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责任分析:
1.生产服务队放煤工袁克习违章操作,互保联保意识差,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生产服务队放煤工刘福贞违章操作、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造成溜煤眼内积煤矸和水,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3.生产服务队队长王传岭、支部书记苗黎晖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
4.皮带队皮带司机高志红安全意识差,未向区队领导汇报即联系开皮带,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5.调度员王绍华在未向领导汇报的情况下,便安排放煤,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依据济宁三号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放煤工袁克习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2.依据济宁三号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放煤工刘福贞降薪一级的处分。
3.给予生产服务队队长王传岭、支部书记苗黎晖行政警告处分。
4.给予皮带司机高志红300元的经济处罚。
5.给予调度室调度员王绍华200元的经济处罚。
E、防范措施
1.全矿所有井下人员停止作业,认真学习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知识。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和技术操作水平;
2.组织专门人员对全矿所有的溜煤眼、煤仓进行隐患排查,制定溜煤眼堵仓专项处理措施,区队领导跟班处理。。
3.制定、规范各溜煤眼放煤设施,不规范的一律严禁使用。
4.规范通防设施、喷雾降尘设施的使用、维护,划分使用维护责任范围,责任到人。
5.加强放炮及火工品管理,规范炸药箱、放炮母线箱、放炮警戒牌、链及使用,完善火工品领退制度。
6.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把安全为天的宗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