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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6·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5日

201861820分许,位于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东新路31B栋的东莞市鹏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号车间内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桥头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201865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桥头镇监察室、桥头镇综治办、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社保分局、桥头镇公安分局、桥头镇安监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1.东莞市鹏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东新路31B栋,法定代表人:陈雄彬,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12627日,经营范围是产销: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夹层玻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8943184W

2.陈炯耀,男,汉族,1990324日生,大专文化,20163月任东莞市鹏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与陈雄彬为父子关系,是东莞市鹏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3.王继青(死者),男,汉族,1965108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嘉禾县龙潭镇龙家坪村20号。

4.陈学民(特种设备操作员),男,汉族,197011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汀洲村委会塘西村十六队二片383号。

(二)事发车间基本情况

1.现场设备概述

现场使用的是一台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型号:LH5-18.5-A3,工作级别:A3,起重量:5t,跨度:18.5m,起升高度:9m,起升速度:0.8/8m/min,大车运行速度:21m/min,小车运行速度:16m/min,产品编号:201310008,出厂日期:201310月,设备代码:41904405620130284,生产企业:东莞市台鑫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许可证号:TS2444056-2014。该设备用于吊运玻璃。

2.现场勘察情况

⑴事发时用于起吊搬运玻璃的设备为一台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5吨(如图1所示)。经现场检查,该起重机急停开关、失压保护装置、上限位装置、小车限位装置均有设置且可有效动作。吊钩有设置防脱钩装置(如图2所示),起重量限制器有设置且未被短接(如图3所示)。

⑵现场用于起吊搬运玻璃的取物装置为一台玻璃吸吊机,共有吸盘16个(如图4所示)。由于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对该吸盘的实际起重效果进行试验。

⑶由于现场勘察时发生事故的玻璃已全部碎裂,因此只能参考同型号玻璃的出厂标签。标签显示玻璃在摆放时,要求玻璃与垂直方向的夹角应为5°~8°(如图5所示),现场测量存放发生事故的玻璃摆放架上其他玻璃与水平方向夹角为85.7°(如图6所示),即玻璃与垂直方向的夹角约为4.3°。

⑷电柜中有玻璃吸吊机的使用说明(如图7所示),该说明显示玻璃吸吊机在工作时,工作区域10米内严禁站人,以免发生意外

⑸事故现场附近无监控摄像头,无法记录事故发生经过。

起重机整机

  

防脱钩装置           图起重量限制器

取物装置

IMG_1036.JPG

玻璃摆放角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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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放的玻璃与水平方向的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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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吸吊机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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