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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12日

2021年3月26 日,崂山区人民政府对《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根据崂山区安委会办公室《2021年崂山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方案》(青崂安办〔2021〕25号)的要求,区安委会办公室于2021年10月18日下发了《关于对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通知》,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组织及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10月19日,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金家岭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并邀请2名安全生产专家,成立了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以区政府的批复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组在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333会议室召开了评估工作会议,听取了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汇报,听取了区城市管理局、金家岭街道办事处、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报,查阅了相关资料,汇总相关情况形成本评估报告。

二、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区政府的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情况:

1.对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某的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4月21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某下发2份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胡某某存在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实施行政处罚。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胡某某本人未要求听证。2021年4月30日,区应急管理局对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对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整;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某下发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分别对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罚款17500元整,对其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罚款35100元整。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胡某某本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期缴纳罚款。2021年5月13日,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对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发1份、对胡某某下发2份罚款催缴通知书,催缴罚款。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6日,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了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和延期缴纳罚款承诺书,称其因对死者家属赔偿130万元和因疫情影响施工,工程款回款慢、要支付工人工资等情况造成公司资金入不敷出,无力缴纳罚款,要求延期缴纳罚款,并承诺于2021年7月15日前全额缴纳罚款。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5月17日,下达3份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同意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胡某某延期缴纳罚款,延期至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13日,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向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胡某某下达3份缴纳罚款催告书,催其按批准的期限缴纳罚款。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胡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2021年8月19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向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某某下达3份加处罚款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对其未按时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处罚款。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某未按期缴纳付款,2021年11月2日下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3份。

2.对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项目部经理李某某的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4月21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该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存在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李某某本人未要求听证。2021年4月30日,区应急管理局对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对其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罚款2.9万元整;对该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对其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罚款5900元整。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某某本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期缴纳了罚款。

(二)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工程管理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4月8日下发《“1.10”安全事故处罚的通知》,对深蓝公寓人行道临时防护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在整个施工过程,未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违章作业的违章失职行为,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以警告处分,鉴于区应急管理局已对李某某进行了罚款处理,公司不再对其进行罚款。上述处理情况已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泰能天燃气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等规章制度,于2021年4月8日下发《关于深蓝公寓“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处理的决定》,对公司内部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1.对工程管理分公司处罚 3000 元,核减 2021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值 0.4 分;2.对工程管理分公司经理助理、工程部科长杨某予以罚款 1500 元;对兼职安全员李某实予以罚款 1000 元;对甲方代表胡某予以罚款 1000 元。以上各项罚款已由该公司工程管理分公司统一收缴,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交公司财务部。上述处理情况已报区城市管理局、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注意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加强项目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项目现场负责人及各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加强了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作业现场落实情况监督;四是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章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五是加强施工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维修,保证设备安全完好。

该公司因赔偿死亡人员家属抚恤金造成资金短缺,无法维持正常的施工生产,已于2021年4月30日停止生产经营。

(二)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注意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了对发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一是要求项目部对承包施工单位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司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面停工检查;二是组织各项目部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拉网式安全检查,特别是高空作业项目,严格执行高处作业等相关安全规程,落实高处作业要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定,并将责任落实到现场管理人员。各项目部派专人每天检查实际落实情况,并每周向公司上报项目安全管理报告。

(三)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意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一是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力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各项安全规定,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定;二是以此次事故作为警示案例,加强对本公司员工和承包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违章违规作业行为的发生;三是进一步严格了对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检查、考核,监督施工、分包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施工全过程安全监管,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区城市管理局

“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该局依据区政府的批复,针对事故反映出的施工监管盲区问题,第一时间与区委编办进行联系。2021年3月31日,区委编办下发“青崂编32号”文,明确了限额内、外燃气施工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管的部门。4月15日,该局印发《关于加强燃气、供热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青崂城市管理〔2021〕30号),要求各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时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燃气、供热等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相关手续,限额以下工程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区城市管理局加强对燃气设备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管和对街道办事处监管工作的指导,按照省市区有关燃气安全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了全区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行动。一是积极开展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2021年以来,共组织检查组64个,出动检查人员151人,检查燃气企业64次,发现并整改各类隐患208项,下达安全检查意见书64份;二是组织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辖区内及行业监管的餐饮、农贸市场等场所燃气用户进行拉网排查,摸清基础信息、建立《餐饮、农贸市场等场所燃气用户安全检查汇总表》台账,并根据责任分工逐项整治;三是加强部门联动,8月27日,城管局牵头,会同区综合执法局、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崂山公安分局、金家岭街道办事处、中韩街道办事处、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对17家餐饮单位、1家农贸市场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对用气单位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针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四是组织开展了燃气经营、使用安全宣传,发放安全宣传材料920余份,发放“致燃气用户的一封信”7500份和“燃气入户安检单”3500份;五是组织全区两家管道燃气企业、七家液化气站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和应急应知应会培训,共包括安全生产、防汛、应急、综合减灾四个模块,并通过组织考试检验巩固培训成果。

(五)金家岭街道办事处

金家岭街道办事处将一般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的修缮、装修等小型工程施工纳入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范围,针对该类施工随机性强,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现场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组织社区专职网格员、专职安全生产监督员、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员等工作力量,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现场安全监督,落实了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四、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有关单位围绕接受事故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事故发生做了大量工作,并收到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工作措施建议:

(一)事故的发生反映出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发包、承包的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缺位,标准不高,要求不严,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建议上述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小型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监督,严肃处理各种违章违规行为。工程发包单位要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督,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承包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高处作业等各类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施工安全。

(二)区城市管理局和金家岭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分工,加强对燃气设施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管。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负责的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小型燃气设施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金家岭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专职网格员、专职安全生产监督员、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员的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工程施工的安全检查能力,通过日常巡查,督促各相关单位保证施工安全。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按照区政府对《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金家岭街道办事处和青岛中昊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已落实了对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评估组建议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通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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