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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能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弘财煤矿“7.3”较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5日

 2016年7月3日4时6分,贵州贵能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弘财煤矿(以下简称弘财煤矿)M30号煤层的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65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贵州省委书记陈敏尔、省长孙志刚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科学施救,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李尚宽,六盘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也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事故前由于水城县境内连降大雨,辖区内多处出现险情,勺米镇6月24日至7月2日总降雨量198.3毫米,本次事故疑似因地面水涌入井下造成,为此,六盘水市政府聘请专家对事故原因和性质进行调查,8月26日认定本起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

  2016年8月3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以水城煤监分局局长伍新民为组长,六盘水市监察局副主任周庆伟、六盘水市安监局副局长李广生为副组长,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贵州贵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弘财煤矿“7.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六盘水市检察院派员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原因,划清了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弘财煤矿隶属于贵州贵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能公司)。贵能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3日,辖6处生产煤矿,总设计生产能力231万吨/年。贵能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黔)MK安许证字〔1776号〕。

  贵能公司在册人员80人,管理层分工:董事长代华远,负责全面工作;总经理代恩虎,负责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全面工作;总工程师舒生,负责“一通三防”、技术、防治水管理等工作;生产副总经理吴少丹,负责生产、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安全副总经理夏坤禄,兼安全监察部部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层下设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地测部等部室。

  贵能公司制定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安全规章管理制度。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及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的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和以总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的钻孔验收管理领导小组。

  公司在4月、5月对弘财煤矿分别进行了2次和4次检查。其中,5月3日开展雨季“三防”专项检查中,提出“1301回风巷迎头顶板淋水较大,必须进行探放水”。

  6月18日,贵能公司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强调“弘财煤矿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离地表较近,必须加强探放水工作,由地测部跟踪落实”。6月22日,贵能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夏坤禄带队到弘财煤矿开展第二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并跟踪落实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探放水工作,地测防治水单项得分84.8分,提出“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基点牌采用吊挂方式,未固定”。

  6月28日,贵能公司地测部部长李善旺带队到弘财煤矿检查,入井检查了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下达检查文书。

  6月22日前,公司对弘财煤矿检查11次,未检查出1301回风巷防治水工作作假。

  (二)矿井概况。

  弘财煤矿属民营企业,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由原勺米煤矿、庆微煤矿、桃树湾煤矿整合而成。

  证照情况:营业执照编号为520000000003586,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5200002011111120120284,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黔)MK安许证字〔1874号〕,矿长韩华锋安全资格证书编号为第521A201410863号。

  弘财煤矿在册人员395人。矿长韩华锋,负责全面行政管理工作;总工程师肖坤义,负责弘财煤矿生产技术、地质防治水及“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分管技术科、通风工区;生产副矿长杨荣桂,负责生产管理工作,分管掘进工区、综采工区、调度室;安全副矿长杜勇,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安检科;机电副矿长纪德宽,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分管机电工区;地测副总工程师(兼采掘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配合总工程师及机电副矿长工作。煤矿下设安检科、地质测量科、生产技术科(无人员)及通防工区等8个二级职能管理部门对煤矿进行管理。

  矿区内自上而下有M5、M6、M29、M30号等10层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层,平均倾角18度,现开采M29、M30号煤层,M30煤层厚度0.7~1.89m,平均厚度0.98m,煤层倾角18°。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综合机械化采煤和掘进,全矿划分为两个采区,现开采一采区,一采区井底标高+1835米,事故前井下布置有M29号煤层1291综采面和M30号煤层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

  弘财煤矿位于滥坝井田F68断层以东,地势东高西低,季节性的小溪及冲沟发育,多横切岩层呈走向分布,形成沟脊相间的风化坡积地貌。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地表汇水面积约0.139平方公里,6月25日至7月2日,降雨汇积量约2.8万立方米。

  界内构造复杂程度中等,主要有F82及次级断层F70、F69、F39 、F3断层,均为正断层。F39 、F3断层对1301回风巷有影响,F39倾向断层方位55度、倾角145度、落差31米、延伸长度600米,影响2~35号煤层;F3走向断层方位205度、倾角56~71度、落差13米、延伸长度900米,影响2~35号煤层。F39 、F3断层导通原庆微煤矿M20号煤层采空区,并在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交汇。

  原被整合的庆微煤矿、勺米煤矿开采过+1916和1915米标高以上的M20、M30号煤层。煤矿对界内被整合的3处煤矿和7处小窑调查分析,认为对1301回风巷无水害威胁。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矿井正常涌水量为50立方米/小时,最大涌水量150立方米/小时。矿区内无含水层,主要充水为大气降雨通过地表裂隙充入井下。

  矿井在井底设有水泵房和主、副水仓。水仓总有效容量约900立方米。水泵房安装4台水泵,总排水能力990立方米/小时,回风斜井和副斜井各敷设一趟直径为200毫米的无缝钢管作为排水管。

  (三)事故区域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1301回风巷综掘工作面。该巷设计长度640米,事故发生时已掘进437.3米。设计断面为三心拱,中高2.9米,宽4.6米,净断面积13.1平方米。采用锚杆+锚索+金属网支护。

  1301回风巷按方位角119度沿M30煤层顶板定向掘进,开口标高+1875.1米,事故迎头标高+1860米,高差15米,事故迎头距地表垂高为78米,且对应地表北东约15米处有一处长约50米、宽约45米、深约1.5米的塌陷坑,事故发生后,塌陷坑内积水的水位有所下降。

  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前方有原庆微煤矿M20号煤层采空区存在,平面间距30米,M30号煤层与M20号煤层的层间距45~55米。

  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已见一正断层,落差0.5米。

  1301回风巷周边有1号、2号、5号3处小窑,小窑口标高分别是1947、1974、1971米,与1301回风巷高差分别为69、93、91米,距1301回风巷迎头平距最小的为2号小窑,在迎头后方约150米处。

  (四)防治水工作开展情况。

  弘财煤矿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及地测副总、安全科长、防治水技术员为成员的防治水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未配备人员,由其它科室人员兼职),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

  1、水害调查情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通知》(黔府办发〔2016〕163号)和2016年6月21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矿山企业查清煤矿老窑积水情况,加强对矿井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巡检排查,防范煤矿透水事故发生。弘财煤矿没有对老窑积水重新进行调查,仍然采用2016年4月6日矿编制的《弘财煤矿矿井水害普查报告》、4月16日编制的《水城县勺米弘财煤矿小窑水文调查情况》指导防治水工作。同时在汛期对地面的塌陷坑的积水巡查力度不足。

  2、物探情况

  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共计实施了2次物探,第1次物探采用,第2次的物探没有采用,但形成了4次物探成果资料,第2、3、4次物探成果资料均由矿总工程师肖坤义和技术员唐成贵伪造。

  3、钻探情况

  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共计实施了12个循环钻探,形成了12个循环钻探成果资料。

  5月20日弘财煤矿新编制会审了《水城县勺米弘财煤矿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先探后掘”专项安全技术措施》,5月25日贵能公司对此措施进行了批复,同意按该措施执行。6月25日,矿审批了《1301回风巷第十二循环前探钻孔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该措施要求在1301回风巷K0+389m处设计施工10个探水钻孔,沿煤层布置有6个钻孔:1、2、3号孔沿煤层控制巷道上帮,4号孔沿煤层控制巷道迎头正前方,5、6号孔沿煤层控制巷道下帮。穿层钻孔4个:7、9、10号孔控制巷道顶板方向,8号孔控制巷道底板方向。钻孔深度80~90.6米,控制巷道左、右帮各30m,顶、底板方向各30m,巷道前方80米。

  6月26日八点班至27日八点班在1301回风巷K0+389米(K0指巷道开口位置)位置施工了第十二循环(事发前最后一个循环)探放水钻孔10个,钻孔深度在18.24~62.32米不等,均未按设计施工到位。

  第十二循环钻探成果资料及井下施工钻孔验收小票,是总工程师肖坤义和技术员唐成贵将实际施工的孔深18.24~62.32米的10个钻孔,改成80.6~91.2米不等,并经矿方审定批掘50.4米。第十二循环钻探之前的多次钻探的井下施工钻孔验收小票,也有部分造假的情况。第十二循环探放水钻孔施工结束至事故发生共进尺48.3米。

  二、政府及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勺米镇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1~6月,共召开涉及安全生产的党政联席会议9次;每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各煤矿业主、矿长、总工、技术人员,其他企业负责人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传达贯彻落实、安排部署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共召开6次;下发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文件13份。6月22日,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通知》(黔府办发〔2016〕163号)要求和2016年6月21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下发了《勺米镇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通知》(勺府发〔2016〕68号)。对辖区内煤矿日常监管以安监站和驻矿员为主,镇级领导不定时对辖区内7处生产煤矿进行抽查和2处停产矿井进行巡查。1~6月共对辖区内9对煤矿检查、巡查645矿次,共查处隐患1986条。6月15日,原分管安全的副镇长调到老鹰山街道办工作,6月17日调整班子分工后,新分管安全的副镇长吴凤伦检查了4处煤矿,还未到弘财煤矿检查过,也未到安监站督促过安监站的日常工作。

  水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下属的水城县安全执法监察局对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管。6月22日,下发了《水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水安监通〔2016〕68号),并开展了专项检查工作,但在检查中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煤矿查清老窑积水情况。1~6月,结合年度监管计划检查煤矿767矿次,查出隐患1993条,整改1967条。对弘财煤矿检查8次,查出隐患52条,整改52条。2014年10月20日以水安监通〔2014〕77号文下发了《水城县煤矿钻孔施工抽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煤矿自身抽查不低于10%,公司抽查每月不低于5矿次,驻矿安监员对每个作业地点(每一循环)地质钻、探放水钻抽查率不低于30%。县安监局对钻孔的抽查情况进行督查”,至事故发生县安监局未严格按规定对煤矿、公司、驻矿安监员抽查钻孔进行督查。

  水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经信局)为全县煤矿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行业管理、技术指导、发展规划等工作。未制定对煤矿检查计划。6月24日,下发了《水城县能源局关于立即开展汛期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水能源通〔2016〕8号),并开展了专项检查工作,但在检查中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煤矿查清老窑积水情况。1~6月,共检查煤矿134矿次,查出隐患876条。对弘财煤矿检查3次,均是与县安监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3次检查均未发现弘财煤矿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工作作假的问题。

  水城县勺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勺米安监站)属县安监局派出机构,负责勺米镇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勺米安监站现有27人,站长1名、副站长3名,其中副站长雷启文分管弘财煤矿、范家寨煤矿等4处矿井安全生产工作。辖区共有7处生产煤矿。驻弘财煤矿安监员为谢志雷、张淞、孙玉富(实习期),未严格按规定对照视频监控抽查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最后一循环(第十二循环)的探放水钻孔孔深情况,未严格检查1301回风巷探放水钻孔资料。勺米安监站事故前最后一次到弘财煤矿检查是6月28日,到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检查,检查了第十二循环探放水是否打钻,但未严格督促驻矿安监员抽查探放水钻孔孔深情况。

  三、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7月3日零点班,值班矿领导、总工程师肖坤义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7月3日0时入井,当班入井45人,10人到1301回风巷作业(6名掘进工、1名安全员、1名瓦检员、2名打钻工),其余35人到1291采面和井下其它地点作业。

  1时左右,1301回风巷四点班与零点班完成现场交接班,掘进工区带班副区长杨聪安排综掘机司机杨小晴及掘进工余大选、张明意、沙连美、严万尧出货、打锚杆,吴仕江开皮带运输机;打钻工付树国、张荣军在1301回风巷K0+343米处施工顺层瓦斯抽放钻孔,安全员陈圣碧、瓦检员郭友福到迎头检查后,就离开迎头到了防突风门附近。

  3时30分左右,打钻工付树国到防突风门附近联系安全员陈圣碧验收钻孔。综掘机司机杨小晴启动综掘机清扫四点班余留浮货,现场未发现巷帮挂汗、淋水等透水预兆。4时6分,当综掘机截割头截割至迎头左上帮时,左上帮突然透水,掘进工吴仕江被水冲至该巷道斜坡段(K0+337米)位置,被前往工作面的安全员陈圣碧和打钻工付树国救出升井。综掘机司机杨小晴,掘进工张明意、余大选、严万尧、沙连美和打钻工张荣军被困。

  (二)事故信息上报情况。

  2016年7月3日4时10分,弘财煤矿调度室接到井下安全员陈圣碧汇报: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透水,有6人被困。调度室立即按程序电话汇报矿长韩华锋及驻矿安监员。

  4时45分弘财煤矿向县安监局及水城煤监分局汇报。

  各级部门及政府按要求进行了汇报。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弘财煤矿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方案,成立临时救援指挥部;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并成立了救援指挥部。

  7月3日4时11分,贵能公司驻荒田煤矿救护小队接到弘财煤矿调度室召请电话,立即赶到弘财煤矿并入井侦查。4时23分,贵能公司救护中队接到召请电话,迅速出动2个小队奔赴弘财煤矿。5时左右侦查到1301回风巷时,发现水位已经上涨到K0+160米处,将情况向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进行了汇报。

  指挥部决定先排水,并组织人员和设备,同时召请水城县能安矿山救护有限公司、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救护中队参与抢险救援。6时40分安装好第1台水泵,7时13分,安装好第6台水泵进行排水。17时15分左右,当排水至K0+342米时,现场救援人员成功将掘进工张明意、余大选和打钻工张荣军救出。17时35分,在K0+344米处找到3名遇难矿工遗体,18时11分将3名遇难矿工遗体运送出井,至此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四、事故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1301回风巷综掘机截割头停留在迎头左上帮位置,且综掘机截割头位置有1个长为0.6米、宽0.4米的不规则孔洞,孔洞下方堆积有碎石,综掘机大部分机身被砂石、煤炭掩埋,迎头左帮可见0.5米断层及小褶曲构造,煤层从原来的1.5米变薄为0.15米。

  (二)事故技术分析

  老窑积水调查不清,未能提供有效的水文地质资料指导开展探放水工作。

  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物探资料作假,钻探的设计针对性不强;第十二循环钻探钻孔未按设计施工到位,不具备掘进的条件,而实施了掘进工作,掘透前方与水体导通的断层,导致事故发生。

  此次透水水源为老空区积水、断层裂隙水和地表塌陷坑补给水,经测算,此次事故透水量约5000立方米。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301回风巷上方存在水体,未按规定认真落实探放水措施,揭露与水体连通的导水断层,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弘财煤矿

  (1)安全技术管理混乱。一是未按规定查清老空区积水情况;二是探放水资料作假。

  (2)隐患排查制度形同虚设。未排查出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防治水工作弄虚作假的隐患。

  (3)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矿总工程师兼任地测科长;生产技术科未配备人员。

  2、贵能公司

  (1)未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兼任安全监察部部长,安全监察部只有3人,数量不足。

  (2)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今年以来公司对弘财煤矿检查13次,未发现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工作作假,也未按规定对探放水钻孔进行抽查。

  3、地方政府煤矿监管部门

  (1)弘财煤矿驻矿安监员未严格按规定对照视频监控抽查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最后一循环(第十二循环)的探放水钻孔孔深情况;未严格检查1301回风巷探放水钻孔资料。

  (2)勺米安监站未严格督促驻矿安监员抽查探放水钻孔孔深情况。

  (3)县安监局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勺米安监站及驻矿员的工作督促检查力度不够。

  (4)县经信局(能源局)未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对弘财煤矿防治水工作检查力度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弘财煤矿“7•3”较大透水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肖坤义,中共党员,弘财煤矿总工程师。与该矿技术员唐成贵伪造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物探成果资料、前探钻孔综合成果资料、井下施工钻孔验收小票,造成不具备掘进条件的1301回风巷开展了掘进工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管理人员资格证(证号:521A201410323)。

  2、唐成贵,弘财煤矿技术员。与总工程师肖坤义伪造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物探成果资料、前探钻孔综合成果资料、井下施工钻孔验收小票,造成不具备掘进条件的1301回风巷开展了掘进工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人员

  3、胡军,中共党员,弘财煤矿采掘、地质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未按规定认真开展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防治水和地面塌陷坑积水的巡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胡军处0.9万元罚款、撤销其煤矿管理人员资格证(证号:430723197402087837)。

  4、杜勇,中共党员,弘财煤矿安全副矿长。对弘财煤矿防治水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工作作假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杜勇处0.9万元罚款、撤销其煤矿管理人员资格证(证号:521A201410512)。

  5、韩华锋,弘财煤矿矿长。该矿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齐,安全技术管理混乱;对矿总工程师和技术员在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工作作假和督促对地面塌陷坑积水的巡查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韩华锋处上一年年收入40%(8.64万元)的罚款,并撤销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证号:521A201410803)。

  6、李善旺,贵能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地测部部长。未按相关规定对弘财煤矿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钻孔进行抽查,对矿总工程师和技术员在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工作作假和督促对地面塌陷坑积水的巡查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李善旺处0.9万元罚款。

  7、夏坤禄,中共党员,贵能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兼安全监察部部长。未按相关规定对弘财煤矿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钻孔进行抽查,对弘财煤矿总工程师和技术员在1301回风巷掘进探放水工作作假和督促对地面塌陷坑积水的巡查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夏坤禄处0.9万元罚款。

  8、舒生,中共党员,贵能公司总工程师。未按相关规定对弘财煤矿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钻孔进行抽查,对弘财煤矿总工程师和技术员在1301回风巷探放水工作作假和督促对地面塌陷坑积水的巡查工作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舒生处0.9万元罚款。

  9、代恩虎,贵能公司总经理。未认真督促公司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代恩虎处上一年年收入40%(10.08万元)的罚款。

  10、代华远,贵能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未按规定配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未认真督促公司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代华远处上一年年收入40%(11.2万元)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1、谢志雷,中共党员,弘财煤矿驻矿安监员。未严格按规定对照视频监控抽查13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最后一循环(第十二循环)的探放水钻孔孔深情况,对弘财煤矿存在探放水工作作假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2、张淞,弘财煤矿驻矿安监员,钻孔施工期间不在弘财煤矿。未严格检查1301回风巷探放水钻孔资料,对弘财煤矿存在探放水工作作假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雷启文,勺米安监站副站长。疏于管理,未严格督促驻矿安监员抽查探放水钻孔孔深情况,对弘财煤矿存在的探放水工作作假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4、杨赟,勺米安监站站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未严格督促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职,对弘财煤矿存在的探放水工作作假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5、彭赟,中共预备党员,水城县安全执法监察局副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在开展的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煤矿查清老窑积水情况;未严格按规定对煤矿、公司、驻矿安监员抽查钻孔进行督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刘万伦,中共党员、水城县安全执法监察局专职副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安监站及驻矿安监员未认真履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7、罗德刚,中共党员,县经信局副局长,分管能源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本局业务股未严格按要求开展汛期及防治水工作检查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建议责成勺米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向水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建议责成水城县人民政府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弘财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技术管理混乱、隐患排查形同虚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弘财煤矿处60万元罚款。

  七、防范措施建议

  (一)弘财煤矿要切实抓好防治水工作。一是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相应人员;二是切实做好隐蔽致灾因素,特别是水害的调查分析工作;三是要认真开展打假工作,特别是针对各类钻孔各环节的打假工作;四是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二)贵能公司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是配齐管理人员和相关的技术人员;二是严格管理,对公司内设机构要加大管理力度;督促下属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健全完善安全制度体系,切实加强下属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技术管理。

  (三)水城县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工作。一是寻求煤炭行业管理的安全监管弱化突出的解决办法;二是要进一步研究安全监管部门如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是政府及部门要加强自身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工作。通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工作,切实做到煤矿安全生产。

  (四)认真吸取弘财煤矿“7•3”事故教训。一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高事故警示教育效果,增强矿长等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二是督促矿井做好隐蔽致灾因素,特别是水害的调查工作,对水害调查不清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建)整改。三是督促煤矿设立专职探放水队伍,配齐相关探放水人员。四是督促煤矿各类钻孔按规定施工到位,严格打击作假的行为。

  (五)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水城县政府、县安监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的要求,对驻矿员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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