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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蒲县蒲邓煤矿“5.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27日

 2007年5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183.44万元。

  (一)矿井概况

  蒲邓煤矿为私营煤矿。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该矿越界开采。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矿井南部205工作面内的1#掘进头巷深70米没有安装局部通风机,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作业人员在打眼时,煤电钻127伏动力电缆裸连短路产生火花,引爆瓦斯。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蒲邓煤矿弄虚作假,以掘代采,劳动组织管理和"一通三防"管理混乱,违法、违规越界组织生产。

  二是克城煤管站对蒲邓煤矿检查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人员对该矿复产验收中收受矿方礼金,对该矿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超员、越界开采、井下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等问题失察。

  四是蒲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发现该矿存在盗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等重大问题。

  五是蒲县公安局及其民爆科、克城派出所违规审批供应蒲邓煤矿火工品,对非法买卖火工品打击不力。

  六是蒲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蒲邓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混乱情况监管不到位。

  七是蒲县、克城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蒲邓煤矿长期存在的隐患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由司法机关处理28人。其中:

  1.郝英杰,蒲邓煤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蒲邓煤矿矿长。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偷税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张晓东,蒲邓煤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3.王张喜,蒲邓煤矿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4.荀记昌,农民。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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