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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3.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5日

2018年3月23日11时30分许,位于大岭山镇大岭山社区八林西街7巷1号一在建民房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经送大岭山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23日15时许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3月2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何国斌副镇长为组长,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大岭山镇监察室、大岭山镇总工会、大岭山住房规划建设局、大岭山公安分局、大岭山社区委员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3.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建筑工程类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广东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泰公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3年08月09日,法定代表人:林小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园林绿化;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是该事故工地的施工方, 2017年09月22日与叶秀群签订《施工合同》,2017年叶秀群向大岭山民房小组报建,经审批同意后(2017年第9批次4,编号20172191)开始建设该房屋,该房屋占地139.9平方米,拟建8层,总面积1320平方米。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叶秀群,女,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大岭山镇       ,现住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         ,身份证号码:       是该事故工地工程发包方,在建民房工地房东。

吴荣俊,男,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大岭山镇     ,现住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      ,身份证号码:     ,是该事故工地工程发包方,在建民房工地房东,是叶秀群的丈夫。

曾祥松,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湖北省阳新县龙港镇     ,现暂居住地址:广东省大岭山镇      ,是该事故工地的泥水包工头。

曾令周,男,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湖北省阳新县龙港镇   ,现暂居住地址:广东省大岭山镇     ,是该事故泥水包工头曾祥松的儿子,是一名建筑工人,在该工地帮忙干活。

邓康勇,男,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大埔县高陂镇     ,现暂居住地址:广东省大岭山镇    ,是该事故工地的房东。

邓瑞雄,男,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大埔县高陂镇   ,现暂居住地址:广东省大岭山镇    ,是该事故工地的现场监工。

成新翠(死者),女,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湖北省阳新县龙港镇    ,是该事故工地泥水包工头曾祥松的老婆。

(三)事故工地情况

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社区八林西街7巷1号事故工地是叶秀群所有,2017年9月20日叶秀群与邓康勇签署《合作建房协议书》,由叶秀群提供建筑用地,邓康勇提供建设资金,建成后双方各自拥有该建筑50%使用权。该建筑占地面积约140平方米,为混凝土结构民房,本次加建工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约为1300平方米,该建筑原先已建好两层,2017年经向大岭山镇民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2017年第9批次4,编号20172191),于2017年9月20日与邓康勇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开始建设,该工程拟建8层,现已建好6层,第7层已支模板铺好钢筋楼面没有灌注水泥。事故发生后,镇安全监管分局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查看并及时对相关当事人员进行询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23日上午死者成新翠与儿子曾令周从菜市场买菜回来路过大岭山镇大岭山社区八林西街7巷1号在建房屋时,成新翠要上楼上(具体不知几楼)拿东西,未佩戴安全帽,让曾令周在一楼等,约11时30分许,成新翠从高处坠落至物料提升机井架内受伤,曾令周现场拨打120和其父亲曾祥松的电话求救,后其父曾祥松赶到现场并将成新翠送至大岭山医院救治,后抢救无效于3月23日15时许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曾令周在看到其母亲成新翠坠落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虽然打通,告知其在八林西街从高处坠落受伤,对方说不知道位置,挂电话立即打电话给其父亲;后其父亲曾祥松来到现场背起成新翠到工地办公室找到现场监工邓瑞雄,邓瑞雄马上叫了一辆车送至大岭山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3月23日15时许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大岭山派出所、大岭山住房规划建设局、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大岭山镇村委会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各部门现场部署到位,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建设方已与成新翠家属联系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并做好与家属的赔偿协商,及时支付赔偿金,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成新翠,女,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湖北省阳新县龙港镇    ,是该事故泥水包工头曾祥松的老婆。

截至目前,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成新翠进入工地取个人物件时不慎从高处坠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1)建筑施工工地事故现场多处场所部分缺口无防护栏。无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

(2)死者成新翠安全意识不高,对现场安全风险及隐患分析辨识不足,未认识到临近楼面边缘有高处坠落的危险,同时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安全意识淡薄而引发的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

经调查认定,大岭山“3.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予事故责任认定。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视同工伤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建设方应当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大岭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要严抓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规作业,有效防范建设工程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

4、大岭山镇大岭山社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巡查队伍,发现不安全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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