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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济聊高速“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2日

2013 年 2 月 4 日 7 时 10 分许,济聊高速公路 40km+900m处发生一起 5 人死亡、3 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350 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
2013 年 2 月 4 日 7 时 10 分许,王永康驾驶京 AF6289 号“中通”牌大型客车(核载:53 人,实载:35 人)沿济聊高速公路下行线自东向西行驶至 40km+900m 处(茌平县境内)时,车辆发生侧滑后向右前方冲出,撞断路北侧波形梁防撞护栏后侧翻至路北侧边沟内,造成 5 人当场死亡、3 人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永康驾驶非法营运车辆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撞断护栏后侧翻至便沟内,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地段为雪后未完全融化路段,路面湿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北京鹏睿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非法从事长途客运,对所属车辆管理松散,缺乏日常动态监管,放任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驾驶人从事长途客运,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济聊高速“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1.王永康驾驶车辆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司法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肇事车辆实际控制人孔祥敏明知车辆没有长途客运资格,指使王永康驾驶大型客车从事长途客运,造成了 5 人死亡的较大交通事故,且肇事驾驶人王永康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由司法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北京鹏睿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所属车辆管理松散,缺乏日常动态监管,放任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驾驶人从事长途客运,
4.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对鹏睿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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