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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8.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11日

2017年8月24日17时50分左右,位于虎门镇大宁社区南部湾万科城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住建、人力资源、社保、工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8.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深圳市罗湖区政府、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调查取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东莞市万宏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东莞市虎门万科城项目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7896714E,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莞市虎门镇连升中路88号万科紫台27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健华,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09月1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铺、写字楼租赁及销售代理;物业管理;高科技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市场经营管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莞市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东莞市虎门万科城项目子公司,注册号:44190000098618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东升路石井3#综合楼309室,法定代表人:胡柱,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佰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01月2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园林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租赁:建筑机械;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1371U,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可承担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可承担各类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可承担各类铝合金、塑钢等金属门窗工程的施工,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圳通办公楼4-8层,法定代表人:叶海波,成立日期:1981年11月01日。    

龙磊(死者),男,汉族,出生日期:1995年8月9日,22岁,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湖南省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杆子村1组,为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二)东莞市虎门镇万科城项目4号地块铝合金门窗工程安装及返修工程基本情况

东莞市虎门镇万科城项目4号地块铝合金门窗工程于2015年6月15日由发包方东莞市万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承包方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装施工,双方签订《东莞万科虎门万科城项目4号地块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工期约450天,合同固定总额人民币:20259878元,大写:贰仟贰拾伍万玖仟八佰柒拾捌元,该防水工程竣工后保修期为五年,该工程由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本公司员工于有平(身份证号:                      )承揽实施,由东莞市万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东莞市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房屋返修及安装改造管理服务工作。

2017年8月12日左右,东莞市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话通知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发现业主100栋3202房家漏水,墙面已发黑。经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发现该隐患是因窗边没打玻璃胶导致铝框下沿漏水。8月24日,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通知于有平安排龙磊等人至万科城项目部打玻璃胶。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24日17时50分左右,东莞市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修员(现场管理人员)江腾欢(身份证号:                  )与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主管刘朋(身份证号:                       ),工人龙磊、邓亚平(身份证号:                        )共4人在虎门南部湾万科城100栋3202房窗户外侧进行打胶作业,由龙磊实施打胶,刘朋在房内协助拉紧安全绳,邓亚平协助递胶枪等材料,江腾欢在现场监督。

户外窗台边沿约为15cm左右宽,龙磊在户外作业时窗台边沿支撑不住他的体重,龙磊打胶时,须用手拿玻璃吸吸在玻璃窗上,并系上安全带进行作业。在打胶过程中,刘朋等人突然听到响声,随即发现龙磊手上的玻璃吸已经松动脱离了玻璃窗,刘朋等人立即拉紧绑在龙磊身上的安全绳,安全绳承受不住龙磊身体向外倒的作用力而断裂,导致龙磊从32楼(高为95m左右)摔落到地面,当场死亡。

三、事故救援情况

现场人员分别拔打120、110电话,大约10多分钟后,救护车来到现场,确认龙磊的生命体征,医生宣布龙磊当场死亡。110大概与120同时到达现场,拉起警戒绳,疏散人群。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龙磊,男,汉族,出生日期:1995年8月9日,22岁,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湖南省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杆子村1组。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定性与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有:

1、直接原因:龙磊手上的玻璃吸松动,脱离了玻璃窗,刘朋等人立即拉紧绑在龙磊身上的安全绳,安全绳承受不住龙磊身体向外倒的作用力而断裂,导致龙磊从32楼(高为95m左右)摔落到了地面。

2、间接原因:

1)作业条件不良

从户外补打玻璃胶时,人员位在窗户外边沿,户外窗台边沿约为15cm左右宽,不方便操作人员站立与行走。

2)没有编制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没有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BJ80-2016)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包括攀登与悬空作业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等内容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予以落实。

3)没有对安全设施予以检查验收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前,应对安全带、玻璃吸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现场施工发现安全带不够长时,在安全带的末端绑一段麻绳,该麻绳的强度不明,最后工人下坠,麻绳在拉扯过程中断裂,麻绳没有起到安全带的作用。

3)安全培训教育不足

施工单位没有对高处作业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死者龙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4)作业员工没有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现场的安全带为施工队以前用过的,但不够长,于是在安全带的末端又绑了一段麻绳,麻绳的安全强度没有经过检验,对高处坠落人员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员工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帽(工地也没有配发)。

(二)事故性质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龙磊死亡事件已排除他杀、谋杀、自杀等因素。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施工人员在高处作业期间,由于未按要求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发生的,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东莞市万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东莞市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与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代表有签订合同,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BJ80-2016)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包括攀登与悬空作业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等内容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予以落实,未对安全带、玻璃吸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没有对高处作业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龙磊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未持证上岗,作业员工没有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一)责任认定

1、东莞市万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东莞市虎门镇万科城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有签订合同,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事故认定上,东莞市万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不负有责任。

2、东莞市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东莞市万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房屋返修及安装改造管理服务工作,其服务工作是《东莞万科虎门万科城项目4号地块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的延伸部分,在房屋返修过程中,东莞市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需求方,不是该工程的实施方。在事故认定上,东莞市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负有责任。

3、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东莞市虎门镇万科城项目房屋返修及安装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BJ80-2016)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包括攀登与悬空作业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等内容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予以落实,未对安全带、玻璃吸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没有对高处作业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未持证上岗,作业员工没有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在事故认定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有责任。

    4、施工人员龙磊在高处作业期间,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未按要求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冒险作业。在事故认定上,施工人员龙磊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事故责任方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鉴于施工人员龙磊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高处悬空作业必须要有安全措施,常规在施工方案中体现,在安装时实施。

2、高处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当经检测合格。

3、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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