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6.25”冒顶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18日

2022年6月25日15时12分,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450米中段4-2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凤城市人民政府批准,7月5日,凤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纪委监委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6.25”冒顶一般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丹东市安委办《关于对凤城市“6.25”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函》(丹安委办督〔2022〕4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关于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6.25”浮石冒落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建议的函》等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取得了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325E,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胜军,营业期限:1995年8月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银、金、铅、锌多金属矿产品采选加工及销售;计划外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住所:凤城市青城子镇。

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取得了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0981,开采矿种:银矿、金矿、铅锌,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6.6万吨/年,矿区面积:1.1494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20年9月19日至2031年6月19日。

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取得了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下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FM)安许证字[2021]XF*****7J,许可范围:银矿、金矿、铅锌地下开采,有效期:2021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2日。

该企业2022年1月1日下发了《关于调整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成员的通知》(丹凤安委发〔2022〕2号),成立了以赵全永为主任委员,卢胜军、王波为副主任委员,王喜洋、王奎斌、姚显辉、徐树新、李德新、张凤丹、吴玉光、史建林为委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事故经过、救援、报告及善后情况

(一)经过、救援情况

2022年6月25日白班8点30分左右,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带班矿长金宝霖、区长吴玉光、安全员姜海三个人开完班前会后,先到-450米中段21线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确认可以作业;然后三个人又到-450米中段4-2穿进行安全检查。到现场后,他们发现顶板有再生浮石需要处理。大约10点,带班矿长金宝霖、区长吴玉光、安全员姜海到-450米中段21线找运搬工朱智军、张君华和高元龙到-450米中段4-2穿去处理浮石。运搬工朱智军、张君华和高元龙在-450米中段21线干完活后就到-450米中段4-2穿去处理浮石了。大约12点30分,高元龙撬浮石、张君华负责照亮监护、朱智军推装岩机,当高元龙平撬掉顶板前方2块小浮石后,突然后方顶板冒落下一块大约长1.3米、宽1米、厚0.5米的大浮石砸在高元龙身上。发现出事了,朱智军和张君华就去推高元龙身上的浮石,但没有推动。张君华就跑到附近喊人,随即金宝霖、吴玉光和姜海及附近作业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大约13点40分,救援人员将高元龙救出升井并送往青城子镇中心医院抢救,14时21分,由于伤势过重,高元龙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6月25日15时12分,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向凤城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17时0分,凤城市应急管理局向丹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知死者家属,通过与家属协商于2022年6月27日达成赔偿协议。矿区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区域属于不稳固的云母片岩,且有两组断裂交汇,容易引起冒落片帮,而作业人员高元龙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区域撬浮石时没有对自己排险站位做好有效的观察和处理,平撬浮石作业时观察顶板不细,排险作业站位不合理,未能及时发现站位后侧上方顶板存在冒落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对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2、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井下运搬工教育培训不严格,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井下作业现场复杂环境风险辨识能力和规避风险能力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6.25”冒顶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凤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高元龙,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运搬工,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区域撬浮石时没有对自己排险站位做好有效的观察和处理,撬浮石作业时观察顶板不细,排险作业站位不合理,缺乏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高元龙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卢胜军,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凤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卢胜军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发生事故后没有按规定在1小时内报告给凤城市应急管理局,属于迟报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卢胜军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凤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卢胜军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卢胜军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建议凤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卢胜军处上一年年收入100%(5.67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区长吴玉光,6月25日到-450中段4-2穿安全检查时,虽然发现了该地点有再生浮石,并且对负责处理浮石的运搬工朱智军、张君华和高元龙三个人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但没有对在存在裂隙的云母片岩巷道撬浮石存在的安全风险引起高度重视,进行现场监护,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凤城市应急管理局暂扣吴玉光的安全考核合格证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1.56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带班矿长金宝霖,安全检查过程中没有确认顶、帮岩石有冒落的危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凤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金宝霖处上一年年收入20%(0.88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姜海,对作业现场条件检查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凤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姜海处上一年年收入20%(0.944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

1、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进行重点培训,防止迟报情况发生。

2、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要完善企业顶板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和巷道,应当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企业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采用先进、安全的撬毛机等撬浮石机械设备。

3、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分析,立即组织公司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坚决杜绝违规违章现象发生,减少和消除事故发生。

丹东凤银矿冶有限责任公司“6.25”浮石冒落

一般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2年8月4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