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聊城市鲁西集团“7·18”起重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26日

2015 年7 月18 日7 点50 分左右,河北拓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QUY650 履带起重机在聊城市鲁西集团二期己内酰胺项目建设施工工地上进行设备吊装作业时,发生折臂事故,造成5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86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 年5 月5 日,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拓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吊装作业合同”(合同号为:ZBJT-AZ1-001-20150301),约定由河北拓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QUY650 型履带起重机, 实施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 气化项目大型设备的吊装。2015 年7 月17 日19 点40 分开始,用超起专用副臂工况(超起半径14 米,主臂78 米,专用副臂12 米,超起配重总重270 吨),以20.5米的幅度对重量284.5 吨、高48 米、内径6.8 米的环乙醇分离塔进行了试吊装,20 点20 分结束试吊装。7 月18 日6 点25分左右继续采用该履带起重机的超起专用副臂工况, 以19.1米幅度吊装该环乙醇分离塔。将环乙醇分离塔吊起底部高过管廊(高度5 米左右),上车向左回转约160°后将环乙醇分离塔下降至离地面1 米左右,开始带载向东行走,此时吊臂朝东南方向与履带之间的前夹角约20 °, 环乙醇分离塔的东西两端各有1 条牵聊城市鲁西集团“7·18”起重伤害事故现场引绳,分别由3 人进行控制。7 点50 分左右(履带起重机安全监控装置在7 点49 分54 秒最后一次显示过载;7 点52 分被关闭,此时已发生事故),行走至管廊东36.6 米处,履带起重机吊臂向北偏东方向垮塌,主臂、专用副臂倒向北面相邻进行土建施工的工地,履带起重机吊臂砸在该工地一台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平衡臂上,致使该塔式起重机整体向北倾覆,履带起重机臂架系统及该塔式起重机整机砸向该工地的作业

面,造成土建施工人员5 死3 伤,履带起重机司机轻微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违反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要求, 此工况下履带起重机不得带载行走而带载行走,不得超载运行而超载运行;履带起重机行走至距管廊东36.6 米处,路基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行走方向左侧路基发生塌陷,对履带起重机主臂产生侧向力,致使起重机主臂断裂。

(二)间接原因

1.河北拓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够完善;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视不够,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配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有关规定;对流动式起重机械及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严格;违反合同要求组织实施石渣路基建设,石渣路基投入使用前没有组织总体验收;没有及时制止该QUY650 履带起重机使用未经总体验收的石渣路基从事吊装作业活动;对作业各方协调不力,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安全监督、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3.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严格,虽然制定了《己内酰胺高塔设备卸车安全施工方案》,对二期己内酰胺新建肟化、重排、硫磺框架建设周围环境、与土建使用的塔吊同时作业时防止碰撞、杜绝土建施工人员进入吊装现场等情况进行了明确,但未能预料履带起重机垮塌、未能预料履带起重机垮塌后砸向北侧施工工地的情况;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大型吊装作业活动,统一指挥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指定不明、职责不清;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安全管理人员存在未经考核合格即上岗作业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对焊接质量检验控制不严格,致使履带起重机主臂根部存在焊接缺陷,降低了履带起重机过载能力,增大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负有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聊城市鲁西集团“7·18”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在己内酰胺二期项目建设施工工地上设备吊装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历军,河北拓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QUY650 履带起重机主司机,违章超载、带载行走作业,具体为:(1)违反QUY650 履带起重机使用说明书要求,擅自改变履带起重机操作工况(被吊环乙醇分离塔外加吊具、索具合计重约300 吨,根据产品说明书,对应超起配重应为300 吨,而7 月18 日正式吊装实际的超起配重为270 吨);(2)违反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关要求(此工况下超起配重应当为300 吨,对应的最大起重量为304 吨;而实际的超起配重为270 吨,实际吊载重量为300 吨),吊起环乙醇分离塔行走36.6 米;(3)违反操作规程关于“十不吊”的要求,超载作业(事故后从履带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数据记录装置读取的数据,确认在7 月17 日试吊、7 月18 日的正式吊装作业中履带起重机一直处于超载状态,在此状态下,司机历军仍违规继续作业);(4)违反公司履带起重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开车前对安全报警装置灵敏可靠性检查不仔细、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王建伟,河北拓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QUY650 履带起重机指挥,2015 年7 月18 日该履带起重机作业时,指挥铺设路基板,履行现场履带起重机指挥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当地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张艳斌,中共党员,河北拓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工程技术工作,负有协调指导生产、审查吊装方案、组织操作工技术培训考核等职责。(1)制作、审查续建己内酰胺项目设备吊装方案不严格,对禁止带载行走工况和技术条件规定不明;(2)开展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到位,对禁止带载行走工况和技术条件培训不足;(3)对历军机组技术指导不到位,对7 月18 日吊装工况的确定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当地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李云飞,河北拓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副经理、设备安全部部长,主管设备安全,负有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职责。(1)无证上岗,即未取得石家庄市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即上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2)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严,对起重机械异地作业疏于管理,未依法向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手续;

(3)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缺少必要了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当地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信晓会,河北拓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领导责任人。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力,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少必要的了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当地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5.耿维绪,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续建己内酰胺项目组副组长,负责项目施工管理、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工作。(1)对石渣场地工程施工管理不严,石渣路基不符合《土建施工合同》(LXHG-MSXCL-XJJNXA-20150503-065)规定,

未达到18 米的宽度要求;(2)没有组织对石渣路基的总体验收,没有及时制止该QUY650 履带起重机使用未经总体验收的石渣路基从事吊装作业活动;(3)对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作业施工活动现场协调不力,监督管理、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张庆喜,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续建己内酰胺项目组组长,按照组长负责制原则,负有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安全管理等职责。

没有严格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对石渣场地工程及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监督管理不严,石渣路基不符合《土建施工合同》(LXHG-MSXCL-XJJNXA-20150503-065)规定,没有组织对石渣路基的总体验收,即投入使用;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安全监督、隐患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由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董书国,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部长,享受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待遇,对续建己内酰胺项目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项目组合同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其向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有关管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8.刘风军,中共党员,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安装一公司副经理,协助安装一公司经理开展全面工作,分管生产调度和安全设备工作,负有监督安全生产、辨识控制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职责。(1)没有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组织评审环乙醇分离塔设备卸车安全施工方案,同时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审核、签批环乙醇分离塔设备卸车安全施工方案及吊装作业许可证;(2)2015 年7 月18 日越权指挥履带起重机作业;(3)辨识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9.孙国庆,中共党员,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安装一公司安全科科长,己内酰胺项目安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负有安全管理职责。(1)安全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2)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 号)的要求,未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即上岗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王景才,中共党员,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安装一公司经理,负责安装一公司全面工作,负有监督安全生产、辨识控制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职责。(1)没有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组织评审环乙醇分离塔设备卸车安全施工方案,同时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审核、签批环乙醇分离塔设备卸车安全施工方案及吊装作业许可证;(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严格,安全

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管理责任,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由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李建强,中共党员,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副经理,主管生产、安全等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由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王富兴,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全面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其向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有关管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3.谢成成,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焊工,从事本次事故履带起重机主臂根部焊接工作,履带起重机主臂根部存在焊接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由当地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4.杨伟誉,中共党员,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结构分厂厂长,负有分厂内部制度标准化管理、安全环境管理、质量管理等职责,落实焊接质量管理三级检查不严格,未能发现本次事故履带起重机主臂根部存在焊接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由当地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5.聂忠辉,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品控员,负责公司无损检测工作,焊接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严格,未发现本次事故履带起重机主臂根部存在焊接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由当地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6.张一鸣,中共党员,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品控管理部副部长,负责公司生产质量控制工作,履行质量控制职责不力,未发现本次事故履带起重机主臂根部存在焊接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由当地主管部

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河北拓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发生在聊城市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3.由石家庄市质监局、石家庄市安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河北拓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有关负责人发生在石家庄市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4.由徐州市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发生在徐州市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