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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15”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4日

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9000元的罚款。
    11.张社生,机电副矿长,夜班带班矿领导。带班期间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当班职工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9000元的罚款。
  12.王五存,生产副矿长,主管矿井采掘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壁片帮,对工作面下安全出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9000元的罚款。
    13.刘焱磊,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审核把关不严,督促执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9000元的罚款。
  14.周武生,常务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9000元的罚款。
       15.周春生,矿长,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矿井安全管理、职工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35660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2020年1月15日20时40分,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31503综采工作面下安全出口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给予49万元的罚款。
  五、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本起事故发生原因要进行全面深入的剖析反思,认真查找在责任落实、制度执行、现场管理、安全措施、教育培训等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坚决落实各项整改防范措施。
  (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加大生产全过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风险控制,对矿井综采工作面顶帮、运输系统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落实。
  (三)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查、审批和学习落实工作。对工作面防片帮和设备运行过程中限制人员出入等安全措施必须立即修改完善。
  (四)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强化带班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现场带班领导必须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当班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关键环节、要害部位要进行盯岗蹲守,与职工同上同下,确保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五)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各岗位工种的针对性培训并严格考核,确保从业人员熟悉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坚决杜绝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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