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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奥克斯缔壹城建设工地“1.1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1日

2015年1月14日8时07分许,由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奥克斯缔壹城5#地块建设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79.47万元的严重后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谭应球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总工会、岳麓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市检察院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查阅资料、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奥克斯缔壹城新建项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宁波建工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0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330200000001096),注册资本4.8亿元,法定代表人徐文卫,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有施工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2008年1月13日取得由浙江省建设厅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浙)JZ安许证[2005]02050583-18/1,有效期至2017年1月13日);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6号。

2、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奥克斯缔壹城新建项目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华顺监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2月25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30103000019086),注册资本6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月洪,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等监理资质为;公司办公地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长沙国际企业中心7栋B602房。

3、长沙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奥克斯缔壹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奥克斯置业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4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公司办公地址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杜鹃路788号望岳街道办事处1楼。

4、长沙市成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奥克斯缔壹城建设项目塔吊的租赁、安装单位,以下简称为长沙成诚租赁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6月19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30111000045597),注册资本360万元,法定代表人彭新元,为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等级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012年8月2日,取得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JZ安许证字[2011]000012,有效期至2015年1月25日);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的租赁、安装及维修;公司办公地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阳光大道18号湖南省水利厅洞井基地仓库。

(二)工程基本情况

奥克斯缔壹城为长沙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城市综合体项目,项目位于岳麓区杜鹃以北、望岳路以西地区,总投资30亿元,包括1#地块别墅区、2#地块洋房区、3#、4#地块高层住宅区和5#地块商业区组成,总建筑面积约43.3万平方米。5#地块商业区由3栋建筑组成,建筑面积为13.1万平方米,自西向东一字排开分别为1号栋27层公寓楼、2号栋4层商场、3号栋25层办公楼。5#地块商业区建设工程由宁波建工公司总承包施工,由华顺限公司实施监理,至事发当天,公寓楼主体工程已建至2层、办公楼已建至第15层,商场主体东侧楼层已建至4层封项、西侧楼层建至2层。

(三)事故塔吊租赁及安装使用情况

2014年2月12日,宁波建工公司长沙奥克斯缔壹城建设项目部(以下简称宁波建工公司项目部)与长沙成诚租赁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长沙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合同》。长沙成诚租赁公司于5月12日编制了塔吊基础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同意后,组织人员于6月5日开始安装2号塔吊(事故塔吊位于商场建筑工地南侧约3米位置,现场编号为2号),6月10日共安装完成14个标准节(安装高度33.6米),并对2号塔吊进行调试与自检。6月17日由湖南晨宇安全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合格,经联合验收后交付宁波建工公司项目部使用。2号塔吊司机余红奎,以及指挥兼司索工肖乃军、吴兴惠(女)均系宁波建工公司员工,均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四)事故塔吊维护保养及使用登记情况

经查:事故塔吊由长沙成诚公司所有,由中联重科2011年6月生产出厂(出厂编号为0201H342),规格型号为TC5610。2014年6月20日投入使用后,长沙成诚公司按要求对塔吊进行月度检查,机械保养记录齐全,设备档案完整,2号塔吊使用的零配件均购自中联重科原厂(事发后,经湖南省黑色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断裂的连接标准节螺栓检测,螺栓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均合格)。2014年11月10日,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先导区安监分站监督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2号塔吊投入使用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问题,当场责令塔吊暂缓使用。长沙成诚公司按要求于11月11日委托陕西和安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塔吊进行了检测(检验结论合格),并于11月20日到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办理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使用登记标号为湘A5-T-00608-A4-0493,备案编号为湘A5-T-00608)。

(五)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制订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新进人员、在职人员进行了培训教育,召开了安全生产例会、组织了技术交底、开展了安全检查。项目部安排专职安全员李卫敏负责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安排机械员(兼任安全员)赵洪源包括2号塔吊在内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经查:2014年6月,2号塔吊司机余红奎因操作速度过快的问题被反映过,赵洪源仅口头要求余红奎改正,未向李卫敏报告。事发当天,宁波建工项目部没有安排人员在2号塔吊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仅安排李卫敏、赵洪源进行巡查。

(六)项目安全监管情况

奥克斯缔壹城项目建设安全受监后,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湘江新区分站对该项目专门安排了安全监督组,监督组组织召开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的会议,明确了各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自工程项目受监以来,该站坚持每月2-3次的频率对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抽查(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监督人员对监督项目进行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针对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对该建设工地进行安全检查7次,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1份,机械设备限制使用通知书1份。由于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塔吊的问题具有动态性和很强的隐蔽性,在日常监管抽查中很难被发现。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1月14日上午8时许,2号塔吊司机余红奎在指挥兼司索工肖乃军(站在商场东侧四楼楼面东南角位置)的引导下,驾驶2号塔吊将制作好的钢筋成品从商场西侧2层楼面转运至商场东侧4层楼面作业区,待作业人员解开吊索后,未等肖乃军发出操作指令,便进行起升吊钩(吊钩上挂着吊索)作业。随后,将塔臂“操作杆”从空档直接推到第3档(最高档位为3档,按操作规程要求应当从空档推到第1档后,逐步加速到第3当),塔臂自北向南作逆时针方向快速回转动作,并操作变幅小车向塔臂远端运行,并习惯性地目视塔臂前端。当起重臂运转至与建筑物外墙大致平行位置时,吊索触碰并缠绕外架内侧立杆,吊索末端“U”型吊环挂住外架平台扣件,使塔机运转受阻,此时塔吊操作未停止,起重臂承受前倾力矩作用向前、向下倾斜。当吊索吊环突然外架内侧立杆滑脱后,前倾力矩产生的作用力被突然释放后,塔吊瞬间承受巨大的后倾力矩,使塔身加强标准节(第2节)与通用标准节(第3节)连接位置的起重臂侧主弦杆连接高强度螺栓因承受超负荷拉力而被拉断,同时使塔吊加强标准节与通用标准节连接位置平衡臂侧的高强度螺栓破坏和主弦杆连接套附近母材被撕裂,塔臂朝塔身后方翻转后下坠,与此同时,塔帽、塔吊回转及回转支座连同塔身一起坠落在塔身后面,塔臂向后翻转180°坠落至地面,砸中正在2号塔吊东边地面作业的2名工人,司机余红奎连同塔吊驾驶室一同坠落,塔吊臂端朝东、臂根朝西。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110电话,市安监局、市住建委、岳麓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8点20分左右,事故塔吊司机余红奎、被困人员易爱林(钢筋工、男、湖南攸县人)被救出送至湘雅附三医院进行抢救,易爱林经救治无效死亡,余红奎目前伤势稳定。另1名被困人员徐家传(泥工、男,安徽巢湖市无为县人)被压在坠落的塔吊起重臂下面,后经救援人员采用汽车吊、切割机等工具全力救援, 13点30分左右被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确认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塔吊司机余红奎违章野蛮操作塔吊,未等塔吊指挥发出操作指令擅自进行起升吊钩作业。违规操作塔臂进行快速回转动作,致使吊钩吊索没有避开作业范围内的外架障碍物,当吊索突然从外架内侧立杆滑脱后,塔臂瞬间承受巨大后倾力矩导致塔吊倒塌,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宁波建工公司目部施工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安全员于对2号塔吊司机违章操作的行为未给予足够重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塔吊指挥履职不到位,在塔吊司机违章野蛮操作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2、华顺监理公司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在事发当日未按规定要求安排人员进行安全巡查,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余红奎,宁波建工公司项目部塔吊司机。违规操作塔吊,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建设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吊销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肖乃军,宁波建工公司项目部塔吊指挥兼司索工。在塔吊司机违章野蛮操作塔吊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3、李卫敏,宁波建工公司项目部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塔吊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4、赵洪源,宁波建工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塔吊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5、赵翼峰,宁波建工公司项目部施工员。没有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塔吊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6、孙占斌,宁波建工公司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塔吊司机长期违规操作未及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7、张宏宾,华顺监理公司监理部总监代表。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在事发当日未按规定要求安排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宁波建工公司。奥克斯缔壹城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拆卸的管理;要对在建项目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严查各类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

2、宁波建工公司要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加大对施工现场组织领导、力量投入和监控检查的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法、违规操作行为;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血的惨痛教训,完善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塔式起重机的承租、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等工作,做到严格管理,确保万无一失;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3、华顺监理公司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意识,落实监理工作责任制,严格要求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4、奥克斯置业公司要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整个项目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位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整个项目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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