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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金佳矿“1·18”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2013年1月18日17时25分,贵州盘江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江股份)金佳矿(以下简称金佳矿)发生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造成1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05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金佳矿属盘江股份全资子矿井,为“五证一照”齐全的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80万t/a;矿井分为金一、金二两个采区,设计生产能力均为90万t/a,事故发生在的金一采区。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该区域181#煤层具有较强的突出危险性,而实施的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存在不足、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数据测算不合理,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使用风镐刷右帮硬底时诱发了本次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
    1、金佳矿安全管理,特别是防突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穿层预抽区域措施钻孔数量、深度均未按设计施工到位;对区域措施钻孔施工中喷孔严重、见煤位置与设计严重不符等未认真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技术管理不到位,在《消突评估报告》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仍通过了相关部门会审;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钻孔施工、验收管理混乱、突出煤层中使用风镐作业等重大隐患均未能排除。
    2、盘江股份公司对所属矿井监管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无针对性;对所属煤矿技术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
    3、盘江集团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认真吸取盘南公司响水矿井“11·24”事故教训,安全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
    4、六盘水市、盘县两级政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认识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责任单位金佳矿处190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涉及违法的3名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人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和相应的党纪处分,其中,7人并处经济处罚共计64.7万元;责成盘县人民政府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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