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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23”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吉州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2日

2022年3月23日17时50分左右,吉安市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吉州区穗华名郡小区,在进行雨污管道铺设作业施工时沟渠侧壁发生塌方,导致一人死亡的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北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3·2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问询调查、查阅有关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吉安市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华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0784116684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0号(穗华名郡销售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黄某,注册资本:贰千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06月11日,营业期限:2006年01月23日至2056年01月22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某仕。

(二)工程情况

穗华名郡小区建设工程是吉安市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开发的项目,2019年项目竣工,因部分工程验收不合格,导致业主不能办理房产证。为解决这一问题,区政府成立了由住建局、街道、社区、业主委会组成的工作组,监督穗华公司尽快完善该小区雨污分流、绿化、消防等工程并通过验收。

吉州区穗华名郡小区雨污分流地面管道施工项目内容为:在小区地面挖沟铺设排水管道。吉安市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肖某(自然人,没有施工资质)。肖某于2022年3月初组织工人开始雨污分流工程铺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23日上午8点,肖某、刘某龙(泥工、死者)、吴某治(挖掘机司机)等人在穗华名郡小区43栋附近开挖雨水管道沟槽,该沟槽深约2米、宽约90厘米。当天17点40左右,刘某龙下到沟槽内封堵雨水管与下水井接口。吴某治当时已经停止挖掘机操作,站在地面休息,他听见刘某龙在沟槽内说了一声:“怎么上面有石子掉下来?”,就下来向刘某龙走过去,发现沟槽侧壁有塌方的迹象,遂立刻叫刘某龙赶紧撤离。刘某龙有听力障碍,当时佩戴了助听器,可能没听清吴某治说的是什么,他只是转过身向左右看了看,没有撤离。吴某治和肖某遂连忙下沟槽准备到刘某龙身边把他拉上来,他们刚下到一半时,就发生了塌方,塌方泥土将刘某龙挤压到另一侧沟槽壁上,泥土掩埋到刘某龙胸前位置。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后,肖某和吴某治立刻下到沟槽用手和铁锹挖开塌方泥土对刘某龙进行施救,现场其他人员连忙拨打120和119电话。挖开部分土方后,刘某龙喘了一口气,嘴角流出一丝血迹。刘某龙被挖出抬到地面,此时120救护车正好赶到,随车医生就地对刘某龙进行了大约45分钟的抢救,无果。抢救过程中,119警务人员和吉州区公安分局干警赶到现场,经法医确认刘某龙已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穗华公司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善后处理,对死者家属做了耐心细致地安抚工作,于3月30日与死者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全部给付,事故善后处置已到位。

(四)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经调查评估,企业及时上报了事故情况,北门街道、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白塘派出所、北门医院等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应急救援,妥善做好了现场救护和善后处置工作,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刘某龙,男,**岁,吉州区**乡**村人,身份证号码:36240119**********。

(二)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某龙,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未采取防塌方措施的场所作业,在塌方险情发生时没能及时撤离导致被掩埋。

(二)间接原因

吉安市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施工现场以包代管,安全责任一甩了之,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个人。吉安市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工程施工资质人员肖某。

(2)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评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3)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施工人员对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沟槽施工。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吉安市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23”塌方掩埋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员

1、刘某龙,泥工,安全意识淡薄,在自身有听力障碍的情况下独自冒险进入没有采取防塌方措施的坑道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2、黄某,吉安市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施工工程不管不问,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3、胡某仕,吉安市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即为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工程委托给公司以外人员管理,一甩了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的个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

吉安市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个人;二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吉安市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3·2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做到开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台账记录,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区住建局协调市住建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建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吉安市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并将整改资料交至“3·23”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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