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泰州市站前路快速化工程SG4标段“6·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23日

2019年6月23日9时左右,建湖县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州市站前路快速化工程项目SG4标段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26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年6月24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湖县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略 。

2.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公司)。略。

(二)工程情况

泰州市站前路快速化工程由泰州市泰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委托泰州市市区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负责招投标并对工程进行管理。工程路线起于泰红路,终点与长江大道立体交叉。其中SG4标段自东向西跨越海陵北路、卤汀河、青年路,高架桥桥梁全长1567.184米,共15联,辅道桥为跨卤汀河辅道桥,桥梁总长1738米。该工程经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取得施工许可。

2017年12月14日,江苏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工程SG4、5、6标段的施工监理。2018年2月,工程指挥部与江苏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

2018年1月2日,港通公司中标工程SG4标段的路基、桥梁、涵洞、路基排水、匝道、改移道路等施工。2018年2月,工程指挥部与港通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

2018年2月,港通公司将工程SG4标段主线高架76-83联、左辅道桥Z5联以外的Z1-Z4、Z6-Z8联、右辅道桥R6-R8联、涵洞的钢筋、模板、砼浇筑等劳务分包给江苏享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工程劳务合作合同》。

2019年2月15日,江苏享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金桥公司租赁钢管立柱、工字钢,用于搭设高架桥下防护,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金桥公司负责租赁材料的进场、退场。

(三)涉事汽车吊情况

车牌号:略,所有人:陈某武,品牌型号:徐工牌XZJ5206JQZ20B,额定起重量20吨,整备质量25.89吨,注册日期:2009年12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经现场勘验,汽车吊起升钢丝绳、起升吊钩防脱钩装置完好,捆绑钢丝绳挂在钢管立柱一端,未发现断股现象。

事故时该汽车吊司机为晁某增,其取得流动式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涉事相关材料情况

涉事的钢管立柱和工字钢拆除后堆放在工程ZQLKS-SG4标段高架桥第79联桥洞(青年路北延段)西北侧的空地上,其中钢管立柱为圆柱体,长约4米,直径约40厘米,两端各焊接一块边长60厘米正方形钢板,工字钢宽约40厘米,长约12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23日上午,根据金桥公司现场负责人汤某文的安排,汽车吊司机晁某增在刘某忠(事故死者)的配合下吊运钢管立柱和工字钢。晁某增操作汽车吊在吊运工字钢(南北向摆放)时,因工字钢上压有数根钢管立柱,起吊时致工字钢弯曲变形呈弧形,两端翘起(翘起端离地约1米),随后停止吊弯曲的工字钢。8时30分左右,晁某增吊运工字钢上的钢管立柱,在钢管立柱处于倾斜状态、只有上端用钢丝绳绑扎情况下起吊。此时刘某忠靠弯曲的工字钢北端站立,在吊起钢管立柱时,钢管立柱下端发生摆动,碰到弯曲的工字钢,工字钢向西侧倾倒,北端撞到刘某忠,致事故发生。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刘某忠被送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10时左右,刘某忠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26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金桥公司在组织吊装作业时,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的规定,在起吊物工字钢上压有钢管立柱时起吊,致工字钢弯曲。后在钢管立柱未确认荷载质心情况下斜拉、斜吊,钢管立柱下端发生摆动,碰倒弯曲的工字钢,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金桥公司未对吊装作业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能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吊装作业施工组织缺失,作业前未制定施工方案或作业计划,未能考虑到作业现场的各种危险因素;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不能确保作业人员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泰州市站前路快速化工程ZQLKS-SG4标段“6·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晁某增,汽车吊司机,在钢管立柱处于倾斜、只在上端绑扎钢丝绳,不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斜拉、斜吊,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俞某浪,金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18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金桥公司,未对吊装作业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吊装作业前未制定施工方案或作业计划;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金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金桥公司,应从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加强对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前要充分考虑现场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根据荷载的特征、起吊方法和实际的作业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或作业计划。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应安排专门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得到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避免事故的发生。

2.港通公司,要加强对工程相关设备出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加强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管理,要加大对各类施工作业现场的协调、管理,发现安全问题的,立即督促整改。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