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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鸾凤乡中坊村“7.24” 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3月03日

2019年7月24日下午14时许,在光泽县鸾凤乡中坊村宏达新村排水管道铺设施工项目现场,发生一起塌方致1人死亡事故。县应急管理局于同日16时许接到110通报后,第一时间派员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与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随后,县政府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陈筱生局长任组长的光泽县“7.2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鸾凤乡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对事故进行全面认真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死者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籍 贯身份证号码工种伤害程度
温孝先59岁福建光泽352127********171X小工死亡

(二)发包方情况

光泽县鸾凤乡中坊村民委员会,发包方代表:姜水龙,中坊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身份证号:352127********0017。

(三)承包方情况

陈广仁,男,33岁,福建连江县马鼻镇人,身份证号:350122********4632。承包者,主要从事土方、管道施工等个体承包作业。

二、事故经过

2019年7月24日,按照承包方陈广仁的安排,张毛子、康金才、林志铭、老乔(不知具体名字)、温孝先(死者)在中坊村宏达新村进行排水管道铺设施工。按照事先分工,温孝先负责在沟渠内测量标高。14时许温孝先测量完标高后,在从沟渠一侧爬上地面的过程中,沟渠边坡单侧突然出现塌方,导致死者胸部以下被塌方泥土埯埋。

事发后,现场一同施工的人员立即组织进行施救,在此同时,现场张毛子拔打120急救电话,现场员工用手将温孝先从泥土中施救出后,抬到边上平躺,约7至8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医护人员立即展开施救,事故造成温孝先全身多处挫伤,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报告了110,随后110赶到现场,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与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接报后,县领导高度重视,随后召开会议,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四、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察情况

1.开挖沟渠土质为前期高填方土形成,未经压实,土方较松散,现场已开挖形成的沟渠长约25米、宽约2米、高约1.8米,沟渠两侧多处边坡角大于90度。

2.沟渠内挖出的泥土堆放在离沟渠一侧约1.5米处,两侧边坡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

(二)笔录调查了解情况

1.光泽县鸾凤乡中坊村宏达新村,因前期暴雨经常出现积水、内涝,给新村居民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生活不便。本着为民办实事,尽快消除积水、内涝的发生,中坊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姜水龙便找来有做过管道施工经历的陈广仁,以村里的名义与陈广仁口头达成协议,将管道铺设施工项目发包给陈广仁。工程量长度约100多米,造价约3-5万元之间,完工后按实际工程量以每米350元进行结算。因工程量较小,且急切完工,便口头协议,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二)陈广仁承接工程后,召集了张毛子、康金才、林志铭、老乔、温孝先(死者)于事发前5-6天左右开始施工。在施工前,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及讲解操作注意事项,只是在作业中口头告知员工要注意安全。

(三)事发当日上午陈广仁到现场对当天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并一同在现场作业,直至中午下班回家吃饭,下午14时上班,陈广仁未至现场,只是交待张毛子临时管理。事故发后张毛子马上电话报告陈广仁,陈广仁在14时30许赶到现场,并在16时许电话告诉中坊村书记姜水龙。随后便转入善后处理工作,次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共识,并于下午对死者尸体火化处理。

五、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直接原因:沟渠两侧土质疏松,未经压实,开挖未形成安全边坡角,出现单侧塌方,致温孝先胸部以下被土埯埋,经120医护人员诊断为全身多处挫伤,救治无效死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未落实。只有简单的口头教育,致使员工发现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不足,在现场明显存在安全边坡角过大的事故隐患时,仍继续进行作业。

2.未制定作业操作规程,作业注意事项及安全技术交底不明。

3.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当时,承包人陈广仁未在作业现场进行管理,且未配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也未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识。

4.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时未根据土质情况及沟渠深度形成安全边坡,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是一起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对处理建议

(一)陈广仁,中坊村宏达新村排水管施工项目承包人,未对该项目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未认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对现场存有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地排查与治理,应对该起事故负主体责任和主要领导管理责任,建议由光泽县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予以处理。

(二)光泽县鸾凤乡中坊村民委员会,作为宏达新村排水管道施工项目业主,将项目发包给个体承包者,且未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未安排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应对该起事故负一定的管理责任。鉴于该项目工程量小,且属急切完工的为民办事工程等事实,建议由光泽县鸾凤乡人民政府及时予以纠正,并酌情予以处理。

(三)姜水龙,光泽县鸾凤乡中坊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村主任,作为宏达新村排水管道施工项目发包方法定代表,未按规定组织对工程的发包,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鉴于其出发点主要是为民办事,想尽快消除危及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内涝隐患,建议由鸾凤乡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次。

(四)温孝先,现场作业员,违规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应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温孝先在本起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为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措施: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组织,在零星项目发包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包,并加强对发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

(二)该项目在后续施工过程中,要对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发生事故。

(三)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监管、落实责任,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大对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光泽县“7.2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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