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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芦二井“4·6”放炮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27日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详见附件3),直接经济损失37万元(详见附件4)。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当班班长兼爆破工无证上岗,违章指挥站岗放哨人员去检查拒爆原因,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前没有查清自己安排检查拒爆原因的作业人员是否已经撤离当头,违章放炮致使尚未撤离的作业人员被炸死。

  ㈡事故间接原因

  1、放炮现场管理不到位。一是放炮前当班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离开事故区域,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前没有对人员进行清理,没有安排站岗放哨人员;二是掘进当头的放炮母线没有随用随放,使用固定放炮母线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三是放炮前没有对放炮母线进行检查;四是检查拒爆原因时安排站岗放哨人员负责检查。

  2、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爆破工没有取得爆破工资格证。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一是新入矿工人没有按要求进行72小时强制性培训,在岗职工没有按要求进行定期轮训,职工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二是爆破工不会利用起爆器的测量线路通断和爆破网络通断功能,造成多次放炮不响。

  4、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是放炮地点没有设在-50m的有电话机的硐室内,致使爆破工与站哨人不能取得直接联系;二是固定放炮母线破损、未按要求悬挂。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

  1、何雄亮,大工。检查放炮母线时没有和爆破工进行沟通和交待,盲目听从班组长安排检查拒爆原因。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㈡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员

  1、段梦龙,事故当班班长兼爆破工。无证上岗,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前没有对放炮母线进行检查;拒爆后违章指挥站岗放哨人员检查拒爆原因;没有查清检查放炮母线的作业人员是否已经撤离当头并到指定站岗地点,违章放炮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后畏罪逃逸。对这次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㈢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曾松凡,中共党员,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芦二井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放炮前离开事故区域,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没有发现放炮母线破损和未按照规定悬挂等事故隐患。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议撤销其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议由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芦二井予以辞退。

  2、袁亚文,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芦二井208队队长。安排没有取得爆破工资格证的爆破工从事爆破作业;掘进当头的放炮母线没有随用随放,没有要求使用固定放炮母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炮管理混乱,没有对破损放炮母线进行及时更换。对这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由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芦二井撤销其队长职务。

  3、曾卫星,中共党员,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芦二井安全副矿长。对矿井放炮管理混乱治理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这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㈣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和处理的责任单位

  1、袁永定,中共党员,芦茅江矿业公司芦二井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对这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芦二井存在职工违章作业、放炮管理混乱等重大事故隐患,且发生了事故,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责令其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芦二井要认真吸取“4•6”放炮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必须加强爆破管理。一是掘进当头爆破母线必须做到随用随放,使用固定母线必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并悬挂整齐;二是爆破母线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前在爆破网络接入前使用起爆器测试放炮母线的连通状态,严禁放炮母线存在明接头;三是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四是起爆地点选择应设置在新鲜风流和反向风门之外,尽量选择设置有通信设施的硐室内,放炮前后能取得相互联系;五是处理哑炮或放炮未成功时,如果使用瞬发雷管,应至少等5分钟,如使用延期雷管,应至少等15分钟,方可由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爆破工沿线检查拒爆原因;六是放炮前必须及时清点人员,不能仅凭猜测而臆断,坚决做到人员不清理到位不放炮。

  2、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芦二井应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对井下存在放炮母线破损、职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要严肃查处;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整改制度,及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禁脱岗、离岗、提前出班,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配齐特种作业人员。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芦二井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考核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合理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人定岗,严禁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同时要配齐特种作业人员,严禁无证上岗。

  4、强化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工人必须进行72小时的入井前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对在职职工必须进行定期轮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煤矿安全知识,熟悉本岗位的基本操作技能和矿井灾害基本情况。

  5、证照不齐,严禁组织生产。责令矿井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大排查,结合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防范整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认真整改到位,经新化县政府组织职能部门复查验收合格,并取得齐全有效的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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