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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6•12”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13日

2015年6月12日16时许,位于李哥庄镇的的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胶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魏国林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刘世国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李哥庄镇政府派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设备及有关单位监管概况
(一) 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邹家洼村,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木制家具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等。成立日期:2014年10月11日。
2015年2月6日,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与青岛润发家具有限公司(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周家村)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前者租赁后者公司院内的部分厂房(3491平方米)作为生产车间,租金为15.7万元。4月份该生产车间投产后,任命了纪某某为车间负责人,从当地招收了7名从业人员,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二)设备情况
发生事故设备为精密裁板锯,型号:MJ6128/30,生产厂家:青岛晨露木业机械有限公司,电机总功率:4.75KW,机床外形尺寸:3050*3150*900mm,主锯片转速:4500-6000转,主锯片:直径31mm、厚度2mm、齿数80。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5年6月12日16时许,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李哥庄生产车间内,从业人员辛某某独自操作精密裁板锯切割多张多层板(60*30*8mm)时,最上面的多层板前端碰到转动的锯片发生返弹,直接击中后方正用手推送多层板的辛某某头部。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李哥庄镇医院后又转往胶州市人民医院北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辛某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未制定精密裁板锯安全操作规程,辛某某冒险作业将多张木板同时切割且未摁住,导致木板返弹击中头部。
(二)间接原因
1、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未在李哥庄生产车间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2、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未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操作错误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未制定精密裁板锯安全操作规程、未在李哥庄生产车间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建议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对该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青岛帝林家具有限公司,认真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并落实以下几方面整改措施:
1、认真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木工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教育督促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并遵守;研究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木工设备伤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全意识。
2、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查找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李哥庄镇要进一步落实企业网格化监管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在今后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将厂房租赁给其他企业作为生产车间的情况”也要进行了解,及时将新落企业纳入监管,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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