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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10·2”中毒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5日

1事故概况

2015年10月2日14时39分左右,浙江省慈溪市某应急抢修维护工程项目,作业人员在西3号泵站格栅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80余万元。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施工单位人员违反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在未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工作流程,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和采取有效监护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两名工人违规冒险进入事发格栅间作业,因格栅间底部硫化氢气体含量超标,导致中毒晕倒、溺水受伤和死亡。

三人在未配备使用应急救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先后盲目进入格栅间施救,相继中毒晕倒、溺水死亡,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2)间接原因。

1)项目实际控制人陈某借用施工单位名义承接事故项目,在未拿到项目派遣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进入西3号泵站开展作业,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且作业人员及其本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应急救援的知识和能力。

2)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意并配合项目实际控制人陈某个人借用本公司名义承接事故项目;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陈某等人缺乏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应急救援的知识和能力等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相关法规标准的冒险作业和盲目施救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消除和制止;项目合同审核和公章使用管理把关不严。

3)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发包管理不严,对陈某借用施工单位名义承接本单位项目失察失管;未认真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项目派遣单开具不规范,对陈某等人在未取得派遣单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泵站作业未及时制止,且违规调度污水配合陈建权等开展作业,对陈某等人违反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相关法规标准的冒险作业和盲目施救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治理,事发泵站安全警示标志缺失。

4)建设单位所在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力,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到位;对下属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管理不到位,对其存在的项目发包管理不严、未认真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有效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问题失察失管。

5)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排水行业管理责任,开展排水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项目存在的违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沈某,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

2)对建设单位总经理罗某、副总经理徐某,泵站管理科科长赵某、副科长陈某、副科长马某,建设单位所在集团公司生产业务部部长张某、副总经理徐某、总经理陈某,慈溪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龚某,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戚某、副局长郑某,分别给予行政处理。

(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

1)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2)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清地下污水管网维修、养护期间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多发易发的特点,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13)及其他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现场监管,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包、分包、资质挂靠以及违规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2)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上述集团及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执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做到作业前先审批,作业时“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作业现场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防护监护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使用有效、合规的劳动防护装备,并经有限空间作业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要增强作业人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知识和能力培养,防止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要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项目的发包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发包、承包等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非法转包、分包及资质挂靠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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