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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非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3日

2016年12月19日凌晨1时20许,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安监局主管领导,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检察院、安监局等部门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条例》(国务院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纪委、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成立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2.19”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要求事故单位做好死者家属善后安抚、稳定等工作。

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反复勘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并经公安机关最后确认,认定了事故的性质。

一、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企业性质:国有大型化工企业

法人代表:王大壮

经营范围:盐酸、氢氧化钠溶液、二氧化硅、氢、聚氯乙烯、氯等

二、死者自然情况

姓名:邵文某,男,1958年出生,58岁,初中文化,受沈阳世纪人力资源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在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劳务工作,从事电石破碎及巡线工作已超过8年。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2月19日2时许,在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上班的皮带巡线工邵文某告知同班同岗工人王桂某后下到2#粉碎机下部,准备清理2#粉碎机的传送皮带旁散落的电石, 10分钟后,在上方指挥铲车加料的员工王桂某听不到邵文某工作的声音,喊他名字,没有反应,随即向下看,发现邵文某俯卧在皮带旁的楼梯台阶下,随后王桂某立即通知铲车司机停止供料,并逐级汇报立即拨打120求救,经急救中心确认,邵文某已无生命体征。

四、事故性质

事故联合调查组的工作人员,通过对事故发生现场多次研究对比、对死者同事的调查询问,经过市公安局经保分局现场堪察及出具勘察报告(沈公(经)勘[2016]007号)认为:疑是因病(脑出血、心脏病等)发作,导致从高处摔倒滚落造成死亡,并结合现场访问及死者家属反映的情况。死者邵文某年龄较大,平日有心血管疾病及高血压症兆,事发的时间是午夜、天气较寒冷,极有可能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失去意识。从事发过程看,邵文某无挣扎和呼救的迹象,佐证了其事发时已失去意识的可能,从公安部门分析报告看,邵文某可能突发疾病失去知觉和自救能力,摔倒造成死亡。

事故联合调查组研究,尚无其它原由否定公安机关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因此,认定该起事故为非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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