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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阮桥镇“2018.3.29”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2月14日

2018年3月29日8时40分左右,位于太和县阮桥镇的一处老旧房屋在拆除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86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太和县阮桥镇“2018·3·29”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总工会和太和县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太和县阮桥镇“2018·3·29”坍塌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和土地性质基本情况

该房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阮桥镇阮桥村闵桥自然村原坟路东侧,土地面积68㎡,长17m,宽4m,二层砖混建筑,建筑面积136㎡,北侧与相邻建筑共用山墙。该房屋产权系赵效海所有。该房屋从2017年11月至事故发生前处于闲置状态。

该宗宅基地使用权情况:70年代土地到户时,该宗地由生产队分给赵效海父亲赵广才使用,1983年赵广才去世,赵效海弟弟赵孝峰继续使用,1985年建三间瓦房,1992年改建平房三间,1998年赵孝峰去世,赵效海分得一间房子,2007年加盖二层使用至今。1991年、2011年两次农村宅基地统一登记发证当事人均未申请土地登记。由于太和县规划局未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该宗地无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组织基本情况

2018年3月中旬,赵效海通过冷之奇介绍,联系到陈洪勤、赵心明,二人答应帮助联系周边村民参与赵效海房屋的拆除工作。随后二人联系到赵心明的亲戚朋友赵心环、赵心玉、临时在家空闲的赵兴标、陈洪勤的近姻亲栾某等,一共8人参加拆除。每人费用按工时平均分配费用,费用共4500元。房屋拆除工程从2018年3月20日开始,持续至事故发生当天。

(三)事发当天天气状况

据太和县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记录数据显示,3月29日早晨8点之前出现轻雾,能见度6KM-8KM,全天能见度维持在12KM左右。当日天气状况与本起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四)施工活动管辖所属情况

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次拆除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由太和县阮桥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3月29日早晨,陈洪勤、赵心明、赵兴标三人,在赵效海房屋的二层楼板部位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当时,该房屋的二层屋盖、墙体已基本拆除完毕。陈洪勤、赵心明负责用大锤砸楼板,赵兴标负责用钢筋钳剪钢筋。在拆除作业中,三人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具,未参照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47-2016)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防护措施,冒险作业。8时40分左右,陈洪勤等3人在即将施工到该房屋中部位置时,二层楼板北端整体塌落,从而引起二层楼板整体坍塌。在二层楼板整体倾斜坍塌的过程中,位于该房屋南端山墙二层楼板上方,尚未拆除的一个钢筋混凝土圈梁发生滑落,致使正在施工的陈洪勤等3人被砸。

事故发生后,正在现场观察的赵效海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周边群众拨打了120电话。派出所民警、消防官兵、医护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陈洪勤等3名人员被救出后已无生命特征,医护人员现场确认3人死亡。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864万元。伤亡人员基本信息如下:

陈洪勤,男,52岁,安徽省太和县居民,身份证号:……,在本起事故中因楼板坍塌被砸死亡。

赵心明,男,77岁,安徽省太和县居民,身份证号:……,在本起事故中因楼板坍塌被砸死亡。

赵兴标,男,30岁,安徽省太和县居民,身份证号:……,在本起事故中因楼板坍塌被砸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赵效海与3名死者亲属达成协议,由赵效海支付死者亲属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赵效海先期支付20万元,由于其家庭经济困难,阮桥镇人民政府代为垫付30万元。目前,该起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已基本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洪勤、赵心明、赵兴标三人安全意识淡薄,赵心明、赵兴标二人并不具备建筑拆除施工资格,未参加过建筑工匠培训,陈洪勤虽然参加了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建筑工匠培训,但未经考试却取得合格证书。在拆除过程中,三人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具,未参照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47-2016)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防护措施,冒险作业,造成楼板坍塌、钢筋混凝土圈梁滑落,进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赵效海在拆除房屋前未依照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房屋拆除工作委托给不具有建筑拆除资格的个人。事故当日,赵效海在现场观察,因安全意识淡薄,未阻止陈洪勤等3人的不安全行为。

2.太和县阮桥镇阮桥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未认真履行基层组织管理职责:对贯彻安全生产方面政策以及决策、检查督促部署落实不到位,对农村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辖区内的建筑从业人员情况摸排不到位,对违规拆房建房等行为的发现、处置和报告等工作开展的不及时不到位。

3.太和县阮桥镇党委及人民政府,落实村镇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成立村镇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在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治理方面,侧重于危房改造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普通农户自建房施工关键环节缺乏指导、管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无资质建筑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作业;督促村两委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部分村委会未认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失察。

4.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对陈洪勤所参加的建筑工匠培训班的培训过程和质量监管不到位,培训时长未执行文件规定,且未组织考试就直接发放资格证书;对本辖区村镇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不到位,摸排不认真,作为主管部门对打击乡镇及农村从事非法违法建设非专业施工队的职责分工不清晰,该项工作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查,陈洪勤等8人平时均以务农或外出务工为生,此次从事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的拆除工作为村民之间利用闲时所进行的劳务互助。陈洪勤等8人系亲戚朋友之间临时口头约定一同前去作业,相互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或者劳动雇佣关系。本次事故中,房主赵效海提供的费用共计4500元,3月20日至3月29日,陈洪勤等8人已工作10天,拆房完成进度尚未过半。以平均每天4人参与拆除活动、每天作业8小时、预计20天完成拆房计算,每人折合获得费用为7元/小时,远低于太和县非全日制人均最低工资标准12元/小时。事故调查组认为,陈洪勤等8人在本次拆房活动中获得的费用为房主赵效海给予的误工现金补偿,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营利。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中陈洪勤等8人从事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的拆除工作,为村民之间利用闲时所进行的劳务互助,该8人无营业执照、不具备建筑施工单位资质,且未形成有组织的劳动雇佣关系,所得费用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营利,因此拆除活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事故调查组认定,太和县阮桥镇“2018·3·29”坍塌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四、对有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从严、延伸调查中,检查出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个人在履职尽责、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了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追究人员

赵效海,房屋所有人,在拆除房屋前未依照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房屋拆除工作委托给不具有建筑拆除资格的个人,现场观察时,因安全意识淡薄未阻止陈洪勤等3人的不安全行为。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问责的人员

1.阮传锋,太和县阮桥镇阮桥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对本村日常工作分工不明确,未能及时传达并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未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阮传锋党内警告处分。

2.冷军,太和县阮桥镇阮桥村村委会主任。2014年起开始负责本村的安全生产和土地工作,未对本村建筑从业人员进行摸排,未对在本村开展建筑活动的人员进行资格证审查、检查或抽查,对赵效海违规建房拆房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冷军党内警告处分。

3.张富仙,太和县阮桥镇党委委员,阮桥村包点组长。未认真履行包点组长工作职责,未尽到督促阮桥村两委班子履行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的义务。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张富仙诫勉谈话处理。

4.邹永清,太和县阮桥镇党委委员,阮桥镇村镇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负责人之一。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无资质建筑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邹永清诫勉谈话处理。

5.冷献广,太和县阮桥镇党委委员,阮桥镇村镇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负责人之一。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无资质建筑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作业;督促村两委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部分村委会未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失察。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冷献广诫勉谈话处理。

6.李新建,太和县阮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未建立村镇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在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治理方面,侧重于危房改造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普通农户自建房施工关键环节管理工作部署不力,对相关人员、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建议责令李新建向太和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7.王芳,太和县阮桥镇党委书记。未督促建立村镇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在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治理方面,侧重于危房改造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普通农户自建房施工关键环节管理工作部署不力,对相关人员、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不力,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方针,建议责令王芳向中共太和县委员会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8.王晓洁,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股股长,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对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过程、质量未进行监督,在明知第一批人员未参加考试却依然对其发放资格证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王晓洁诫勉谈话处理。

9.刘学启,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股股长,负责打击从事非法违法建设非专业施工队,在日常工作中只开展打击城区内无资质、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作为主管部门对打击乡镇及农村从事非法违法建设非专业施工队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刘学启诫勉谈话处理。

10.廉伟,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领导不到位,对村镇建设管理股和建筑管理股在打击乡镇及农村从事非法违法建设非专业施工队的职责不清晰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廉伟向太和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太和县阮桥镇阮桥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未认真履行基层组织管理职责,建议责令太和县阮桥镇阮桥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向太和县阮桥镇党委及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太和县阮桥镇党委及人民政府。落实村镇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建议责令太和县阮桥镇党委、人民政府分别向中共太和县委员会、太和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3.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建议责令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太和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建议免于追究人员

陈洪勤、赵心明、赵兴标,太和县阮桥镇刘关村村民。三人安全意识淡薄,赵心明、赵兴标二人并不具备建筑拆除施工资格,未参加过建筑工匠培训,陈洪勤虽然参加了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建筑工匠培训,但未经考试却取得合格证书。在拆除作业中,三人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具,未参照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47-2016)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防护措施,冒险作业,造成楼板坍塌、钢筋混凝土圈梁滑落,进而导致事故发生。鉴于三人在此起事故中已死亡,故建议免于追究。

以上处理建议,赵效海由太和县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送阜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对太和县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由中共太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太和县监察委员会实施,处理结果报送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抄送阜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书面检查,抄送阜阳市监察委员会、阜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太和县阮桥镇阮桥村党总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结合此次事故暴露出的日常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大对本辖区内农民自建房的巡查力度,及时摸清本辖区内的建筑从业人员情况并建立台账,积极开展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人员资格证的检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违法建筑施工情况,及时传达并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认真梳理职责,做到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阮桥镇党委及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迅速成立村镇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配齐专业管理人员,明确责任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农房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大巡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从事非法违法建设的非专业施工队伍,严格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审批程序,并对现场施工关键环节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结合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尽快出台村镇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认真组织建筑工匠培训,着重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专业技能,督促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上报辖区内建筑从业人员信息。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非专业施工队的打击力度,及时获取和落实涉及安全生产的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尽快明确本部门内设科室对村镇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的职责分工,避免存在监管漏洞,严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太和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的惨痛教训,将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深刻分析村镇建筑施工事故特点和暴露出的问题,认真查找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解决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治理力度,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辖区内建筑施工领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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