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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12·28”山东通发租赁有限公司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长清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7日

2021年12月28日15时30分左右,山东通发租赁有限公司在拆卸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致使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1月5日,长清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济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促部相关人员组成的济南市长清区“12·28”山东通发租赁有限公司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问询、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及相关情况

(一)山东通发租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山东通发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租赁公司)成立于2008年07月24日,注册地位于济南市经济开发区通发大道2222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13678128243D,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及配件、钢管、机件、大模板的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涉事设备基本情况

涉事设备为QTZ100(6012)型塔式起重机,2017年3月26日出厂,出厂编号为TF170302,2017年3月31日经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备案(备案号鲁A-T05967),备案有效期至2032年3月25日。

(三)事故致亡人员情况

王某飞,男,通发租赁公司员工,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操作类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证书编号:鲁U5T2017000072,有效期:2023年3月1日。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27日晚,通发租赁公司机械管理部监事苗某(兼安全员)安排刘某某、张某广、韩某峰、王某飞、胡某波5人第二天去拆卸位于厂区院内南侧中间位置的塔式起重机(该塔机有4个标准节,总高度约21米)。28日下午3点左右,王某飞、胡某波在塔机上面工作,刘某某、张某广、韩某峰在地面工作,在拆除到3-4节之间的套架平台(离地约10米左右)时,王某飞坠落地面摔伤。

(二)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让韩某峰给在厂区北侧处理其他事务的苗某打电话,苗某赶到后将事故情况汇报给通发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京。约10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王某飞送到长清区人民医院救治,于当天下午7点左右救治无效死亡。2021年12月31日通发租赁公司与王某飞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上报情况

2021年12月30日上午,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派出所通报此事故至经开区投资促进部,经开区投资促进部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调查了解,并将事故上报至长清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了事故相关情况。至此,通发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将该事故上报至长清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王某飞在进行塔机拆卸作业时,未正确悬挂安全带导致其从高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通发租赁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塔机安装拆卸资质,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仅以口头形式为主,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失位。

(2)通发租赁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事发时安全管理人员未在作业现场,导致现场安全管理出现空档。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济南市长清区“12·28”山东通发租赁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瞒报行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苗某,本次塔机拆卸作业的负责人兼安全员,未有效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事发时未在作业现场,未及时发现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济南市长清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度(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罚款,由区住建部门协调上级住建部门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证书。

2.张某京,通发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度(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隐瞒不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建议处上一年度(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综上,建议由济南市长清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合并处2020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一百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通发租赁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塔机安装拆卸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走形式、走过场,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济南市长清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存在瞒报事故情节,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济南市长清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通发租赁公司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取得相应资质前,严禁进行塔机安装拆卸作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推动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到位。

(二)大学城管委会产业发展部(原济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促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具体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并根据相关要求对通发租赁公司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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