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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豪廷1标段“8.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28日
       2013年8月27日14时许,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紫金豪庭1标段工地组织拆除外墙脚手架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莲都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莲都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区安监局代表区政府牵头组织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政府法制办、紫金街道办事处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同时邀请丽水市建设局(该项目属于市级部门监管)、区安全生产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丽水市正达阳光城28幢203室,1995年8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号:A2014033250126-6/5,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浙)JZ安许证字[2005]110020-2/1,营业执照注册号:331100000018278,法定代表人周国强,一般经营项目:建筑施工、装饰装潢、工程承包、建筑材料购销;该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资质,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2012年6月29日,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成为紫金豪庭工程1标段施工单位(紫金豪庭1标段位于莲都区寿尔福路与大猷街交叉口,即寿尔福路西侧、江滨路北侧、大猷街南侧,建筑面积83946.75平方米,分为A区块和B区块,由17个单体和一个地下室工程组成,包括3幢别墅、6幢5层、4幢10层、4幢17~18层建筑),2012年7月5日,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约22651万元人民币,承包范围为设计施工图范围内建筑、水电安工程等内容。2012年7月12日,紫金豪庭工程1标段工程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2501201207120101),开工日期2012年7月25日,合同工期600天。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紫金豪庭1标段工程成立了项目部,并派驻了项目经理周威杰、专职安全员吴勇斌、朱勇军、王晓俊等管理人员。该项目监理单位为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3年7月底开始,根据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豪庭项目部工作安排,架子工班组开始对紫金豪庭1标段外墙脚手架进行拆除作业,包括24号楼在内的B区块7幢楼房由王建友班组负责。
        24号楼房共11层,上面3层前期已被拆除。2013年8月27日6时许,架子工班组长王建友带领工人雷月田、王建华、汤兴法等3名工人前往紫金豪庭1标段24号楼第8层拆除外墙脚手架。当天四人具体分工是王建友在该楼东南两侧进行拆除作业,汤兴法在西北两侧进行拆除作业,雷月田协助王建友将拆除的钢管背到该楼层西侧的脚手架上,统一集中后准备使用塔式起重机(俗称塔吊)吊至地面,王建华则在室内负责收集王建友和汤兴法扔进去的钢管扣件。四人上午10时30分下班,下午14时继续工作。
        下午上班后,王建友将部分钢管拆下来叫雷月田背到脚手架西侧集中,其本人回到地面,准备用对讲机指挥塔吊操作。14时10分许,雷月田背着一根钢管经过墙角转弯处时磕碰到墙角(每根钢管长6米、重约40公斤,拆钢管的位置与钢管集中点约有7米,需转个弯),因防护栏杆已被拆除,未系安全带的雷月田直接从高约27米的8层掉落至地面。
        看到雷月田掉下来,王建友立即呼救,多人赶到事故现场将雷月田抬到项目部门口。在施救过程中,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雷月田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30分左右死亡,医生诊断死亡原因为多发伤。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紫金豪庭1标段“8.27”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雷月田,男、57岁、浙江省松阳县裕溪乡叶西后村青田圩7号,身份证号33252819560612381X。
        紫金豪庭1标段“8.27”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雷月田个人的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违章高处作业。
        2、拆除外墙脚手架时,防护栏杆拆除过早。
        (二)间接原因
        1、紫金豪庭1标段项目部未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外墙脚手架拆除现场无项目部管理人员巡查、看护,未能及时发现工人违规冒险作业行为。
        2、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未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
        3、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使用无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没有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紫金豪庭1标段项目部监管不力,隐患排查不够细致全面,未督促项目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好监理职责,未及时督促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项目部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项目部相关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不够细致,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操作问题。
事故性质: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雷月田个人的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违章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此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架子工班组长王建友对作业现场危险性估计不足,留雷月田在高处作业,未进行现场看护。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公司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紫金豪庭1标段项目部未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外墙脚手架拆除现场无项目部管理人员巡查、看护,未能及时发现工人违规冒险作业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对项目经理周威杰和安全员吴勇斌、朱勇军、王晓俊进行处理。
        4、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未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5、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使用无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没有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紫金豪庭1标段项目部监管不力,隐患排查不够细致全面,未督促项目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6、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好监理职责,未及时督促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项目部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项目部相关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不够细致,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操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分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大对公司各项目部的检查力度,对公司承揽的项目工程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特别是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现场要落实到具体人员进行有效管控,坚决制止违规操作行为,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施工。要加强进场工人资质审查,加强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时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莲都区安监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2、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严格审核施工方案、施工安全预防措施方案,加强对项目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纠正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操作,督促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
        3、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国家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行业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对无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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