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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 “10·18”较大中毒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26日

2013 年10 月18 日4 时26 分,位于广饶县陈官乡政府驻地的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生产车间,发生物料泄漏事故。事故共造成3 人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0.6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 月13 日,该公司完成工艺设备改造后,开始投料进行氯化、蒸馏工序生产,准备下一步氟化工序反应物料。10 月15 日至10 月17 日,进行第一次氟化工序生产。10 月17 日9:45,开始投料进行第二次氟化工序生产。10 月18 日4 时22 分,氯化岗位操作工于金庆发现与1# 氟化釜连接的截止阀出现异常,发生轻微渗漏现象,并通知氟化岗位操作工张新江进行现场查看和确认。4 时25 分,张新江携带维修工具对截止阀进行维修,于金庆在氯化釜处旁观。张新江将工具固定好,两手握住氟化釜上方管道,用脚踩踏工具,整个人站在工具上面加力。4 时26 分,张新江又使用管钳,卡住截止阀阀盖六角,进行紧固。此时,截止阀阀芯突然与阀体分离并在压力作用下弹出,氟化釜内物料瞬间从截止阀阀体与阀盖螺栓接口处大量喷出,将刚来到二层平台查看的武文光(处于截止阀阀杆正前方)由二层平台防护栏缺口处冲击到车间地面,同时氟化釜内物料在车间内迅速大面积扩散。该事故造成3 人中毒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氟化岗位操作工张新江违章操作,未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在氟化釜处于带压状态下,使用管钳对已关闭到位的截止阀进行压紧阀盖作业,致使截止阀连接螺纹受力过大引起结构失稳(滑丝),造成含有氟化氢的有毒物料喷出。

(二)间接原因

润恒公司。1. 非法生产。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许可手续,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非法购买剧毒危化品氯气、非法使用未经登记注册的压力容器;拒不执行相关部门停产指令,擅自生产。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符合公司实际并未行文公布,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3. 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主要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设备管理不到位,维护保养不及时;

车间内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未设置危险化学品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标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10·18”较大中毒事故是一起非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董文生,润恒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生产、工艺等工作,未组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项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剧毒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和进行环保验收、消防审批、压力容器登记注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相关部门停止生产指令,非法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因其涉嫌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罪,已被司法机关于10 月24 日刑事拘留。由司法机关进一步依法追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永刚,润恒公司生产车间主任。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未认真对从业人员开展有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给予纪律处分的人员

1.张新江,润恒公司氟化岗位操作工。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李如涛,润恒公司生产车间氟化班长。作为岗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润恒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3.王晓文,润恒公司总经理。未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润恒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四)相关行政处罚和问责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2 号令)第十五条第(一)

项规定,对润恒公司处以30 万元罚款,对润恒公司执行董事董文生、总经理王晓文处以其2012 年度收入的40% 的罚款。

2.由广饶县人民政府依法取缔润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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