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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化分公司承包商硫化氢中毒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3月21日

1)事故经过

2008年7月11日,某石化分公司排水车间CPI装置东侧一排油泥井的排水管线因检修后管口没有恢复疏通(在拆除缓冲池污水线时,由承包商----某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进行封堵),造成排水线不通。15时30分左右,排水车间设备工程师卢××通知监理陈××,要求安排人员进行疏通。16时30分,监理陈××打电话给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单位)现场负责人王××,要求王××安排正在现场作业的临时工王××疏通油泥井排水线。

7月12日8时00分左右,临时工王××、丁××到达排水车间CPI装置东侧排油泥井处(井深3 m,井口直径0.7 m),在未开具受限空间作业票、未配备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开始作业。王××沿着井壁上的固定扶梯下到井底,用铁桶清理油泥,丁××负责在井上用绳索往上提,大约提了十几桶。这时王××发现油泥下面有水泥块并有冒水现象,便停止作业,从井下上来。

9时30分,临时工王××向经过现场的监理陈××反映井里有水,陈××打电话给排水车间,要求派人协助,当时正值周六,车间管理人员休息,仅留有一个值班人员。10时09分王××来电话时,临时工王××又向其说明了井下的情况,并打算用钢管将水泥捣碎。

随后,临时工王××在井上用钢管用力撞击井里的水泥块,并用绳子系着水桶在井里上下活动,目的是使井里的气体排出,随后又趴到井口去闻,确认没有异常气味。

10时20分左右,临时工王××沿着井壁上的固定扶梯下至井底,随即晕倒。丁××见状马上呼喊救人,在附近作业的临时工李××、王×、乔××3人赶来救援。李××赶到后,在没有佩戴任何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下井救人,也晕倒在井下。随后王×用绳索拴在腰上下井救人,也晕倒在井下,随即被救上来,送往医院。

10时25分左右,现场人员拨打120、119急救电话。10时30分左右,石化消防支队赶到现场后,佩戴呼吸器进入井里将两人救出,送往医院抢救。临时工王××、李××两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王×经救治后脱离危险。

7月17日经现场取样后测定,该油泥井井下3 m处硫化氢浓度为411 mg/m3 (工作场所最高允许浓度为10 mg/m3)。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①作业人员在未开具受限空间作业票的情况下,不佩戴防护用品进入油泥井底进行疏通作业,因污水流入井底,释放出大量硫化氢,导致硫化氢中毒死亡。

②现场救援人员缺乏应急救援常识,在未佩戴防护器具的情况下,相继下井救人,导致1人死亡,1人中毒。

(2)间接原因

①对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教育形式单一,没有针对特定群体(农民工)采取针对性的教育形式,培训教育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导致外来施工人员缺乏硫化氢防护和应急救援常识。

②作业单位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负责人未到车间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未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指派作业监护人,未制定硫化氢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对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加制止,导致工人中毒死亡。

③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在现场巡查的监理人员没有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在现场不具备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工人施工。

④排水车间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排水车间在作业期间没有派人到施工现场,未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未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3)事故教训

(1)加强对承包商、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落实相关的安全培训及安全措施。

(2)严格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许可证”、“安全监护”等各项管理制度。

(3)普及硫化氢防护与应急救援知识,制定、完善并落实“硫化氢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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