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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司马冲镇东塘煤矿“6•27”放炮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8日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杨朝坤,事故当班大工。明知在回煤巷爆孔底逼近通风上山,存在可能因放爆击穿孔底煤壁造成崩人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违章站在此处起爆;不服从安监员的监管指令,随意打钻放爆采煤。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龚元德,班长,为事故当班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在发现作业人员存在放炮开采通风上山保安煤柱和违章放炮的重大事故隐患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坚决制止。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辞退处分。

  2、杨峰,安全员。在发现作业人员存在放炮开采通风上山保安煤柱的重大事故隐患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坚决制止。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辞退处分。

  3、唐学财,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安全工作。对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4、刘志明,中共党员,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另案给予经济处罚。

  (三)对东塘煤矿的处理

  ⒈责令停产整顿。

  ⒉暂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⒊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六、防范措施

  1.东塘煤矿必须按446号令的规定在停产整顿期间必须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要求整改到位,只有依法按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整合施工。同时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心,杜绝在安全上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

  2.严格按照整合设计方案施工,未经“三同时”验收合格严禁在整合区域组织生产。采掘工程必须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测量填图,不得无计划组织施工和乱采滥挖。

  3.强化现场管理,坚持和完善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从严查处“三违”行为。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培训,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5.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6.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地点和次数检查瓦斯,有效措施防止瓦斯聚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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