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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响水矿井“11·2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响水矿井“11·24” 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11月24日10时55分,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南公司)响水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造成2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31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响水矿井为盘南公司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00万t/a,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分为河西、播土两个独立的采区,其中,河西采区为设计生产能力100万t/a、证照齐全的生产采区;播土采区为设计生产能力300万t/a、建设手续齐全的建设采区;事故发生在河西采区。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13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抽采不达标,未消除突出危险,使用风镐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响水矿井现场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将区域防突措施由底板穿层抽放改为本煤层条带瓦斯抽放未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和论证;未对钻孔的方位角及倾角进行验收,部分区域措施钻孔未按设计的孔深及角度施工到位,控制范围不符合要求;未按设计施工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孔,也未对煤体原始瓦斯含量进行实测;《抽采效果评价报告》的测压方式及时间不符合规定,导致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论不准确。
    2、响水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在突出煤层中使用风镐作业、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和处理。
    3、瓦斯超限未按规定要求处置,延误了最佳救援时机。
    4、盘南公司安全决策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经理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对所属矿井的检查;公司经理层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特别是对防突管理工作不到位。
    5、盘江集团、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煤田地质局等4家股东单位对盘南公司安全生产督促、指导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响水矿井处190万元的罚款,并暂扣河西采区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响水矿井停产(建)整顿;对涉及违法的4名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2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17人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和相应的党纪处分,其中,6人并处经济罚款共计31.7万元;责成盘江公司、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煤田地质局等4家单位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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