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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安乡众鑫纸业“8·28”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9月15日

事故概况 2015年8月28日10时,常德市安乡众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厂房废纸制浆车间地上1#浆池发生一起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9.3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1.硫化氢中毒。安乡众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原材料主要为苇渣、废旧纸箱,也使用了一部分废弃烟花包装箱,纸浆料中存在硫元素,具备产生硫化氢气体的基础条件。由于事故池中废纸浆液已经存放50余天,又处于高温季节,发酵后产生硫化氢气体。

2.窒息。事故池中废纸浆液发酵产生了沼气环境,根据相关资料,沼气发酵产生的甲烷50%-65%,二氧化碳35%-45%,氧气含量极为微弱,浓度少于18%为缺氧窒息环境。该事故池因特殊的内部空间结构形成了有限空间,发酵产生的甲烷充斥于池体内不能有效逸出,二氧化碳等密度大于空气的气体沉降积聚于池底,导致事故池内氧气浓度严重偏低,形成窒息环境。

3.违章作业。该企业员工熊金玉在不了解浆池内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下,未先进行通风和检测即进浆池进行清理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未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4.应急救援措施不当。在熊金玉违章下池作业中毒窒息后,在场人员未及时报警,未分析分辨事故原因,在未配备防毒面具、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人员伤亡扩大。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免于追究的人员

熊金玉,事故企业维修工。没有正确履行维修工的职责,在不了解浆池内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下,未先进行通风和检测即进浆池进行维修清理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邓一丁,安乡众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常德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叶德祥,安乡众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保经营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常德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共15人)

安乡县县委党校校长唐碧山、大鲸港镇党委书记陈刚、大鲸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侯佩军等15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原常德市安监局于2016年6月28日对该起事故依法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对安乡众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9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年11月,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安乡县众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承租人叶德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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