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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3.17”起重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0月08日

事故详细经过:

2008年3月17日上午10:30分左右,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总厂电炉作业区浇铸丁班铸锭工彭树云(男,36岁,本工种工龄11年)指挥9#行车吊运钢包到CD跨滑动水口安装坑安装钢包液压油缸,行车吊钢包停留在滑动水口安装坑上方,当彭述云转身去拿液压油缸时,钢包翻包钩脱落压在彭树云背部,经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6000天

事故经济损失:(元)15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

1.彭树云在指挥行车作业时,违反《炼钢安全操作规程》AQ2001——2004第8.4.6条关于“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的规定,在事故钢包没有完全停稳的情况下,便进入限禁区内开展下一工序的操作。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2. 电炉作业区浇铸丁班对班组作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不够,隐患排查不力,没有认真组织开展伤害预知预警(KYT)活动,致使个别职工对岗位(特别是新设备、设施)作业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3. 电炉作业区浇铸车间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不够,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检查不力,致使职工对岗位危险因素缺乏应有的认识,对本次事故负重要直接管理责任。

4. 炼钢总厂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未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未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对次事故负重要领导管理责任。

事故预防措施:

1. 公司各单位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从“3.17”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

2. 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执行力度,严格要求职工遵章守制。

3. 强化生产作业现场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和“互保制”。

4. 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点设备设施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技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安全综合管理考核标准》、《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1. 事故主要责任者彭树云已死亡,免予处罚;

2. 给予炼钢总厂电炉作业区浇铸丁班班长刘荣罚款2500元;

3.给予炼钢总厂电炉作业区浇铸车间主任林泽斌撤消其炼钢总厂电炉作业区浇铸车间主任职务的处分,并罚款5000元(青白江区安监局已执行);

4.给予炼钢总厂电炉作业区浇铸车间党支部书记唐伟罚款3000元;

5. 给予炼钢总厂生产副厂长戴平康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6000元(青白江区安监局已执行);

6. 给予炼钢总厂厂长王代洲全公司通报批评,并罚款7000元(青白江区安监局已执行);

7. 给予炼钢总厂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陶开健罚款7000元;

8. 分别给予炼钢总厂副厂长李军赞、易邦伦、彭毅、周永建各罚款5000元;

9. 给予炼钢总厂团委书记宋锦兰罚款1500元;

10. 给予炼钢总厂安全科科长刘克锋罚款1500元;

11. 炼钢总厂当月安全文明生产挂黑牌,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其他相关人员的考核由电炉炼钢厂执行;

12. 分别给予安全环保部李建勋罚款200元,陈祖德罚款400元;

13. 对公司安委会成员分别考核800元(其中安委会领导按集团考核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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