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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2.2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8日

   2017年2月24日10时40分许,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位于宁海县冠庄的“独山东”通信信号塔进行设备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10号令)、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5号)等规定,宁海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4日成立了由县监察委、桃源街道办事处、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经现场勘察、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经调查组讨论研究,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一、 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

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6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浙江省磐安县仁川镇杨宅村4号,法定代表人:吴XX,注册资本:500万元,营业期限:2010年9月16日至2040年9月15日,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建筑设备租赁;建材、消防设备销售;国内劳务派遣;物业管理。

“独山东”通信信号塔概况:“独山东”通信信号塔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建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6年至2017年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服务框架合同,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资质。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与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采购协议,劳务采购协议内容是基站设备安装业务的馈线敷设、无源器件连接、室外天线固定、机柜安装固定、传输设备连接、蓄电池连接及馈线防雷接地固定,协议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2月24日上午,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安装工人胡军利、姜新鹏、胡阳阳、胡广才在“独山东”通信信号塔(高35米)进行天线设备安装作业,胡广才和胡军利在信号塔上距离地面约30米处安装天线设备,姜新鹏在信号塔底用滑轮将天线设备拉至塔上,胡阳阳在机房内安装设备。10点40分左右,正在塔上进行设备固定的胡广才突然听见胡军利的喊叫声,扭头朝下发现胡军利已经从塔上坠落,先与信号塔斜支撑杆发生碰撞,再与机房顶碰撞,最终坠落在机房旁地面上,胡广才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呼喊姜新鹏、胡阳阳过来帮忙,胡阳阳听见呼喊声后从机房出来发现胡军利面朝下倒在地面上,昏迷不醒。胡阳阳立即拨打120电话报警求救,十分钟左右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胡军利送往宁海县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后胡军利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发现:胡广才、胡军利在信号塔上作业时均系有一根安全带,事故发生后现场胡军利身上的安全带各部件呈完好状态,据胡广才描述,塔上作业二人会在转换工位时解开安全带。胡军利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登记的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伤、颅内出血。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胡军利,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6月7日,住址:河南省许昌县尚集镇胡寨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206072519。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死者胡军利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不慎从信号塔上坠落,导致其本人身亡,是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 事故的间接原因:

1.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在危险作业现场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范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是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XX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死者胡军利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不慎从信号塔上坠落,导致其本人身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本人在此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在危险作业现场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范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XX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XX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1.立即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安全会议通报此次事故,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深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完善从业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重新制订有效的适合本单位的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发放有效的防护用品。

5.严格落实以上四点整改意见,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立即部署落实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切实履行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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