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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12·2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较大起重伤害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7日

2015 年12 月24 日13 时20 分许,位于崂山区的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 人死亡,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0.8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 月24 日,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按工程进度在进行防水、钢筋绑扎、木工支模和混凝土浇筑等作业。

中午午休后13 时左右,塔机开始工作,配合地面工人进行吊装作业,此时,工地上作业人员约有210 人。13 时20 分左右, 1 号塔机司机谢波在信号工魏玉俊的指挥下将一个规格为.5m×1.5m×1.5m 装满水的水箱从6 区吊往7 区,此时4 号青岛市崂山区“12·2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较大起重伤害事故现场塔机司机金波在信号工徐娥的指挥下从钢筋加工场吊载钢筋顺时针转向1 号塔机,在回转过程中进入1 号塔机作业范围,在没得到4 号塔机指挥人员信号的情况下继续回转,与1 号塔机发生干涉,在突发外力的作用下,4 号塔机整机向东南方向失稳倾覆,1 号塔机起重臂向下倾斜失稳。4 号塔机司机金波随倒塌的塔机坠落至地面,同时,倒塌的塔吊将地面多名工人砸伤。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6 人受伤,其中4 人重伤,2 人轻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4 号塔机与1 号塔机在超载状态下发生干涉并处置不当,是造成塔机倾覆的直接原因。

两台塔机事故发生时均超过其额定起重力矩作业,经测量计算,1 号塔机和4 号塔机事故发生时吊物分别超载15.3% 和61.6%;同时,4 号塔机基础节主肢存在疲劳性裂纹,塔机平衡重安装顺序错误,导致塔机实际起重力矩低于额定起重力矩;且塔机力矩限制器处于失效状态,不能起到防止塔机超载的作用。在此情况下,4 号塔机司机在作业时没有观察现场情况,在起重臂旋转过程中所吊运的钢筋与正在进行吊运水桶作业中的1 号塔机发生碰撞,产生了远大于其额定载荷的非正常外力,致使4 号塔机整机向东南方向失稳倾覆;1 号塔机在非正常外力的作用下基础节西北角主肢、东北角主肢靠近上部连接套部位断裂,塔帽与上转台北侧2 处连接完全脱离,塔帽连接耳板断裂坠地,起重臂前倾触地;4 号塔机倾覆过程中,起重臂压在1 号塔机起重臂上。

(二)间接原因

1.海荣劳务及其项目部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项目建设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后故意转移隐瞒了两名事故死亡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经查1 号、4 号塔吊司机及信号工未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没有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及安全知识,所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均系伪造。海荣劳务雇佣无证作业人员安乐作为塔吊作业班组长,由安乐负责招录1 号、4 号塔吊作业人员,并由其负责塔吊作业管理。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培训合格上岗。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项目部配备的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仅有一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自己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楚,缺少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3)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新入场员工的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与青建集团共同组织了新入场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课时仅约1 小时。导致从业人员对操作规程不熟悉,对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掌握。

(4)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不健全。海荣劳务未制定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且责任制中所列部门与实际部门设置不符,未将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有效分解并落实;未明确隐患排查的工作要求及相应责任;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未明确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范围和具体内容。

(5)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企业未按青岛市建委建管局要求每月对项目进行两次检查,所提供的检查记录系伪造;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塔吊平衡重安装错误等事故隐患。

2.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及其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管理混乱。

(1)工地塔机和起重作业管理混乱。《塔吊工程施工方案》编制不细致,没有制定专门的交叉作业管理制度,也未认真组织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记录中未包含群塔作业安全事项,未对1 号塔吊信号工魏玉俊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严格落实群塔作业方案要求,施工现场各工种有多人配备对讲机,自行指挥塔机司机吊运物料;对塔机维护保养不细致,未发现塔机力矩限制器失效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读取塔吊防倾翻记录仪数据并将数据上报监理单位,在监理单位多次提出警告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后,仍拒不整改;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审查不严。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项目部组建后,未对项目部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入场员工的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与海荣劳务共同组织了新入场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课时仅约1 小时,导致从业人员对操作规程不熟悉,对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掌握;且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公司提供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存在记录不实,内容虚假的问题。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制定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生产责任,但未对公司其余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予以明确;但未制定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职责不清,责任制中所列部门与实际部门设置不符。

(4)应急处置不到位。事故发生后,青建集团及其项目部未按照编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活动,现场处置混乱,对伤亡人数核实不实。

(5)在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

3.塔吊安装检测存在漏洞。

(1)在塔机安装后,安装单位青岛鑫平泰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出具自检报告,未发现平衡重安装错误的安全隐患。

(2)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对事故塔机进行检验时,也未发现事故塔机平衡重安装错误的安全隐患。

(3)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对安装后的塔机进行的联合验收过程中,也未发现事故塔机平衡重安装错误的安全隐患。

4.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监理职责。

(1)对施工单位塔吊防倾翻记录仪数据未按时上报监理单位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不力,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审查不严,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真伪进行查证,对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有效整改。

(3)超资质范围从事监理业务。该公司持有的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只能承揽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本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54768 平方米,该公司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5.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整改。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始组织项目施工;对区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提出及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予以足够重视,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青岛市崂山区“12·2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谎报问题。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金波,4 号塔机司机。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永山,海荣劳务辅助训练场项目部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组织转移隐瞒了两名死亡人员,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因涉嫌刑事犯罪,2015 年12 月25 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 年1 月29 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2.安乐,塔吊作业班组长。招揽无证作业人员并为其办理了伪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组织塔吊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6 年2 月27 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 年3 月11 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三)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陈广寨,中共党员,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总裁助理,分管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主体工程项目。组织协调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项目全面工作不力,对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未予纠正,对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存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审查不力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施救,阻止危害结果扩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 版)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侯瑞金,中共党员,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安全总监、安全环保部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力,对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未予纠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 版)第一百三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尉珉,中共党员,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青岛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方代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不力,对项目无《建筑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未予纠正,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向监理单位上报塔吊防倾翻记录仪数据问题,组织整改不力, 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施救,阻止危害结果扩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 版)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行政问责人员

1.朱思远,中共党员,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项目生产管理工作不力,对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未予纠正,对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存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审查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2.朱兆国,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2015 年12 月21 日至2016 年12 月21 日),青岛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2014 年5 月兼任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对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未予纠正,对建设单位项目部组织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3.宋文杰,男,40 岁,群众,2015 年3 月至2016 年2月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分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行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未予纠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五)行政处罚

1.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65 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 万元以上513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尉珉,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方代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40% 罚款的行政处罚。

3.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65 万元的行政处罚。

4.吴书义,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40% 罚款的行政处罚。

5.青岛海荣劳务承包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 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就谎报事故行为对其处以150万元至200 万元的罚款。

6.王勇,青岛海荣劳务承包公司总经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就谎报事故行为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 罚款的行政处罚。

7.范彦坤,青岛海荣劳务承包公司总经理助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谎报事故行为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 罚款的行政处罚。

8.张永山,青岛海荣劳务承包公司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谎报事故行为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 罚款的行政处罚。

9.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65 万元的行政处罚。就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人防主管部门就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从业资格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0.尚丹妮,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40% 罚款的行政处罚。

11.青岛鑫平泰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65 万元的行政处罚。

12.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就其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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