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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7·1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15日

2018年7月10日14时10分左右,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建设工地,塔吊在吊运砂浆料斗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122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7·10”起重伤害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锡安〔2018〕18号)的要求,江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总工会、城管局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和工程报批手续情况

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位于江阴市锡澄路885号,总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新建车间共3层,1-2层为混凝土结构,3层为钢结构,建设总投资1200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单位为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该工程至事故发生时,建设单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亦未办理施工安监、质监等手续。

(二)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和资质情况

1、工程建设单位: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8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薛建清;注册地:江阴市锡澄路885号。

2、工程承包人:张永福,男,56岁,江阴市周庄镇人,无工作单位,平时承接一些厂房维修等零星工程。

3、塔吊安装承包人:赵年丰,男,江阴市周庄镇江东村人,具有塔吊安装资格证,平时从事塔吊安装业务。

4、塔吊情况:事发塔吊为徐永华向江阴市中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租的,型号:QTZ63,出厂编号:T13064,许可证号:TS2410605-2014。调查中未发现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

(三)合同签订情况

1、工程发包情况

2018年2月,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建清将新建车间工程发包给张永福,双方未签订协议。张永福找来朋友徐永华,让他负责土建,自己负责钢结构。整个工程施工建设由张永福全面负责。

2018年3月,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时,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只剩下一些收尾性工作。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己支付张永福工程款440万元。

2、塔吊租赁、安装情况

2018年3月,徐永华向江阴市中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台63型塔吊,租金每月12000元,双方无书面协议,均为口头约定。徐永华找到赵年丰让他负责安装塔吊,赵年丰带人将塔吊安装好后交付给徐永华使用,双方未明确塔吊的日常维护保养由谁负责,双方无书面协议,均为口头约定。赵年丰未制定塔吊安装施工方案,也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备等手续。塔吊司机为涂强(建筑塔式起重司机证书编号:苏N04201800268),工资由徐永华支付。

(四)监管情况

2018年4月4日,江阴市南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该工程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已开始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南街综改字【2018】)1001,要求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停工,补办手续,逾期依法处理。但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停工,江阴市南闸街道行政执法局于4月11日对建设工地贴封条查封,4月27日、5月2日、5月8日检查时发现一直在施工,6月6日强制拆除部分墙体。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7月10日下午2时10分左右,塔吊司机涂强在操作室进行砂浆料斗吊运作业,将地面搅拌好的砂浆吊运至3楼。徐永华雇用的辅助工汪为胜,在车间西面用小推车将搅拌好的砂浆倒入挂在塔吊吊钩上的料斗内(砂浆料斗共重800斤),由于是盲吊,汪为胜用对讲机指挥涂强起吊作业,涂强接到指令后将料斗吊至20米高处准备转向时,塔吊起升钢丝绳突然断裂,料斗坠落正好砸中站在正下方的汪为胜头部,汪为胜当场死亡。

根据检测报告:塔吊起升钢丝绳断丝严重,超过了《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4.2.6规定的钢丝绳断丝根数控制标准。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报警。市安监局接报事故后,立即会同市公安局、监察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南闸街道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至7月12日,徐永华与死者汪为胜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全部返乡。全过程未出现聚众闹事等过激行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

汪为胜,男,45岁,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人,1973年7月16日出生,,辅助工,为徐永华雇用的工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塔吊起升钢丝绳断丝严重,吊运过程中钢丝绳突然断裂,料斗坠落砸中站在正下方的汪为胜头部致其死亡,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工程项目未办理相关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施工;将新建车间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永福个人;未对新建车间建设工地统一协调管理;在南闸街道行政执法局下达停工指令后仍继续施工,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车间工程项目承包人张永福,无资质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明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张永福未对塔吊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钢丝绳未按规定及时更换,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7.1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按照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汪为胜,辅助工。

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安全意识淡溥,未取得起重机械指挥资格证从事指挥作业,吊运时站在吊物下方的危险区域,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2、张永福,新建车间项目总承包人,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建设。

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无资质非法承揽工程,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监管不力,未对塔吊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塔吊钢丝绳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处罚建议

3. 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车间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规划、建设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将车间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永福个人,未对车间建设工地统一协调管理,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严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要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纠正非法建设行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江阴市南闸街道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加大监管力度,针对本辖区建设工程的实际,严格安全监管措施,及时查纠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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