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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君骏戌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吉水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2日

2021年5月12日12时许,位于万安县沙坪镇的万安君骏戌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5月12日13时06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企业的报告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赴现场核实,并将事故的基本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月19日,县政府成立了万安君骏戌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领导任组长,协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领导任第一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沙坪镇政府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深入事故发生现场勘察询问、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划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防范措施和工作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万安君骏戌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7QCHA3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沙坪镇沙坪村委会,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袁国茂。公司经营范围:颗粒燃料、环保炭以及竹丝、竹筷生产、加工、销售;竹木屑、谷壳、草木灰、林木致密成型燃料、秸秆致密成型燃料、农林废物、废料、致密成型燃料收购、生产、加工及销售。公司目前主要从事环保炭的生产和销售,共有三名股东:文某仁(身份证号码362428********4613)占股40%、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和现场管理;袁某茂(身份证号码362428********6515)占股30%;邹某安(身份证号码362428********0618)占股30%。

(二)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万安君骏戌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分为制坯区和炭化区两部分,制坯区为原料堆场和炭坯制造场所,炭化区为炭化窑和包装出货场所。制坯区比炭化区高出6米左右,通过简易升降机进行炭坯运输,事发场所为制坯区升降机作业平台位置,事发时升降机的货厢停放在炭化区地面上,距离上方制坯区作业平台约6米,且作业平台未安装层门等防护设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在调阅的企业现场监控录像中看到,2021年5月12日11时34分,万安君骏戌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汤某长在制坯区完成自己烧火工作的空暇中,擅自串岗作业,将旁边堆满物料的货架车背向升降机方向拖拽至无安全防护设施的升降机作业平台边缘时,不慎从约6米高的作业平台坠落至地面,装满物料的货架车也紧随着掉落下去。此时,文某仁正在炭化区前门指挥装货上车,突然听到“砰”的一声,立即循声前往查看,来到升降机位置时,发现汤某长坐在升降机货厢里面,周围洒满了断裂的物料。汤某长尝试着起身,但并未成功,文某仁见状立即呼叫工友将汤某长抬至旁边空地上,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沙坪镇中心卫生院的急救车到达现场,并将汤某长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医院认定汤某长因高空坠落致多脏器损伤、内脏出血从而导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5月12日12时05分死亡。

(二)事故善后工作情况

5月13日在沙坪镇政府等单位的协调下,死者家属和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善后赔偿协商。5月23日死者家属与万安君骏戌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5月23日赔偿款项全部到位,5月25日死者遗体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汤某长,男,汉族,小学文化,63岁,家庭住址:万安县沙坪镇南阳村,身份证号码:362428********5711。生前为万安君骏戌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3月份开始在该公司务工,负责制坯区烘干炉烧火的工作。

(二)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汤某长安全意识淡薄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违反劳动纪律,擅自串岗作业,将堆满物料的货架车背向升降机方向拖拽至无安全防护设施的升降机作业平台边缘,不慎坠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万安君骏戌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升降机作业平台未设置层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万安君骏戌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汤某长,安全意识淡薄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违反劳动纪律,擅自串岗作业,在将堆满物料的货架车背向升降机方向拖拽至无安全防护设施的升降机作业平台边缘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文某仁,万安君骏戌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检查督促落实不到位,未组织拟定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第(四)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万安君骏戌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要求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

(一)万安君骏戌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全县各企业要本着“一企出事故,万企受教育”的原则要求,开展全员事故警示教育,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抓好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各乡镇场以及县工业制造专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根据集中攻坚“十大攻坚战”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尤其是乡镇工业小微企业的专项整治,坚决防范类似安全生产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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