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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沥镇“1·2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7月07日

2021年2月25日15时30分,刘四明到横沥应急管理分局反映,2021年1月28日下午,其兄长刘三明在东莞市尊旭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天花吊顶装修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刘三明从人字梯上摔落,头部右侧受伤,被紧急送往横沥医院进行抢救,做了开颅手术,至今昏迷未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相关规定,2021年3月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横沥镇“1·2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由横沥镇党委副书记、镇安委会副主任袁俊凯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横沥镇应急管理分局、横沥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横沥镇党政综合办、横沥镇公安分局、横沥镇司法分局、横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横沥镇纪检监察办、横沥镇总工会等安委会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 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1、东莞市尊旭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旭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7GHA5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公林,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02月17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尾塘清路1号3号楼202室,经营范围:产销、加工:电子产品、线材产品、电脑周边配件、通讯产品、塑胶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分别是黄公林和刘七发。

2、东莞市益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45567264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法定代表人:肖德文,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07月21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育才路361号101室,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与施工;建筑工程、安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门窗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水电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东莞市横沥欧阳天花材料店(以下简称“欧阳材料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0D4X328,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欧阳立新,经营场所:东莞市横沥镇振兴路农业银行对面丝瓜铺,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2年07月23日,经营范围:零售天花材料。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黄公林,男,汉族,出生日期:1989年5月7日,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巫山县抱龙镇青石村9组98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东莞市尊旭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两名股东之一。

2、刘七发,男,汉族,出生日期:1976年10月10日,身份证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葛坳乡大田村老屋组56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东莞市尊旭电子有限公司两名股东之一。

3、肖德文,男,汉族,出生日期:1978年11月29日,身份证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源枫村祠堂组28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东莞市益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欧阳立新,男,汉族,出生日期:1989年1月1日,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下坪村249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东莞市横沥欧阳天花材料店经营者。

5、刘三明,男,汉族,出生日期:1964年3月27日,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平江县思村乡北山村263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次事故的伤者。

6、刘四明,男,汉族,出生日期:1968年8月21日,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平江县思村乡北山村26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刘三明的胞弟。

7、刘奎奎,男,汉族,出生日期:1993年9月29日,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平江县思村乡北山村26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刘四明的儿子。

8、吴仕勇,男,汉族,出生日期:1969年7月4日,身份证地址:贵州省黎平县水口镇河口村一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刘三明的妹夫。

(三)涉事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尊旭公司拟将办公室装修升级。2020年12月14日,尊旭公司的股东之一刘七发通过微信与益名公司的肖德文商议此事,肖德文有意承接该项工程,并提供了一份报价单。刘七发让肖德文与尊旭公司的另一股东黄公林谈具体价格。经过协商,肖德文与黄公林达成一致,整个办公室装修工程包工包料8.8万元,工程包括拆墙、吊天花板、装玻璃、墙面批灰等。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办公室装修工程于2021年1月11日开始进行。

2021年1月23日,肖德文通过微信与欧阳材料店的欧阳立新协商,把尊旭公司办公室的天花吊顶项目包给欧阳立新,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包工包料25元/平方米,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2021年1月25日,欧阳立新打电话给刘三明(这是欧阳立新与刘三明等人第一次有业务合作关系),将尊旭公司的办公室天花吊顶项目交给刘三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刘三明等人包工不包料,工程款按天花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欧阳立新没有与刘三明、刘奎奎和吴仕勇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月27日刘三明、刘奎奎和吴仕勇开始对尊旭公司的办公室进行天花吊顶作业,计划工程完工后3人平分所得工程款。2021年1月28日刘三明从人字梯上摔落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治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28日下午,刘三明、刘奎奎、吴仕勇在尊旭公司办公室进行天花吊顶作业。17时0分左右,刘三明站在人字梯上用双腿夹着人字梯移动的过程中(人字梯为欧阳立新提供,人字梯高约2米,刘三明站立位置距离地面高约1.6米),人字梯的一只脚突然卡在地面一凹槽内,刘三明身体失去平衡,连人带梯一起摔落地面。刘奎奎、吴仕勇等人发现后立即过去扶起刘三明,看见刘三明的头部、嘴巴、鼻子等部位在出血。事发时黄公林在现场指导电工安装插座,黄公林于17时6分左右拨打了120,救护车到达后将刘三明送往横沥医院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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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治情况

救护车把刘三明送到横沥医院后,横沥医院对刘三明做了进一步的检查,并对其头部进行了手术治疗。2021年1月28日横沥医院的CT诊断报告书的诊断意见:1、右额颞顶枕部广泛硬膜下血肿,并右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疝;2、右侧颧弓、颞骨、顶骨及颅底多发骨折,并气颅、鼻窦积血;3、可疑右侧鼻骨骨折;4、颈椎退行性改变;5、右侧第2、3、4前肋骨骨质不连续,考虑伪影,骨折待排,建议复查;6、胆囊改变,可疑泥沙样结石或伪影,建议复查。

2021年2月14日横沥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诊断:1、右额颞顶枕部广泛硬膜下血肿;2、右额颞叶脑挫裂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4、脑疝;5、右侧颧弓、颞顶骨及颅底多发骨折;6、鼻漏;7、右侧鼻骨骨折;8、右侧多发肋骨骨折;9、吸入性肺炎。

诊疗经过:入院完善辅检,急行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清除术+硬脑膜修补术+右侧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持续呼吸机辅助通气,营养神经,营养支持,抗感染祛痰,气管切开等治疗。

意见或建议:继续住院治疗。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伤者刘三明,男,汉族,出生日期:1964年3月27日,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平江县思村乡北山村263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目前仍在横沥医院住院治疗,昏迷未醒。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按照横沥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伤者已达到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由于伤者治疗没有结束,事故相关各方也没有达成协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暂时无法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刘三明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佩戴安全帽,站在人字梯上用双腿夹着人字梯在不平整的地面上移动。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欧阳材料店,未对刘三明、刘奎奎和吴仕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地面不平整的事故隐患。

益名公司,未对欧阳材料店及刘三明等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横沥镇“1·2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人员履职情况

(一)益名公司,未对欧阳材料店及刘三明等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

(二)欧阳材料店,未对刘三明、刘奎奎和吴仕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地面不平整的事故隐患。

(三)尊旭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或者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

(四)刘三明,未佩戴安全帽,站在人字梯上用双腿夹着人字梯在不平整的地面上移动。

(五)横沥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3月23日,共出动执法人员233人次开展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共检查各类在建工程74项次。共对12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7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发出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对2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6家次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扣分,其中施工企业5家次,共扣18分;监理企业1家次,共扣10分。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议对横沥镇“1·2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益名公司,未对欧阳材料店及刘三明等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本起事故只造成1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等规定,调查组建议不对益名公司给予事故责任罚款处罚,但益名公司对本起事故所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欧阳材料店,未对刘三明、刘奎奎和吴仕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地面不平整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本起事故只造成1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等规定,调查组建议不对欧阳材料店给予事故责任罚款处罚,但欧阳材料店对本起事故所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尊旭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或者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本起事故只造成1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等规定,调查组建议不对尊旭公司给予事故责任罚款处罚,但尊旭公司对本起事故所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刘三明,未佩戴安全帽,站在人字梯上用双腿夹着人字梯在不平整的地面上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受伤仍在住院治疗中,且昏迷未醒,建议不追究他的行政责任。

本次事故中的其他法律责任,如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等,建议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益名公司、欧阳材料店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尊旭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要加强建筑装修领域的检查监督和监管。

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加强对建筑装修领域的检查,制止违规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建筑装修工程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基层监管。

横沥镇村尾村委会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细化日常监管事项,加强对辖区内室内装修领域的日常巡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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