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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安化海川达矿业有限公司振兴煤矿“4·29”较大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3日
4.劳动用工管理不到位。一是事故当班暗主斜井绞车司机(实为电瓶车司机)在无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替岗代班。二是+170m甩车场未按规定配备信号工、挂钩工。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无证上岗。二是煤矿从业人员培训时间、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三违”现象严重,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差。
6.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安化县煤炭冶金局对该矿存在的安全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力,监管执法不严。清塘铺镇属地监督检查不力。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1.刘国富,振兴煤矿挂钩工兼信号工。未认真履行挂钩工职责,违反斜井提升规定,严重超挂重车;未确认井筒是否有人行走违章发出提升信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于4月30日刑拘,6月5日批捕。
2.熊图强,振兴煤矿绞车司机(本职电瓶车司机)。未取得绞车司机操作资格证,无证上岗;私自替岗代班;违反斜井提升规定,与挂钩工合议超挂重车,超负荷提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于4月30日刑拘,6月5日批捕。
3.张永江,振兴煤矿承包方股东、总经理。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井下采掘项目发包后,存在以包代管的问题;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分工不合理,任命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认真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于4月30日刑拘(现取保候审)。
4.龙希军,振兴煤矿承包方股东,矿长兼生产矿长。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认真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未组织落实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致使绞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于4月30日刑拘(现取保候审)。
5.卢培强,安化海川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振兴煤矿承包方股东。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不配合事故调查;违规将振兴煤矿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个人;未督促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失于监管,存在以包代管的问题;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隐患整改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致使安全隐患得不到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于4月30日刑拘(上网追逃)。
㈡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和党纪、行政处分的人员
6.龙建雄,振兴煤矿绞车司机。未取得绞车司机操作资格证,无证上岗;事故当班私自安排电瓶车司机替班;对钢丝绳的日常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煤矿给予辞退处理。
7.龚泽康,振兴煤矿承包方股东,生产副矿长(协助矿长运输管理工作)。未按规定配备持证绞车司机,对职工私自替班失察;对钢丝绳的日常检查督促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钢丝绳定期上油;未按规定在+170m水平配备信号工、挂钩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暗主斜井车人混行、提升无光信号等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监察分局依法给予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由煤矿给予辞退处理。
8.严立平,振兴煤矿机电副矿长。未履行对机电设备使用、检测、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未督促整改、停止使用淘汰绞车,及时更换锈蚀的钢丝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监察分局依法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由煤矿给予辞退处理。
9.陈平,振兴煤矿安全副矿长(事故前休假)。落实监管监察指令不力,未及时整改绞车司机无证上岗、暗主斜井无跑车防护装置等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暗主斜井提升无光信号灯问题;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监察分局依法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由煤矿给予辞退处理。
10.胡宏有,振兴煤矿技术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下井带班存在漏洞,未能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等行为;事故当班在未打铃(电话)通知信号工或绞车司机的情况下,违章在暗主斜井井筒内行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监察分局依法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由煤矿给予辞退处理。
11.刘剑辉,安化县煤冶局煤矿安全监察站安监员,负责振兴煤矿所在片区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对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跟踪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熊红茂,中共党员,安化县煤冶局煤矿安全监察站副站长,分管安全监管兼办公室工作,负责振兴煤矿所在片区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对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跟踪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赵正高,中共党员,安化县煤冶局煤矿安全监察站站长兼煤矿救护队队长。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对片区煤矿督促检查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张在志,中共党员,安化县煤冶局法制股股长,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跟踪督促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黄厚开,安化煤冶局工会主席,分管安全生产、培训、安监站。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对分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安化县委已给予免职处理,建议再给予诫勉谈话。
16.黄水滔,中共清塘铺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政协联络委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属地责任不够,监管措施不具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7.金魁武,中共清塘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管安全生产。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安化县委已给予免职处理,建议再给予诫勉谈话。
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振兴煤矿,运输管理、现场管理、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导致发生“4·29”较大运输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监察分局依法给予停产整顿,并处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㈣其它处理
建议责成安化县人民政府向益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㈠振兴煤矿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重新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大排查行动,结合今年以来有关部门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严格按“五落实”进行整改;提升斜井要安装阻车器、挡车栏和跑车防护装置,完善声光信号,安装语音警示装置;在斜井井筒内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停止使用并更换淘汰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提升绞车等设备;完善“六大系统”。
2.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特别要制定并严格落实挂钩工、信号工、绞车司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在提升斜井各车场明确并公示最大提升量,严禁超挂矿车、超负荷提升;在井筒入口处悬挂“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的警示标志;各水平或区段人员上下必须通过信号联系,挂钩工(信号工)在确认无人上下时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3.加强机电运输设备检测和日常维护。对在用提升绞车、钢丝绳等机电设备和产品进行清理摸底,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检验的,立即停止使用,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明确责任人员对在用提升绞车和钢丝绳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对钢丝绳每天检查1次并每月至少涂油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加强对运输系统人员的管理。配齐运输管理人员和有资格的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聘请和安排有证绞车司机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上岗;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绞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由煤矿统一安排,换班换岗须报分管的矿领导批准,不得串岗代班。
5.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和安全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安化海川达矿业有限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振兴煤矿生产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6.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要制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本矿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新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杜绝违章作业。
㈡安化县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7.责令全县煤矿停产整改,隐患排查治理推倒重来。对煤矿承包合同签订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凡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及时纠正,严禁以包代管;聘请专家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逐矿开展隐患排查,做到“一矿一策”,督促煤矿企业按“五落实”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委托检测机构对各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验;煤矿未整改隐患,未检测到位,未按程序按标准验收合格的,严禁复工复产。
8.严格落实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县、乡两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进行严格检查,及时排查隐患;坚持每季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9.推动煤矿企业落实“五落实五到位”。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同时担责;企业安委会主任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必须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企业内部必须配齐配强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专业人员。同时要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10.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乡监管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选配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关键岗位;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要逐矿明确驻矿安监员,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促进煤矿安全发展。
 
                益阳市安化海川达矿业有限公司
               振兴煤矿“4·29”较大运输事故调查组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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