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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煤公司济宁三号煤矿“2.16”溜煤眼通仓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9月05日

  D、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责任分析:

  1.生产服务队放煤工袁克习违章操作,互保联保意识差,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生产服务队放煤工刘福贞违章操作、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造成溜煤眼内积煤矸和水,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3.生产服务队队长王传岭、支部书记苗黎晖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

  4.皮带队皮带司机高志红安全意识差,未向区队领导汇报即联系开皮带,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5.调度员王绍华在未向领导汇报的情况下,便安排放煤,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依据济宁三号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放煤工袁克习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2.依据济宁三号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放煤工刘福贞降薪一级的处分。

  3.给予生产服务队队长王传岭、支部书记苗黎晖行政警告处分。

  4.给予皮带司机高志红300元的经济处罚。

  5.给予调度室调度员王绍华200元的经济处罚。

  E、防范措施

  1.全矿所有井下人员停止作业,认真学习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知识。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和技术操作水平;

  2.组织专门人员对全矿所有的溜煤眼、煤仓进行隐患排查,制定溜煤眼堵仓专项处理措施,区队领导跟班处理。。

  3.制定、规范各溜煤眼放煤设施,不规范的一律严禁使用。

  4.规范通防设施、喷雾降尘设施的使用、维护,划分使用维护责任范围,责任到人。

  5.加强放炮及火工品管理,规范炸药箱、放炮母线箱、放炮警戒牌、链及使用,完善火工品领退制度。

  6.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把安全为天的宗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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