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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梁河县光坪锡矿“7·25”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三)梁河县光坪锡矿技术报告情况
        2010年以前,梁河县光坪锡矿没有完整的地质勘探资料,没有开采设计,矿山只是参考由云南地质矿产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提交的《梁河县光坪锡矿小矿简测地质报告》、《梁河县光坪锡矿开采设计方案说明书》的相关资料进行开采。2010年后,梁河县光坪锡矿委托地质勘查单位进行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委托设计单位补做了矿山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但矿山未按设计开采,一直采取边探边采的方法进行探矿采矿。
        1.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云南省梁河县光坪锡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核实的高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中的高程和采矿证上载明的高程不相符。
        2010年9月25日,腾冲县金山地矿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云南省梁河县光坪锡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核实范围为开采深度(标高)为1890--1750m;2010年9月1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云南省梁河县光坪锡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云国土资矿评储字〔2010〕274号)中标明开采深度(标高)2150--1750m;2000年10月31日,德宏州矿产资源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梁河县光坪锡矿原采矿证载明的开采深度为1660--1795m,高程范围1750--2150m,梁河县光坪锡矿现有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深度1795--1660m。
        2.矿山开采设计安全专篇
        2012年5月,云南金诚信力合矿山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梁河县光坪锡矿V4矿体采矿工程开采设计说明书》、《梁河县光坪锡矿V4矿体采矿工程开采设计安全专篇》与开采现状不相符。
        据调查,设计单位依据《云南省梁河县光坪锡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核实的采矿证范围内1795--1750m之间的资源量,及其1750--1660m之间原国家出资探明的资源量进行开采设计编制工作,但储量核实报告中没有对1750m以下矿山已有的1726、1688、1630中段等工程进行描述,相关图件中也没有标注。设计单位也没有对矿山原工程状况进行认真踏勘,编制的开采设计与当时的实际状况相脱节,不符合矿山的实际,不能够指导矿山开采工作矿山未按设计开采。
        3.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
        2012年11月、2013年10月,昆明阳光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二、第三采选厂采矿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二、第三采选厂)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由于该公司没有认真查阅矿山开采设计,没有对矿山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出具的报告与矿山现状不相符。
        4.矿山历史上超层越界开采
        矿山现有的部分采矿、生产探矿工程历史上存在超层越界问题。
        2003年梁河县光坪锡矿开始施工的1688平硐开口位置,在西部超采矿证范围22米。2002年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三采选厂开始施工的1630探矿平硐开口位置,在采矿证许可最低标高1660m以下30米,在西南方向超采矿证范围70米。2010年,地质勘查单位对该矿山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测量时发现硐口位置在采矿证范围以外,向企业指出了1630探矿平硐越界问题,2012年11月16日,梁河县光坪锡矿在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了扩大矿区范围批复,开采深度为2150—1400 m。
        (四)事故发生前梁河县气象情况
        梁河县气象局降水实测资料显示,2015年7月15日至24日出现持续降雨,10天总降雨量249.4mm,其中17—19日出现连续3天大雨天气,23日出现暴雨,24日出现大雨,强降雨在当地也属少见,连续强降雨为地下水下渗并富集于片理化板岩带提供了特殊条件。
        (五)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管情况
        2015年1至7月份,梁河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国土和河西乡等部门认真落实云南省、德宏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有关设备及工艺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停工停产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梁河县印发了《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河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了云南省、德宏州安委办《关于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立即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排查隐患工作的紧急通知》(梁安委〔2015〕14号)。在及时将以上文件下发到各有关企业,要求企业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的同时,梁河县开展了针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矿山攻坚克难、转型升级、安全防汛度汛工作,深入开展“专家会诊监管、风险分级监管、微信助力监管”活动。梁河县安全监管局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3月17日、5月19日、7月8日对该矿进行4次检查,省级聘请的非煤矿山专家实地开展检查1次,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当场书面告知企业,责令进行及时整改。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矿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三采选厂1630人行天井上部施工的1758探矿平巷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1630探矿平硐深部500米左右为独头掘进工作面,没有第二个安全出口,存在重大隐患。
        2.当地少见的长时间强降雨连续下渗,富集于矿区F6断层西盘片理化板岩带,在增加荷载的同时,软化岩体,致使1758探矿平巷岩体坍塌,粘稠状碎屑流沿人行天井下泻,淤塞人行天井和1630井巷的部分段位,造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矿山开采秩序混乱。多年来,梁河县光坪锡矿在1 个采矿证范围内,在矿山资源不清、没有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的情况下,分别由梁河县光坪锡矿一车间、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二采选厂、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三采选厂开采同一个矿段,边探边采、无序开采,交叉作业,长期超层越界开采。
        2.矿山未按设计开采。2012年5月,矿山委托设计单位补做了矿山工程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但矿山一直沿矿脉边探矿边采矿,开采设计和矿山开采形成两张皮。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井下特种作业人员未全部持证上岗。
        4.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不到位。腾冲县金山地矿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梁河县光坪锡矿采矿证开采深度1660--1795m范围内的资源储量没有进行认真核实;云南金诚信力合矿山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矿山开采设计依据不充分、没有结合矿山原有工程进行设计,补做的矿山开采设计不能够指导矿山开采工作;昆明阳光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和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与矿山实际情况不相符。
        5.监督管理不到位。国土资源部门对梁河县光坪锡矿长期超层越界开采,未及时有效制止,特别是2002年开始施工的1630探矿平硐超采矿证范围未深入矿井检查督促整改,地质灾害治理有盲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把关不严,对该矿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等重大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梁河县光坪锡矿“7·25”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
        1.梁河县光坪锡矿。该企业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一矿多证照情况,矿区内各采选厂独立生产经营,无序开采,交叉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1)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三采选厂。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管理混乱、开采秩序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和地质灾害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不深入,安全度汛防范措施不扎实,1758探矿平巷、1630探矿平硐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罚款20万元;“7·25”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由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012年11月以前超层越界开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二、第三采选厂)。在矿区内边探边采、无序开采,交叉作业,矿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梁河县光坪锡矿一车间。2014年3月,梁河县光坪锡矿一车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梁河县光坪锡矿一车间安全生产许可证。
        2.腾冲县金山地矿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梁河县光坪锡矿采矿证开采深度1660--1795m范围内的资源储量没有进行认真核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通报批评,责令该公司对其业务进行全面整改。
        3.云南金诚信力合矿山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矿山开采设计依据不充分、没有结合矿山原有工程进行设计,补做的矿山开采设计不能够指导矿山开采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责令该公司对其业务进行全面整改。
        4.昆明阳光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矿山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与矿山实际情况不相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批评,列为2015年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整顿单位,责令该公司对其业务进行全面整改。
        5.责成梁河县县委、县政府和德宏州安监局、国土局向德宏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任人
        1.杨祖庆,梁河县光坪锡矿法定代表人。未参与矿山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濮玉刚,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三采选厂厂长。发生“7·25”事故后,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有效检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陈永益,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三采选厂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王明升,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三采选厂1630平硐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认真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处5000元的罚款。
        5.罗维道,时任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现任梁河县科技局局长。对梁河县光坪锡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把关审核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尹可跃,时任梁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现已退休。未对梁河县光坪锡矿长期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因退休免于行政处分。
        7.杨青安,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对梁河县光坪锡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严,未督促矿山及时有效检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罗加强,梁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未对梁河县光坪锡矿开采秩序混乱、地质灾害进行有效的排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赵家德,梁河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安委会主任。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李奇,梁河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德宏州监察局进行诫勉谈话,并向德宏州委、州政府作出检查。
        11.郭山,梁河县县委书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德宏州监察局进行诫勉谈话,并向德宏州委、州政府作出检查。
        12.黄国荣,德宏州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对梁河县光坪锡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把关审核不严,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向德宏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3.董自明,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未有效督促组织对梁河县光坪锡矿开采秩序混乱、地质灾害进行排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向德宏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认真排查治理矿山安全隐患。要深刻汲取梁河县光坪锡矿“7·25”事故教训,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力度,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对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消除治理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二)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挖滥采、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严厉查处以采代探、边探边采和不按设计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证照不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责令停产整改,对一个采矿许可证下多个开采主体无序开采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三)扎实开展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州(市)级政府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除省级组织排查以外的所有非煤矿山进行逐一排查、对每座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全面检查,由专家列出问题和隐患清单,并督促企业及时治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
        (四)加强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抓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矿山工程合法性核查工作,坚决杜绝越界开采情形的发生;要加强对地质勘查、矿山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
        (五)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要严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关,加强矿山安全条件论证、现场实地安全检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梁河县光坪锡矿进行整合重组。由梁河县人民政府对梁河县光坪锡矿矿区进行整体规划,对矿产资源进行整合,对各生产系统进行重组,对企业经营方式进行改造,实现一个采矿证、一个矿山开采主体、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云南省政府德宏州梁河县光坪锡矿“7·25”事故调查组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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