事故路段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1.利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六中队。该中队实行每日24时值班备勤制度,负责S308省道65km+200m到89km、S224省道0km到18km+300m段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简易事故处理工作。中队共有民警5名、辅警13名,中队长黄少卫。中队勤务实行24小时轮流带班制度,采取两班倒,一班8人。事故发生时中队长王黄少卫正在县交警大队开会,辖区民警祁玉和带领协警在S224查处一起醉驾、民警江朝辉带领协警在S308巡逻纠违。今年以来,阚疃中队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7000余起,查处无证、酒驾、醉驾、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1054起,上报整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百余处,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宣传工作30余次。当日勤务中,该中队没有值班人员脱离岗位或延迟出警情况。

2.利辛县省道308治超站。2009年2月,省政府撤销了省道308利辛收费站。2009年10月,省政府批准将原省道308利辛收费站改造为省道308利辛超限超载监测站,由安徽华运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资金由安徽省公路管理局拨付,资金共计368.71万元。该站负责凤台到利辛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工作,直属市公路局,现有干部职工56人,设有综合办、处罚室和3个路面中队,站领导1正2副,站长是赵彪。3个路面中队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2019年1-11月份,308治超站共称重检测货车303795辆,查处453辆,卸载超限货物10093吨,罚款17.7万元,移交公安行政拘留2人,移交交警罚款17.7万元。当日该站人员值班正常。

3.利辛县运管所。负责利辛县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2019年1-10月份,利辛县运管所共出动检查人员929人次,检查货源单位122户次,检查车辆332台次,巡查里程10352公里,抄告违法超限超载车辆73台,下发整改通知书63次,收到整改报告63份,吊销车辆运输证9本,处罚源头货运企业6家,处罚车辆71次,处罚金额33.6万元。

(八)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根据利辛县气象局提供的材料,事故发生时天气为晴到多云,无降水,日平均气温21.1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郑奇驾驶鲁H39136号货车从利辛县强英饲料厂装载饲料,沿S224线前往新张集为强英食品公司养殖户运送饲料,16时24分许,行至事发点。

2019年10月21日5时许,陈军与父母陈怀树、吴静珍一起驾驶皖LA678X号小型轿车,从宿州市前往颍上县,为其舅舅办理医疗报销事宜,下午从颍上县返回宿州,16时24分许,行至事发路段,因操作不当,突然闯入对向车道,与郑奇驾驶的鲁H39136号货车相撞,造成陈怀树、吴静珍当场死亡,陈军经抢救无效,于10月22日上午10时44分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10月21日16时43分,利辛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指令阚疃派出所、阚疃巡逻中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出警处置,并调集消防、救护、施救人员及车辆同时赶赴现场,解救车内被困人员,设置警戒线、警戒带保护、隔离事故现场,疏导交通,严防发生二次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张宇、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程效银、副局长赵峰,市公安局副局长丁博、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卞广金先后赶赴利辛,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伤员,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目前,事故善后处置已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陈军驾驶车辆违反规定超速逆向驶入对向车道①,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郑奇违反规定驾驶超载车辆在路面行驶②(车辆核载9800kg,实载18000kg),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注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1.曲阜市鸣一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①。

2.省道308利辛超限超载监测站,未按照《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进行设计建设,为单向检测②,造成出利辛县城方向货车漏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驾驶人违法驾驶,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陈军,皖LA678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驾驶车辆超速逆向驶入对向车道,与鲁H39136号货车相撞,造成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 —————————————————————————

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注②《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1.3.4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站时应按双侧布置考虑,实行单向检测。其他等级公路上的超限超载检测站宜单侧设置,实行双向检测;当实行双向检测严重干扰主线交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主线交通运行的影响,或考虑双侧设站实行单向检测。

事罪,因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郑奇,鲁H391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驾驶超载车辆在路面行驶,造成事故后果扩大,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利辛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马力,曲阜市鸣一运输有限公司企业经理。未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材料,拒不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①、第八十五条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注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①的规定,建议移交利辛县公安局依法深入调查处理。

(四)曲阜市鸣一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培训不到位,对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且未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材料,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移交济宁市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同时,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

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注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①,依程序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五、防范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理,落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曲阜市鸣一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行业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加强对车辆驾

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强化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工作,杜绝超载超限、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重点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货物运输安全。

(二)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曲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督促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督

促货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加强对货运企业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货运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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