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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庄河市巴黎春田二期“4.6”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2.实达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管理混乱,没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巴黎春田二期施工项目共安装了8台塔吊,“4.6”事故前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了2台塔吊,只对35#楼塔吊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下达了《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塔吊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塔吊顶升作业时没有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没有按规定审查顶升人员操作资质,致使无操作资质人员进行塔吊顶升作业。
        3.方圆公司,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部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没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危险作业管理等制度;对巴黎春田二期项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工程开工后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从未到该项目部检查过安全生产工作;项目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巴黎春田二期施工项目有多台塔吊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项目部只对35#楼塔吊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问题下达了《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和《工程暂停令》要求检测合格使用,但长达1个多月时间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事故当天项目值班人员,未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塔吊顶升作业未办理审查备案手续、未取得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拆装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塔吊顶升作业、顶升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4. 庄河安监站,作为辖区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落实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回头看”工作不到位,虽然制定下发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但没有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下属科室履行职责情况和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负责外业监管的科室将工作重点放在对春节后复工项目的检查,而忽视了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管,在长达1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对巴黎春田二期施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4.6”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认定:此起较大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拟对在此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于志敏,塔吊顶升作业指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塔吊顶升作业过程中,在爬升架未安装就位的情况下,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将回转支座与标准节的连接螺栓卸掉和旋松,违章指挥塔吊司机进行起吊和变幅操作,使原已配平的塔吊失去平衡,造成塔吊瞬间倾覆,对此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于志敏的刑事责任,因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予以追究。
        2.陶传生,实达公司塔吊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塔吊顶升作业人员将回转支座与标准节的连接螺栓卸掉和旋松时,明知违反操作规程,听从顶升作业人员指挥,操纵塔吊进行起吊和变幅操作,使原已配平的塔吊失去平衡,造成塔吊瞬间倾覆,对此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陶传生的刑事责任。
        3.孙忠凯,巴黎春田二期35#楼塔吊安装、顶升组织者,借用永兴公司资质,非法组织塔吊安装、顶升;在未办理塔吊顶升审查备案手续,未对塔吊顶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安排未取得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拆装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塔吊顶升作业;作为塔吊顶升的组织者,顶升作业时未现场进行监督,也未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塔吊顶升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孙忠凯的刑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处理。
        4.赵文德,永兴公司庄河片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违法出借资质。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赵文德的刑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处理。
        (二)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景涛,庄河安监站监督一科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侦查。
        2.姜志清,中共党员,庄河安监站监督一科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侦查。
        3.董宇,中共党员,庄河安监站监督二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5月6日立案侦查。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1.郑永平,庄河安监站副站长,分管监督1、2科的工作,组织辖区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落实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回头看”工作不到位,虽然制定下发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但没有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下属科室履行职责情况和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为了规避责任,默认下属提出编造《建筑工程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建议,隐瞒了事实真相,影响事故调查,对此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建议给予郑永平行政记过处分。
        2.刘志专,庄河安监站站长,负责安监站全面工作,组织辖区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落实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回头看”工作不到位,虽然制定下发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但没有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下属科室履行职责情况和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建议给予刘志专行政警告处分。
        3.梁冰,庄河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安监站工作,对安监站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梁冰向庄河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四)建议给予经济处罚人员
        1.刘兴圣,永兴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作为公司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从未到庄河片检查过安全生产工作;对庄河片存在塔吊安拆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不了解,不掌握,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刘兴圣罚款人民币5万元处理。
        2.孙洪彬,永兴公司董事长,对庄河片违法经营,出借起重设备安装资质没有发现和制止;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岗位标准化操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对下属庄河片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未到庄河片检查过安全生产工作,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孙洪彬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理。
        3.李瑞波,巴黎春田二期29#、32#、35#楼现场执行经理,安全意识淡薄,4月6日联系35#楼塔吊顶升有事宜后,未向任何人交待塔吊顶升工作,便离开现场,也未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和审查塔吊顶升备案手续、顶升作业人员资格证,致使未办理塔吊顶升审查备案手续、未取得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拆装资格证的人员违章从事塔吊顶升作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李瑞波罚款人民币3万元处理。
        4.栾凤铎,巴黎春田二期29#、32#、35#楼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重要施工作业环节不了解、不掌握、不检查、不确认,以工作安排,代替管理;安全意识淡薄,安装的2台塔吊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接到公司下达的《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进行整改仍继续使用;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的塔吊操作人员上岗作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重领导责任,依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栾凤铎罚款人民币5万元处理。
        5.寇福生,实达公司巴黎春田二期项目部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未认真履行安全员的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在35#楼塔吊安装时对派遣单人员和实际安装人员核对不认真,致使未取得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拆装资格证的非派遣单人员从事塔吊安装作业;发现35#楼塔吊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后,在长达1个多月的时间里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塔吊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协助方圆公司巴黎春田二期项目总监季学军,编造监理例会记录,干扰事故调查,对此负有责任,依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寇福生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理。
        6.杨德东,实达公司安全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巴黎春田二期施工项目共安装了8台塔吊,“4.6”事故前只按规定检测检验了2台塔吊,虽然对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栋号下达了《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塔吊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对塔吊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制止不力,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协助他人编造《建筑工程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干扰事故调查,对此负有责任,依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杨德东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理。
        7.王崇祥,实达公司副总经理(兼巴黎春田二期项目部经理),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对安全科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作为巴黎春田二期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得知35#楼塔吊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情况后,只是要求安全科下达了隐患整改通知书禁止使用,未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协助他人编造《建筑工程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干扰事故调查,对此负有责任,依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王崇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理。
        8.白永杰,实达公司总经理,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没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对公司管理人员教育管理不到位,致使管理人员不能认真履职责,对巴黎春田二期施工项目塔吊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巴黎春田二期施工项目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白永杰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理。
        9.季学军,方圆公司巴黎春田二期项目总监,安全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差,作为项目总监,不能很好履行总监职责,对巴黎春田二期项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巴黎春田二期施工项目有多台塔吊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只对35#楼塔吊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问题下达了《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和《工程暂停令》要求检测合格使用,但在长达1个多月时间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事故当天作为监理单位值班人员,未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塔吊顶升作业未办理审查备案手续、未取得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拆装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塔吊顶升作业、顶升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不能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当调查人员要求其提供监理例会记录时,编造监理例会记录,干扰事故调查;协助他人编造《建筑工程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干扰事故调查,对此负有责任,依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季学军罚款人民币5万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处理。
        10.孙波,方圆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部长,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危险作业管理等制度;对巴黎春田二期项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工程开工后从未到该项目部检查过安全生产工作;对项目部监理人员教育管理不到位,致使监理人员不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孙波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理。
        11.王辉,方圆公司总经理,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危险作业管理等制度;对巴黎春田二期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工程开工后从未到该项目部检查过安全生产工作;对项目部监理人员教育管理不到位,致使监理人员不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建议给予王辉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理。
        (五)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永兴公司,违法经营,出借起重设备安装资质;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岗位标准化操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对下属庄河片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公司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从未到庄河片检查过安全生产工作。庄河片负责人对塔吊安拆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永兴公司罚款人民币23万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理。
        2.实达公司,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巴黎春田二期施工项目共安装了8台塔吊,“4.6”事故前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了2台塔吊,只对35#楼塔吊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下达了《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塔吊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塔吊顶升作业时没有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没有按规定审查顶升人员操作资质,致使无操作资质人员进行塔吊顶升作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实达公司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处理。
        3.方圆公司,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危险作业管理等制度;对巴黎春田二期项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工程开工后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从未到该项目部检查过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巴黎春田二期施工项目有多台塔吊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项目部只对35#楼塔吊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问题下达了《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和《工程暂停令》要求检测合格使用,但长达1个多月时间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事故当天项目值班人员,未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塔吊顶升作业未办理审查备案手续、未取得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拆装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塔吊顶升作业、顶升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方圆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理。
        六、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事故防范工作做实处
        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吸取“4.6”较大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一要尽快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到位;二要抓好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的力度,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常识和技能,防患未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发生;三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组织塔吊的安装、顶升、拆卸施工,同时要加强对塔吊的安装、顶升、拆卸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四要切实加强对分包(挂靠)单位的管理,明确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的责任,真正做到谁发包谁主管、谁承包谁负责,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发生。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重要批示、指示,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监管不到位教训,继续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坚持跟踪问效,努力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三)认真开展对建筑施工塔吊使用、安装、顶升、拆卸的专项整治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对建筑施工塔吊使用、安装、顶升、拆卸的专项整治工作,采取逐个企业过关的办法,查找塔吊使用单位,安装、顶升、拆卸施工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要重点整治塔吊安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安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出租、出卖资质的企业,一律吊销其资质。二要重点整治塔吊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问题,对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要立即查封。同时要加大对塔吊安拆过程监管力度,消除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结束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将对专项整顿情况进行督查。
        
        
                                                       大连市人民政府“4.6”事故调查组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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