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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4.29”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21年4月29日9时40分许,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庐江县矾山镇刘墩村乔冲河水毁修复工程施工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96号)等规定,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庐江县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4.2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庐江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总工会、庐江县矾山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庐江县矾山镇2020年度(乔冲河灌排沟渠及其他)水利水毁修复工程,现场位于庐江县矾山镇刘墩村乔冲阳堰,水利水毁修复工程施工项目工地内,主要施工内容有三个新建坝,五个加固维修坝,一个亲水平台,一面生态挡墙,河道清淤以及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程内容。开工日期2021年2月20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4月20日,工程预算费用约385万元。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庐江县矾山镇人民政府,注册地位于庐江县矾山镇和谐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11340124003272****,2021年2月20日,矾山镇人民政府与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单位。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①]成立于2011年2月24日,注册资金3160万元,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皖)JZ安许证字[2011]01****,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

3.监理单位。浙江国冶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②]庐江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8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三环路南侧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为严*艮。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为新建坝的坝顶,坝体尺寸约为22米×7米×2米,坝顶尺寸约为22米×2米。坝顶四周有木制模板支撑,坝体已完成,当天作业任务是浇筑一半坝顶,中间预留伸缩缝,浇筑厚度约50公分,用砼量约30立方米,共4车混凝土。

2.事故现场环境。事发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10时许,气温15℃-23℃,晴,西南风4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理

(一)事发经过、救援情况

2021年4月29日7时许,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汉安排刘*和、刘*和、刘*林到庐江县矾山镇刘墩村乔冲阳堰工地浇筑坝顶混凝土。9时40分许,第二辆泵车进场,刘*和手持振动棒振捣,刘*和、刘*林负责牵引振动机,约2分钟后刘*和突然瘫倒,刘*和与刘*林立即将他搀扶到马路边,刘*和眼睛紧闭,呈昏迷状态。项目负责人刘*汉立刻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因地处偏僻,刘*汉决定将刘*和抬上自己的车送往医院,10时许,在龙桥镇缺口村附近和庐江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相遇,在120救护车上县医院急救医生对刘*和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二)善后处理相关情况

4月29日,庐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和进行尸表检验,出具检验记录。

4月30日,腾泰建工与刘*和家属达成工亡补偿协议,善后工作结束。

5月1日,经刘*和家属申请,2021年4月29日上午刘*和在工地感觉身体不适,在120救护车送往县医院途中经医生确认死亡,对该死亡原因无异议,拒绝进一步尸检,同意火化。














图1:事故现场照片       图2:事故现场示意图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刘*和,男,65岁,汉族,庐江县矾山镇刘墩村人,生前系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工。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排除中毒窒息:现场为露天工地混凝土浇筑作业,排除中毒窒息伤害因素。

2.排除高处坠落:施工区域有脚手架和模板,下方为河道,排除高处坠落伤害因素。

3.排除触电:作业人员佩戴有绝缘手套、胶鞋、安全帽等防护用品,2021年4月29日经庐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表检验记录,死者刘*和颈、胸、背部皮肤及软组织未见外伤痕迹,无电弧伤痕迹,排除触电伤害因素。

4.死亡原因。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4月29日出具的《安徽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原发性高血压引起的脑血管意外(自发性脑出血,非外伤情况下各种原因引起的脑大、小动脉,静脉和毛细血管自发性破裂引起的脑内出血),发病至死亡的时间约30分钟,家属反映刘*和患有高血压数年。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刘*和为突发疾病导致死亡。

(二)事故性质认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六条第(三)项[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事故调查组认定:庐江县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4.29”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处理建议

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第二十二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需进行其他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的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请示县政府终止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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