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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4”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7日

  2016年8 月4日7时许,吉林市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新居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名更夫高处坠落死亡。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组成由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建委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此次事故。调查组对吉林市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已结束,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吉林市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北泰公司),注册地为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25-1号,法定代表人周庆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8月4日7时许,张玉彬在看护汉阳新居后院工作中,踩踏塔基坑防护板坠落至3米深的塔基坑中,自行爬出后,被妻子常凤春和在现场的刘艳送到附近的康圣医院进行治疗。由于病情加重,8月7日,家属将张玉彬转至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救治。8月9日8时左右,张玉彬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玉彬,男,58岁,更夫,吉林市人。鉴于死者家属与事故单位未达成赔偿协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正在统计中。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玉彬踩踏塔基坑防护板坠落至塔基坑中,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北泰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塔基坑防护板没有及时更新,塔基坑防护板存在事故隐患,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北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北泰公司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二)北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春,未能有效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议对北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春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北泰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对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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