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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建龙简舟钢铁有限公司“3·11”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05日

    (三)间接原因。
    1.建龙简舟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古文超违反了《建龙简舟公司冷轧厂天车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天车行车吊物与人至少保证3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未落实互保制度,在起吊废卷芯作业过程中未和赵子龙形成互保。赵子龙严重违章,在指挥古文超起吊废卷芯作业过程中未站到安全距离以外。
    2.建龙简舟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冷轧厂天车点检员王有江严重违反点检制度,在2月中旬对6号天车进行点检作业的过程中,未对该天车上限位器地脚螺栓不全(应为4个,点检时只有3个)且紧固不牢等隐患进行登记整改,造成事故发生前上限位作用失效,主钩上升到上限位时未起到正常保护作用,主钩冲顶后将钢丝绳绞断。精整作业区一期平整机组地坑作业空间狭小,工人在地坑内进行吊装作业时无有效安全区域。
    (四)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违反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赵子龙,男,建龙简舟公司冷轧厂乙班一期平整班开卷工,负责一期平整机组开卷工作。安全意识淡薄,在指挥起吊废卷芯时所站位置未在安全区域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2.古文超,男,建龙简舟公司冷轧厂乙班一期平整班天车工,负责6号天车操作工作。操作不当,造成天车主钩上升到达上限位后冲顶,钢丝绳被绞断主钩坠落,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建龙简舟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栾泽元,男,建龙简舟公司冷轧厂乙班一期平整班班长,负责乙班一期平整班全面工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建龙简舟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孙海利,男,建龙简舟公司冷轧厂乙班班长,负责乙班全面工作,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建龙简舟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孟德志,男,建龙简舟公司冷轧厂精整作业区区长,负责精整作业区全面工作,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建龙简舟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王有江,男,建龙简舟公司冷轧厂点检作业区点检员,负责冷轧厂电气部分设备点检,点检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建龙简舟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张连志,男,建龙简舟公司冷轧厂点检作业区作业长,负责冷轧厂点检作业区全面工作,点检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建龙简舟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鲁 军,男,建龙简舟公司冷轧厂安全员,负责冷轧厂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建龙简舟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9.曲长伟,男,建龙简舟公司冷轧厂副厂长,分管冷轧厂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建龙简舟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0.初国君,男,建龙简舟公司冷轧厂副厂长,分管冷轧厂设备工作。规章制度落实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建龙简舟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1.杨海江,男,建龙简舟公司冷轧厂厂长,负责冷轧厂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建龙简舟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2.赵 宏,男,建龙简舟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该公司安全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建议由建龙简舟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报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3.汪世峰,男,建龙简舟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5.1万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龙简舟公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15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建龙简舟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立即对冷轧厂精整作业区一期平整机组地坑进行改造,或将废卷芯的吊运方式改为斗装式,并举一反三,迅速在全公司开展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
    (二)建龙简舟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重要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对本岗位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判断辨别能力,从本质上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坚决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
    (三)建龙简舟公司要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点检、岗检、巡检三级检查作业制度,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本着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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