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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丰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业务用房及剑南派出所新建项目起重机械设备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28日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8月4日上午约10时左右,在丰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业务用房及剑南派出所新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项目,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三名安装拆卸工在拆除塔吊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时,三名安装拆卸工在拆卸塔吊过程中,吊车在吊离了配重块后在拆卸操作平台等下一步指令时,拆卸平台突然滑落,塔吊上3名作业人员随套架一起坠落,砸中塔吊附墙拉杆后被甩至地面导致一名工人当场死亡,两名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拆卸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提前拆除下回转支座与顶升套架连接销轴,产生滑脱,造成顶升套架及工作平台自由坠落撞击附墙装置,导致3名在工作平台上的作业人员随套架一起坠落。

2.间接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单位首要安全责任不严格。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对丰城市住建局停工整改要求执行不到位;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形同虚设,对该建设项目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对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严格管理。二是监理单位履行项目监理职责不严格、不到位。对塔吊安拆方案与实际不符、安拆单位更换塔吊拆卸人员等未认真审核;事发时监理员不在拆卸作业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未对塔吊拆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三是施工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塔吊拆卸作业时,对现场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现场拆卸塔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消除,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1.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处100万元的罚款,施工单位处55万元的罚款,监理单位处50万元的罚款,相关单位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并给予其行政处罚。

2.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25%-40%的罚款,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项目经理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对项目专职安全员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对公职人员及相关单位的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15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移交宜春市纪委监委处理。

责成丰城市公安局向丰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丰城市人民政府向宜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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