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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金众塑化有限公司“2·27”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8日

 2016年2月27日10时许,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旗山村(舜宇桥西南角)的余姚市金众塑化有限公司仓库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余万元。
  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余姚市人民政府授权,3月10日,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中国塑料城管委会和阳明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余姚市检察院应邀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踏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概况
  余姚市金众塑化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30281000124191,成立于2000年8月,法定代表人毛明高,注册资本伍拾万元,经营场所位于余姚市新建北路塑料城Z区111号,仓库设置在余姚市阳明街道旗山村(舜宇桥西南角),主要经营塑料批发和零售。
  毛佳俊,男,余姚市金众塑化有限公司经理,主管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身份证号330482198209220012,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百花西村人。
  (二)经营及运输业务概况
  2016年2月23日,柯友强因生产需要向余姚市荣欣化工有限公司订购了6吨塑料(低密度聚乙烯)。余姚市荣欣化工有限公司接到订购业务后,向余姚市金众塑化有限公司进行了订货。2月26日,柯友强要求余姚市荣欣化工有限公司于2月27日上午、下午分别送3吨塑料到丈亭镇。余姚市荣欣化工有限公司联系了拖拉机驾驶员胡岳永给柯友强送货。2月27日,胡岳永驾驶车牌号为浙02·34186的拖拉机按照余姚市荣欣化工有限公司的要求去余姚市金众塑化有限公司仓库装载塑料。驾驶员胡岳永持有拖拉机驾驶证,驾驶的车牌号为浙02·34186的拖拉机符合其准驾车型,且该拖拉机按规定办理了登记备案和年检等相关手续。
  (三)事故发生点及仓库物料堆垛概况
  事故发生在余姚市金众塑化有限公司仓库内,该仓库位于阳明街道旗山村(舜宇桥西南角),是一幢单层建筑,总面积约300余平方米,在仓库的南面靠东、西两侧分别设有两扇大门,事故发生点在该仓库的东南角(东大门入口处)。仓库东南角料堆着地堆放,最高处由28包25千克袋装中国石化产低密度聚乙烯(PE-LD)平放叠加而成,高度约3.85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月27日上午,胡岳永从余姚市荣欣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沈立江处领取提货单后,前往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旗山村(舜宇桥西南角)的余姚市金众塑化有限公司仓库提货。10时许到达该仓库,胡岳永将提货单交给仓库小工苏水章。随后,胡岳永将拖拉机从东侧大门倒入仓库内临时停放在东南角料堆旁。该料堆靠近拖拉机一侧高度约1.1米,往东一侧的料包堆垛最高高度约3.85米。车辆停放后,苏水章将靠近拖拉机一侧高度约1.1米的料堆作为作业平台。苏水章从料堆高处拉下几包塑料后,开始往拖拉机车斗装载。胡岳永也登上了高约1.1米的料堆。在装载过程中,料堆东侧高处的料包滑落,胡岳永为躲避滑落的料包立即后退,不慎从高约1.1米的料堆上坠落至地面,头部直接着地。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仓库小工苏水章立即拨打了110、120电话,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胡岳永送往余姚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胡岳永于3月3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余姚市金众塑化有限公司仓库内货物堆放过高,料包从高处滑落。
  2.胡岳永登上高约1.1米的料堆并靠近高堆物料,见塑料包滑落时盲目避险,头部直接着地。
  (二)间接原因
  余姚市金众塑化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等级为一般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胡岳永,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进入危险区域且避险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死亡,不予追究。
  (二)余姚市金众塑化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毛佳俊,余姚市金众塑化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正确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市安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余姚市金众塑化有限公司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深刻反思,认真剖析事故原因,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阳明街道办事处和中国塑料城管委会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及时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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