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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1日

2017年6月7日15时30分许,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镇国公寨村的辽宁大唐国际沈抚连接带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输煤系统EPC-A标段建筑工程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根据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防范措施。

一、工程概况及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辽宁大唐国际沈抚连接带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输煤系统EPC总承包合同的A标段建筑工程

工程地点:沈阳市浑南区沈抚新城深井子镇

工程范围:从翻车机室(含翻车机室内、外设施)至3号转运站(不含),数字化煤场综合楼、煤泥水处理室。

工程内容:翻车机室(含翻车机室内、外设施、翻车机配电室)、入厂煤装置基础、1号驱动间、1号转运站、2号转运站、1号输煤廊道及栈桥;2号输煤廊道栈桥、2号输煤栈桥、数字化煤场综合楼、输煤系统附属生产工程(室外消防、给排水、采暖等连接管道)

合同价款:2232.2233万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施工单位: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机构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1980年12月12日

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室内外装饰、金属结构件加工及安装、建筑维修工程;混凝土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业务;混凝土的制造及销售;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及地基基础施工;大型土石方、制冷空调、钢结构、网架、净化系统、消防喷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租赁、自由房屋出租。

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6月7日13时30分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电焊班组长纪宗亮组织工人进场,对输煤岛1号栈桥进行电焊作业(作业高度距地面10米)。作业过程中工人宋鹏杰将安全带系在身上,安全绳卡扣一端挂在栈桥钢绳上,脚踩在栈桥外侧作为立足点(外侧边缘约为20厘米),用安全绳承载全部自身重量,身体向外倾斜对栈桥檩条进行焊接作业。宋鹏杰在作业期间没有按照电火焊工安全操作规程,对产生的金属焊渣进行处理,使得带有高热量的金属焊渣多次掉落到安全绳上,造成安全绳多处损伤并烧焦。作业至15时30分许,宋鹏杰发现安全绳烧焦冒烟后,急忙用手对安全绳进行处理,慌乱中从栈桥上失足。由于安全绳部分烧焦,导致开裂失效,无法承载人体全部重量而断裂,致使宋鹏杰直接从高处坠落至地面。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通知了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将宋鹏杰用木板做固定,抬上该公司车辆送往医院,在开往医院的途中与“120”急救车辆会合,经“120”急救医生对宋鹏杰生命体征检测后,告知已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电火焊工安全操作规程,未对焊接时产生的高热量金属焊渣进行有效处理,导致安全绳受损断裂。

(2)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中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未搭设作业脚手架和水平防护,在对栈桥外侧檩条进行高处焊接作业过程中,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高处坠落撞击地面致死。

2.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从事电焊作业,未取得电焊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对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未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的违章行为。

    (二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7”高处

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中安全防护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沈安监发[2015]46号)序号35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宋鹏杰,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东热电输煤岛

项目部工人。在对输煤岛1号栈桥檩条焊接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焊接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质,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纪宗亮,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东热电输煤岛项目部班组长。负责组织工人对檩条和檩托的安装和焊接工作。在作业场地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仍组织施工作业,未能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东热电输煤岛项目部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侯广庆,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东热电输煤岛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项目部负责人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全面,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建议和整改措施

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查找安全隐患,切实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进行安全教育整顿,并组织安全隐患大排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止施工的随意性。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方案和安全规程组织施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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